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内航线机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石河子机场有哪些航班
2、所有飞机飞行高度都一样吗?航道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会不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内航线机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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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机场有哪些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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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目前,石河子花园机场先后开通了郑州、北京、成都、广州、兰州、喀什、哈密、伊宁、库尔勒、塔城、阿勒泰的航线航班,通航城市达11个。
2、石河子通用机场现有机坪停机位34个,拥有通用飞机36架,现有停机坪能满足新引进机型Y12E的停放需要,近期规划机群规模以50架为宜,民用航空新建一个停机坪,供B737型飞机停放。
3、改扩建的石河子机场定位于新疆通用航空基地机场。随着石河子机场通用航空业务的迅速提高,机场的改扩建势在必行。改扩建后根据航空业务量预测,近期(2015年)通用航空飞机飞行时间为2198小时/年,民用航空旅客吞吐量21774万人次。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批复指示,石河子机场近期发展的机场性质仍为通用航空机场,近期规划暂不考虑民用航空业务。飞行区等级由2B上升为3B。远期(2025年)机场除通用航空外,还同时发展民用航空业务,机场按支线机场进行建设,飞行区等级从3B上升为4C。
所有飞机飞行高度都一样吗?航道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会不会出现飞机对撞,或者追尾?!
民航飞机一般在对流层顶部或平流层底部飞行。选择在什么高度飞行,和航线长度有关系。飞行距离较长时在平流层飞行。
通用飞机在对流层飞行,短航线的飞机一般在6000米至9600米飞行,长航线的飞机一般在8000米至12600米飞行。
一般情况下航线是固定的,若前面有恶劣天气,则飞机会视情况而绕飞。
对撞是不会出现的,所有现代飞机都装有防撞系统,一旦靠近别的飞机,系统就会发出警报提醒飞行员,再说所有飞机都必须处于民航塔台的管制范围,一旦两架飞机距离近,管制员通过雷达看到这情景,就会提醒飞行员改变飞行高度。
追尾是不可能发生的,所有飞机速度都差不多,何况有防撞系统,加上塔台雷达监控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关于《国内航线机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