【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特殊旅客的定义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有没有关于老年旅客的定义、服务等资料?急!!!!
2、航空乘客的分类情况?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特殊旅客的定义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有没有关于老年旅客的定义、服务等资料?急!!!!
- 2、航空乘客的分类情况?
- 3、什么是航空运输中的特殊旅客?针对不同特殊旅客的照顾方式
- 4、机场的特殊旅客有几种
- 5、特殊旅客的运输能力是衡量航空公司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吗
- 6、特殊旅客乘机有哪些规定?
有没有关于老年旅客的定义、服务等资料?急!!!!
老年旅客(1)、老年旅客的定义
1.老年旅客是指年龄在七十以上(含七十岁)年迈体弱,虽然身体并未患病,但在航空旅客中显然需要他人帮助的旅客。
2. 年龄超过七十岁,身体虚弱,需要轮椅代步的老年旅客,应视同病残旅客给予适当的照料。(2)、购票须知
1.老年旅客要求乘机旅行必须填写《特殊旅客(老年)乘机申请书》、《特殊旅客运输记录单》,以表明如旅客在旅途中患病、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殊旅客(病残)乘机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有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起监护人代签。
3.老年旅客如在乘机过程中有特殊要求,(如需在飞机上输液等)请在《特殊旅客(病残)乘机申请书》、《特殊旅客运输记录单》上注明。
4.如需乘机的老年旅客身体患病,必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后(该《诊断证明书》)距乘机日期一周内有效),方的购票。
航空乘客的分类情况?
机场的特殊旅客有5种,分别是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旅客、新生婴儿、病残旅客、残疾旅客。具体介绍如下:
1、无成人陪伴儿童
年龄在五周岁至十二周岁的儿童需要单独乘机时,应在购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请无人陪伴儿童服务。航空公司对每个航班上无人陪伴儿童数量有明确限制,为了确保旅行的顺利,请务必提前申请。
2、孕妇旅客
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除医生诊断不宜乘机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怀孕超过32周不超过35周的孕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方可乘机。诊断证明书应在乘机前7天内填开。须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申请。
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不予承运。孕妇乘机有一定危险性,为了您的自身安全,如选择乘机,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如因未如实说明情况而出现意外,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3、新生婴儿
由于新生婴儿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飞机起飞、降落时因气压变化大容易对其造成伤害。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早产婴儿不足90天,不能乘机出行。
4、病残旅客
病残旅客是指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病态或缺陷,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病残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特殊服务申请。重病旅客要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5、残疾旅客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并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什么是航空运输中的特殊旅客?针对不同特殊旅客的照顾方式
特殊旅客服务程序
重要旅客
一、重要旅客范围:
1.最重要旅客(代号VVIP);
2.一般重要旅客(VIP)代号;
3.工商界重要旅客CIP代号。
程序:
重要旅客是航空运输保证的重点,认真做好重要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是民航运输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做好这一工作,要遵照执行民航总局发〔1994]22号《关于重要旅客坐民航班机运输服务工作的规定》。
1.订座
1)重要旅客订座需到售票处重要旅客服务柜
台填写订座单订座。填写职务、身份。
2)如需订外航联程座位时,应发报订座,在
电报应按VIP标准格式发出。
2.售票
座位订妥后方可出票。客票上旅客姓名之后应根据旅客的分类加VVIP、VIP、CIP字样,以便提供适当服务。
3.特殊旅客通知
重要旅客的售票手续办理后,应在起飞前24小时发特殊旅客通知(SPA/VIP)起飞前一天报机场要客服务。
4.重要旅客取消旅行或改变乘机地点、日期,办理变更的售票处应及时发报通知有关空运企业和办事处。
儿 童
一、定义:2岁以上未满12周岁的儿童。
二、分类:
1.有成人陪伴的儿童(包括婴儿),未满2岁,10%不占座位。
2.无成人陪伴的儿童。
三、票价:婴儿、出生不到14天婴儿不予承运,出生未满2岁的付10%AD,2岁一12岁50%或67%。四、行李:10%付费的婴儿,不享有免费行李额。
五、限制:一个成人旅客携带四名或四名以上的儿童乘机时,应在乘机前七天向售票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订购票手续。
六、购票程序:订座:订座时应注明儿童、婴儿代号。出票:应在客票中注明CH、IN。
无成人陪伴儿童
一、规定:
