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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5 03:02:2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新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新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什么时候起实施?

新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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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日前发布,将于10月起实施。此次修订放宽了对于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规定,允许航空公司为主体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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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并不意味着10月起就能在飞机上打开手机,也不等于飞机上可以使用手机拨打电话,各家航空公司需评估验证后出台使用规定,实现边飞边玩手机尚需时日。

飞机可以玩手机吗 飞机上能不能玩手机

1、飞机可以玩手机。

2、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国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明确由航企自行决定是否开放机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1月16日,中国民航局公布《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使用评估指南》,根据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东航表示,制定完成了有关的“落地细则”。海航也表示,已针对便携式电子设备开放工作,完成包括政策与操作流程修订、机组人员训练等。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0修订)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999年5月5日公布 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 2006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 2016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 2017年9月4日第五次修订 2020年5月11日第六次修订)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0)

一、将第121.417条(c)款(1)项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c)款(2)项(i)目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c)款(3)项(i)目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二、将第121.481条(b)款(2)项(iii)目修改为:

“(iii)3级休息设施,是指飞机客舱内或者驾驶舱内的座位,应可倾斜40度,并可为脚部提供支撑;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其他方式”。三、将第121.495条(b)款修改为:

“(b)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本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者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对于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时差少于6个小时的,除仅实施全货物运输飞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如机组成员飞行值勤期和主备份已达到4个连续日历日,不得安排机组成员在第5个日历日执行任何飞行任务,但是前续航班导致的备降情况除外。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删去(c)款中的“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四、将第121.629条(a)款和(b)款分别修改为:

“(a)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对于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设施或者设施不可用,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设施与航路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相应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五、将第121.719条(h)款(2)项(i)目修改为:

“(i)动力系统监控:

“(1)如果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基于12个月滚动平均值)超过下列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审其运行,以识别任何共因影响和系统错误。

“(A)如果延程运行时间小于或者等于12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5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B)如果在北太平洋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者等于207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者等于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3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C)如果在北太平洋运行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207分钟,以及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2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2)在空中停车率超过上述数值30天之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个调查报告以及已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纠正措施。”六、将条文中所有“保安”统一改为“安保”。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第121.417条的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3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121.481条(a)款修改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用于机组成员疲劳管理和定期疗养的制度及程序,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b)款: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建立经局方批准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申请替代本章部分条款的限制和要求。合格证持有人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应能保证不低于本章要求的安全水平,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疲劳风险管理政策;

“(2)疲劳管理及疲劳相关知识的训练;

“(3)疲劳报告系统;

“(4)飞行员疲劳监控系统;

“(5)疲劳相关不安全事件报告程序;

“(6)系统有效性评估。”

(b)款修改为(c)款,增加一项,作为第(10)项:

“(10)疲劳风险管理系统(FRMS),是一种以科学原理和运行经验为基础,通过数据驱动,对疲劳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保证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充分警觉性的管理系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0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5号)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已经2009年11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局 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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