无人陪伴儿童指五周岁至十二周岁以下无成人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五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不予承运。无人陪伴儿童必须符合航空公司的运输条件方可运输。
二、订座:
要求:1.订座时应填写一式两份的“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申请书”经同意后方可接受订座。
三、票价:
1.五周岁或五周岁以上至十二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票价按成人全票价的50%、67%付费,可单独占一座位。
2,如需服务员随机陪伴的儿童,应予先提出,经同意后方可接受,票价按成人全票价收费。
3.超过十二周岁的末成年旅客要求另派服务员随机陪伴时,除旅客按成人全票价收取之外,需为服务员另付成人全票价的50%服务费。
四、售票服务:
1.拍发定座电报:座位控制部门始发站经停站达站的国航驻外办事处
2.售票:客票填写UM及年龄06,填写一式两份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申请单。旅客一份、售票处留存一份。
3.拍发特殊旅客运输通知(SPA/UM)电报
病残旅客
一、定义:由于身体和精神上的病态,空中旅行中不能照顾自己,需由他人照料的旅客,称为病残旅客。带有先天残疾,已习惯于自己生活的人不应视为病残旅客。
二、不予接受运输的旅客。
三、接受病残旅客
1.条件:
1)诊断证明书:
a.医生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
b.诊断证明书班机起飞前96小时内填开有效。病重者起飞前48小时内填开有效。
2)填写特殊旅客(病残)乘机申请书,
a.一式两份申请书。
b.病人本人签字或家属监护人代签。
3)陪伴人员:
a.病残旅客乘机,原则上由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以便旅途中照料旅客。
b,除精神病人外,符合条件的可单独旅行。
2.接受申请
(1)在我国境内申请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班机,由售票处处理。
(2)受理部门应了解旅客的病情及精神状况,对不能接受的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3)通知旅客准备必要证件。
(4)诊断证明书在指定医疗单位签署。
(5)接受后可为旅客订座。
(6)申请中包括特殊服务设备。
3.病残旅客乘机申请电报的拍发
(1)申请电报发给国航座位控制部门。
(2)如有外航联运时,申请电发给有关空运企业的座位控制部门。
电报中应包括:①病残旅客情况②陪伴人员情况四、处理程序
1,售票处
2.始发站
3.经停站
4.到达站
5.航班衔接站
五、轮椅
WCHR
WCHS
WCHC
六、担架
1.定座
担架旅客订座不得迟于航班起飞前72小时。
2.人数
每一航班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一名担架旅
客。
3,陪伴人员
经医生同意,至少一名陪护人员。
4.票价
(1)担架旅客
a.个人票价
b.担架符加费
一等舱:对旅客使用担架航段加收一个单程成人一等舱票价。
经济舱:对旅客使用担架航段加收二个单程成人经济舱票价。
(2)陪伴人员:
根据实际占用座位等级,按普通一等或经济票价计收。
5.免费行李额
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为60公斤。
6.客票填开
担架旅客应在客票中注明STCR字样。
孕 妇
一、条件
1.怀孕32周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不适宜乘机者外,可按一般旅客运输。
2.怀孕超过32周的孕妇,应提供医生诊断证明。
3.怀孕超过36周的孕妇,予产期2周以上者,一般不予接受运输。
二、订座
1.32—36周的孕妇,填写一式两份医生诊断证明书和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经检验合格,方能输订座手续。
2.孕妇必须申请订座。电报中说明孕妇情况。
三、处理程序
1.售票处
(1)座位证实后方可开票。
(2)应将“诊断证明”及“乘机申请书”符在客票上,同时在客票各联注明。
(3)起飞前48小时,拍发特殊旅客运输通知SPA/PREGNANT电报发给经停站和到达站。
盲 人
一、定义:盲人指双目失明的旅客。
不是指眼睛有疾病的旅客。眼疾旅客,应按病残旅客处理。
二、分类:
(一)有成人陪伴或有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
1.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
2.有导盲犬引路盲人旅客,应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1)特别训练的导盲犬。
(2)必须申请同意后方可运输。
(3)可免费带入舱内。
(4)导盲犬应必备国家规定的动物入境或过境的必要检疫证明。
(5)不适宜运输狗时可拒绝运输导盲犬。
(6)导盲犬需带口套及牵引的绳索。
(7)空中禁止喂食。
(8)每一客舱只能运一只导盲犬,不能同其他动物同运。
3、处理程序
(1)售票处
a.检验各种手续,证件齐全方可办理定座手续。定座电报中在SSR组应注明是携带导盲犬的旅客,经控制部门同意后可售票。
b,办理完售票手续的应拍发SPA/SEDBLND电报电报应给始发站、经停站、到达站。
(二)无成人陪伴和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
1,运输条件:
(1)盲人旅客能自己走动,有照料自己的能力。
(2)上下机地点(始发、到达站)有人接送。
(3)订座时填写一式两份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
(4)如有联程运输应得到有关空运企业同意后方可运输。
2.处理程序:
(1)售票处
a.检验盲人旅客是否符合运输条件。
b. 拍发订座电报。在SSR组中注明UNAC BLND。接到座位证实后方可售票。
c.售票手续办妥后,应拍发。SPA/UNAC BLND电报
犯 人
一、一般规定
1.由于犯人是受到国家现行法律管束的,在处理犯人运输时,必须与有关公安部门,以及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外交部门取得密切联系。
2.在办理犯人运输中,应注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对外政策、及有关国家的法律。
二、接受犯人运输的限制条件。
1.运输中必须有二人监送。
2.监送人员在运输中对犯人负全部责任。
3.监送人员携带武器,在飞行中,一般应当交由机组保管。
4.运输犯人,只限在运输始发地申请办理定座售票手续。
三、接受犯人运输的批准权限。
运输犯人,必须经运输始发地最高一级运输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节有关规定负责审校批
准。在国外由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如果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取得联系和配合时,必须事先请示总局,遵照总局指示办理。
四、办理运输犯人的工作程序
1.售票处
(1)接到运输犯人的申请后,即发电给始发地运输部门申请批准。
内容包括:犯人姓名、国籍、监送单位和监送人员姓名,运送日期、航程、定位等级和其他有关事项。填写订座单,并在单上符上申请运送犯人单位公函。包括“监送人员在运输全过程中对所监送的犯人负全部责任”字样,并加盖监送人员单位公章。
(2)获得批准后,办理订座售票手续。
拍发订座电报:通知订座部门犯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年龄。
(3)办妥售票手续后,拍发特殊旅客(犯人)运输通知(SPA/PRISONER)电报给各经停站、终点站。
2.运输业务部门应办理的手续。
3.始发站值机部门应办理的事项。
酒醉旅客
一、酒醉旅客一般不予运输。
二、根据酒醉旅客的外行、言谈、举止自行判断决定。
三、对酒后闹、影响其他旅客旅行时,国际航空公司有权拒绝其乘机。
四、在飞行途中,如发现旅客仍在处于醉态不适于旅行,或妨碍其他旅客时,机长有权令其在下一个经停站下机。
五、酒醉旅客被拒绝乘机时,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1995.8.21关于下发修订的《关于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运输服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总发<1994>22号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白云国际机场: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民航“对军队要客服务范围由各总部和各大军区以上的领导干部扩大到正军职上将以上(不合副军职和师职少将)待将来有条件时,再扩大到全部少将以上领导干部。”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民航总局一九九三年七月下发的《关于重新下发<关于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运输服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民航局发(1993>189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运输服务工作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便于操作,经与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军队在职正军职少将购买机票须凭原部队军级以上政治部门开据的购买介绍信和本人军官证,并按要客予以保证,提供服务。其余要客购票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实行。民航局发<1993>189号文同时废止。
附:关于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运输服务工作的规定。
民航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机场的特殊旅客有几种
机场的特殊旅客有5种,分别是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旅客、新生婴儿、病残旅客、残疾旅客。具体介绍如下:
1、无成人陪伴儿童
年龄在五周岁至十二周岁的儿童需要单独乘机时,应在购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请无人陪伴儿童服务。航空公司对每个航班上无人陪伴儿童数量有明确限制,为了确保旅行的顺利,请务必提前申请。
2、孕妇旅客
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除医生诊断不宜乘机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怀孕超过32周不超过35周的孕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方可乘机。诊断证明书应在乘机前7天内填开。须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申请。
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不予承运。孕妇乘机有一定危险性,为了您的自身安全,如选择乘机,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如因未如实说明情况而出现意外,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3、新生婴儿
由于新生婴儿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飞机起飞、降落时因气压变化大容易对其造成伤害。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早产婴儿不足90天,不能乘机出行。
4、病残旅客
病残旅客是指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病态或缺陷,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病残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特殊服务申请。重病旅客要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5、残疾旅客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并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扩展资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四条 残疾旅客应当接受与其他旅客同样标准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
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装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其他
特殊旅客的运输能力是衡量航空公司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吗
特殊旅客的运输能力是衡量航空公司的重要 标志之一
特殊旅客又称特殊服务旅客或特服旅客,是指在接受旅客运输和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给予特别礼遇,或者给予特别照顾,或需符合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承运的旅客。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老年旅客、轮椅旅客、伤病旅客、残疾旅客、担架/用氧旅客、盲人旅客、聋哑旅客、犯罪嫌疑人、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额外占座旅客、保密旅客、被拒绝入境旅客和遣返旅客、非标准重量群体旅客等以及其他受载运限制的旅客。春秋航空考虑到遵守运行规章的要求以及特殊旅客自身及其他旅客的乘机安全,要求特殊旅客购票应事先完整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以办理相应特殊旅客运输手续。如您或您的委托购票人未遵守相关规定,春秋航空有权拒绝运输,责任由您本人或您的委托购票人承担。
请注意,春秋航空始终保留授权机场工作人员在现场判断并拒绝不宜乘机旅客的乘机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行程延误或中断的所有相关损失应由旅客自身承担。鉴于该现场权利的行使系为避免造成旅客潜在的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合理避险行为,除非相关工作人员系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您的损失(如有,且经司法裁决确认),任何情况下,春秋航空及其代理人的因为行使该拒载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存在过错为基础且以退还客票金额为限,且春秋航空不对相关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失的主张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不同意此责任限制的,请勿进一步购买机票。
以下为部分特殊旅客的承运规定,了解更多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一)婴儿
婴儿,是指出生满14天以上但年龄不满2周岁的婴儿。出于小宝宝的安全和健康原因,春秋航空不能承运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
请带婴儿同行的旅客注意以下事项:
1.乘坐春秋航班旅客年龄未满2周岁的按婴儿运输,必须由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携带。
2.成年旅客带一名婴儿同行时,该婴儿可按同一航班成人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但我们不向持婴儿票的旅客提供单独的座位和免费行李额。
3.每位成人旅客最多可携带2名婴儿。2名婴儿同行,超过1名的婴儿需要购买儿童票,我们将为其提供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占座婴儿服务申请需在航班计划起飞12小时前提出。
4.根据机上婴儿救生衣及婴儿安全带配备的数量,本公司 A320/A321机型执行的航班上,可接受承运的婴儿(含购买儿童票的占座婴儿)总数不超过 10名,请在订购成人票时务必同时订购婴儿票。
5. 我司不提供婴儿摇篮,婴儿必须由其陪护的成年人使用特殊安全带抱着或乘坐于符合要求的儿童限制装置内。旅客需为单独占座的婴儿携带不超过17"(43cm)宽的儿童限制装置(车式安全椅),并确保该装置能够稳固地固定在座位上、且婴儿体重不超过该装置所规定的重量限制。不得使用助力式儿童限制装置、马甲式儿童限制装置、背带式儿童限制装置和抱膝式儿童限制装置。
6.旅客自带和使用的儿童限制装置必须能够稳固地固定在座位上,否则应办理托运手续。对于未携带符合要求的儿童限制装置,且不能由成人怀抱的婴儿旅客,出于安全考虑,我司将拒绝运输。
(二)无成人陪伴儿童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没有年满18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为了保证您托付给春秋航空的小朋友在空中和地面能够得到及时、必要的服务,请需要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的购票人注意以下事项:
1.无成人陪伴儿童需要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
2.春秋航空不能承运未满5周岁、单独乘机的儿童。
3.春秋航空不能承运12周岁以下的聋哑或双目失明、单独乘机的儿童。
4.出于安全原因,春秋航空对每一航班上无成人陪伴儿童的人数有所限制,因此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的申请应在航班起飞24小时前提出,经春秋航空同意后方可接受承运,否则春秋航空不能承运。
5.无成人陪伴儿童在定座时需要填写 “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
6.无成人陪伴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需要陪送无成人陪伴儿童到上机地点,并在儿童下机地点安排人员迎接和照料。为确保无成人陪伴儿童顺利乘机,建议送机人在航班起飞后30分钟再离开机场。
7.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已经定妥后,变更航班、日期或取消无成人陪伴服务的,须在航班起飞24小时之前联系95524办理变更。变更客票后如仍需此服务,请按申请程序重新办理服务手续。
(三)孕妇
由于飞行会带来高空缺氧,因此春秋航空建议“准妈妈”们在计划旅行前,针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咨询产科医生是否适宜飞行。为了充分保证您和宝宝的安全与健康,春秋航空对于孕妇乘机有以下规定,希望您能详细了解:
1.旅客订座、登机时,须提供证明孕期的连续病历或经医院盖章的孕妇保健手册(大卡)复印件,或医生签名(章)并盖章的孕周证明、B 超单等检查材料或医院 APP 上的电子检查报告等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可证明孕周的资料,春秋航空将据此判断是否能够接受运输;
2.怀孕32周以下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我们将会视为普通旅客载运;
3.怀孕超过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妇乘机,需要填制《特殊旅客运输申请表》并提供航班起飞前72小时内,由区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乘机医疗许可(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4.为了旅客的安全及健康,春秋航空不能承运怀孕超过35周、预产期在4周以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时间的孕妇以及产后不足7天的旅客。
(四)老年旅客
1.老年旅客是指乘机之日年满60岁及以上且需要特别照顾的旅客。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年长者因其身体状况可能无法承受此种负荷,考虑到您的安全与健康,春秋航空建议您乘坐航班前向专业医护人员咨询,确保身体条件适宜乘机。
2.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心脑血管病,或哮喘等病症及其它不适于乘机病症的老年旅客,一般不建议航空旅行。如自知有上述病情仍确需乘机的,请提供区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注明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书》,否则,春秋可以视情况拒绝承运。患有上述疾病的老年人旅客,如果乘机过程隐瞒病情或未能自行做好相关预案(比如带药)所造成的后果,由旅客自负,航空公司依法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3.如身体虚弱,无自理能力,需要轮椅代步的老年人旅客,应视为病患旅客。此类旅客提出乘机申请时,需有成人陪同,需提供区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注明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书》和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表》,春秋航空方可接受运输;无健康成人陪伴的,春秋航空有权不予承运,由此可能造成的行程延误或中断的所有相关损失应由旅客自身承担。
4.我们建议70周岁以上的老年旅客由健康成人陪伴出行,以应不时之需。
(五)残疾人旅客
基于安全考虑,在旅行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乘机过程中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包括使用轮椅的残疾人、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残疾人、盲人、携带服务犬的残疾人,以及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残疾人),每个航段上可接受承运的人数A320机型不超过 4 名、A321机型不超过6 名。
12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旅客,如没有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单独乘机的,适用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运输规定(聋哑儿童或双目失明的儿童除外)。为了旅客出行方便并获得必要照顾,年龄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旅客乘机时,建议由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乘机。
1.盲人旅客
盲人旅客,是指有双目失明缺陷的成人残疾旅客。不是指眼睛有疾病的旅客,对眼睛有疾病的旅客,应按伤病旅客办理。以下注意事项,请订票人务必了解,并详细告知乘机旅客:
(1)由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的盲人旅客,春秋航空将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
(2) 自旅行开始之日起,年满 12 周岁但未满 16 周岁的盲人旅客,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a) 年满 12 周岁但未满 16 周岁的盲人旅客,应当由年满18周岁的成人陪伴同行。
(b) 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原先已定妥座位、年满 12 周岁但未满 16周岁的盲人旅客,在行程调整后需要单独乘机的,可按照无陪伴的盲人接受运输。
(c) 无成人陪伴和无导盲犬的旅客(简称无陪伴的盲人旅客),是指自己能够走动,有照料自己的能力,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盲人旅客。
(d) 无陪伴的盲人旅客乘机,最迟请于航班起飞24(含)小时之前提出申请。
(e) 无陪伴的盲人旅客乘机,在始发站应由家属或他的照料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应由盲人旅客的家属或他的照料人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f) 在联程运输时,应征得各有关承运人的同意。
2.聋哑旅客
聋哑旅客,是指有双耳听觉障碍和/或语言障碍的残疾旅客。对于有耳病的旅客,应按伤病旅客办理。年满16周岁,未携带助听犬的聋哑旅客乘机,春秋航空将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
自旅行开始之日起,年满12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聋哑旅客,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a) 年满 12 周岁但未满 16 周岁的聋哑旅客,应当由年满18周岁的成人陪伴同行。
(b) 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原先已定妥座位、年满 12 周岁但未满 16周岁的聋哑旅客,在行程调整后需要单独乘机的,可按照无陪伴的聋哑旅客接受运输。未满16周岁的无陪伴的聋哑旅客乘机,最迟请于航班起飞24(含)小时之前提出申请。
3.行动不便的旅客
以下注意事项,请订票人务必了解,并详细告知乘机旅客:
(1)残疾旅客旅行途中需要使用的助残设备(如拐杖、假肢、盲杖),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可由旅客携带进入客舱,交乘务员协助存放。
(2)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助残设备(如折叠轮椅、电动轮椅),将予以免费托运,并且不占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需要办理托运的助残设备,请在航班截载前2小时办妥交运手续。
(3)电动轮椅是靠电池来提供动力的,其中的蓄电池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电动轮椅在办理托运时,必须符合本公司关于电池驱动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的要求。
(4)旅客需要轮椅服务的,请最迟在航班起飞前12小时提出申请。
4.智力或精神障碍旅客
以下注意事项,请订票人务必了解,并详细告知乘机旅客:
(1)乘机前请准备一份区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适宜乘机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该《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开具日期应不早于乘机日期前10天(不含起飞当日)。
(2)为了旅客的出行方便以及有必要时获得相应的照料,建议由家人或者医护人员的陪同乘机。
5.携带服务犬的旅客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助听犬和导盲犬。精神辅助犬由于认证等原因限制,暂不纳入可承运的服务犬范围。残疾人旅客旅行途中携带自用的服务犬可以带入客舱免费运输。以下注意事项,请订票人务必了解,并详细告知乘机旅客:
(1)每位旅客可携带的服务犬数量不得超过1只,每一航段上服务犬总数不超过 4 只。
(2)残疾人旅客需要携带服务犬旅行的,请最迟于航班起飞24(含)小时之前,通过“春秋航空官网/APP/小程序-服务中心-特殊旅客服务申请”中提出申请。
(3)购票及乘机时,请向我们出示残疾人证明、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并请旅客携带服务犬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20分钟到达机场。
(4)符合国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服务犬的证明文件和需提供由检疫检验单位出具的《检疫证书》。
(5)符合国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以下证明:
(a)由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
(b)出入境或过境许可证;
(c)入境或过境国家所规定的其它证件(具体要求有关国家的详细规定)。
(6)带进客舱的服务犬的食物和食具不占用免费行李额。
(7)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在征得服务犬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8)残疾旅客对携带的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本公司原因外出现的服务犬受伤、患病和死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伤病旅客
伤病旅客是指因患病或受伤,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包括紧急疏散)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需要他人照料和/或提供医疗协助的旅客。我们希望订票人在为伤病旅客购票前,事先详细了解相应的运输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本公司同意进行特别安排者外,不予承运。我们建议您选择其他的交通运输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您的安全与健康。
(1)患有传染性疾病,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的肺结核、急性肝炎、黄热病、禽流感、非典型性肺炎、新冠肺炎及其它传染病;
(2)处于发病状态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或危及航空安全;
(3)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 6 周之内曾发生过心肌梗塞)者;
(4)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喉管堵塞症的患者;
(5)半年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有医生诊断证明适宜乘机者除外);
(6)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7)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患者;
(8)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9)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或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10)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呕吐或呻吟症状的患者;
(11)因身体或医疗状况(包括神经或精神状况),使旅客在旅行中若无专门的协助就无法自理者;
(12)患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或登机过程中,病情突然加剧或恶化者;
(13)近期遭受过严重外伤或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14)其它患有不宜乘机疾病的患者。
2. 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多样性,未在上述条款列出、不能确定旅客是否适宜乘机时,需旅客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a. 由区县级(含)以上级别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b. 应包括防止该疾病或传染病扩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且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之内填开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之内填开。要求残疾人出具的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医疗证明应当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开具。
3. 需要使用轮椅的伤病旅客
(1)空客 A320/A321机型上,限载轮椅旅客2名(包括WCHS和WCHC)。旅客需要申请轮椅服务,最迟请在航班起飞时间的12小时前提出。
(2)旅客身体适宜乘机,但因行动不便,需要轮椅代步的,可申请轮椅服务。 轮椅服务包括以下三类:
a.机下轮椅(WCHR)用以通过停机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离开飞机旁。
b.登机轮椅(WCHS)用以上下客梯,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其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离开飞机旁。
c.机上轮椅(WCHC)用以到达或离开客舱座位,旅客完全不能自己行动,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其从候机室到达或离开飞机旁,上下客梯和到达或离开客舱座位。
(3)折叠轮椅、电动轮椅
a.旅客自带的折叠轮椅、电动轮椅必须托运。
b.折叠轮椅、电动轮椅作为行动不便的旅客旅行中使用的助步工具时,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c.电动轮椅是靠电池来提供动力的,其中的蓄电池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电动轮椅在办理托运时,必须符合本公司关于电池驱动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的要求。
4.担架/用氧旅客
担架旅客,指需要在飞机上使用担架进行平躺和固定的旅客。用氧旅客为计划需要在机上使用医用氧气的旅客。
(1)担架旅客
a. 空客 A320机型180座飞机,限载担架旅客1名。A320机型的186座飞机及A321机型暂不承运担架旅客。
b. 休克/昏迷的旅客不可承运,且同一航班只能承运一名担架旅客。
c. 除特殊情况外,有VVIP的航班上不得承运担架旅客。
d. 原则上担架旅客不办理联程航班业务。
e. 除特殊情况外,本公司只在基地始发的国内航班承运担架旅客,包括虹桥、浦东、沈阳、石家庄、深圳和已经派驻公司维修人员的国内基地。
f.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承运需提供机上医用氧气的担架旅客。特殊情况下,担架旅客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装置,仅限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医用氧气设备。
g. 在飞机上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架。
h. 旅客需要申请担架服务,最迟请在航班起飞时间的72小时前提出。
(2)用氧旅客
除紧急救援外,本公司不承运需提供机上医用氧气的旅客。紧急救援情况下,旅客提出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装置,仅限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医用氧气设备。
(3)购票要求
担架/用氧旅客购票时,须出具区县级(含)以上医院签发的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及医疗单位盖章有效。用氧旅客的医疗证明还需具体标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
特殊旅客乘机有哪些规定?
一、老人乘机
对于身体状况欠佳的老人,建议乘机前与相应的航空公司客服联系,咨询相关规定,以保障您的出行。
二、孕妇乘机
1、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健康孕妇,可正常乘机。
2、怀孕超过8个月(32周),不足9个月(36周)的健康孕妇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提供省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的《诊断证明书》,经航空公司同意方可购票乘机。
3、怀孕超过9个月(36周)的孕妇不接受购票乘机。
三、患非传染性重病的旅客乘机
需预先送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到直属航空公司购票,并经直属公司同意,方可购票。直属航空对患病旅客乘机旅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责任。
四、宠物乘机
宠物乘机需提前预订有氧舱,请凭小动物托运申请单和检疫证明,提前3个工作日向航空公司售票处办理申请手续。
关于《飞机特殊旅客的定义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