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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处理结果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6 18:16:1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东方航空处理结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东航R舱是什么意思


2、东航事件中的“郑志宏事件”是怎么回事


3、11·21包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东方航空处理结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东航R舱是什么意思

特价舱位,所以叫r舱。

R舱为普通舱30折、县级(含)以上劳模)详看如下:

1.S舱为联程、常旅客免票、头等舱就各个型号的飞机都不相同了,L舱为普通舱75折、公务舱的舒适程度越高;C舱为公务舱公布价。普通舱基本上每架飞机的都差不多,D舱为公务舱免折, c舱为普通舱80折。

2.另外,V舱为常旅客专用舱(国航知音卡旅客订座),分为头等舱(或公务舱)、长者(年满55周岁的中国大陆公民)),分为头等舱,头等。从舒适程度来讲、公务舱和普通舱(即经济舱)、医护人员,M舱为普通舱70折,头等舱的价格通常为经济舱全价的150%。一般情况下,X舱为普通舱50折,F舱为头等舱公布价;Y舱为普通舱(经济舱)公布价,Z舱为代码共享留座专用舱、缺口程等特殊舱位,B舱为普通舱9折,飞机越大,T舱为普通舱55折,H舱为普通舱85折。一般情况下;公务舱gt,O舱为普通舱25折,而公务舱,N舱为普通舱65折,Q舱为普通舱60折(含教师,都是很窄小的,U舱为普通舱45折,窄体单通道飞机一般情况下都是两级客舱结构,头等舱gt,G舱为普通舱免折和常旅客免票、普通舱(即经济舱)、常旅客免票,A舱为头等舱免折东航是指东方航空公司。

东航事件中的“郑志宏事件”是怎么回事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到单位索赔1257万元,此案经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最终于昨日(24日)作出由郑志宏负责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余万元,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今年6月18日终止等裁决。

一波三折的申诉过程

42岁的郑志宏是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然而至,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将他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也未将档案和相关手续进行转移。

6月18日,公司并没给郑志宏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随后,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否认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重组后新设的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在万般无奈之下,郑志宏只能撤回对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诉,郑志宏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

令郑志宏始料不及的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郑志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和公司反诉郑志宏劳动争议案进行公开审理。

裁决赔航空公司近70万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由原云南航空公司变更后的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主辅分离以主业为基础成立的,郑志宏被划入主业单位。因此,原云南航空公司及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与郑志宏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两原云南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出资的培训费,该航空公司可要求赔付。其次,郑志宏已于2007年5月17日提前30日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认定于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郑志宏的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公司。

11·21包头空难的介绍

11.21包头空难的具体情况: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有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截至17时10分左右,机上53名遇难人员遗体全部找到,另外地面1名南海公园老职工的遗体也已找到。这样,此次事故中54名遇难人员遗体已全部找到。

扩展资料

事故起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CRJ-200机型飞机进行气动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操作和处置等进行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

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1.21包头空难

中国东方航空586号班机事故的事件经过

1998年9月10日。一架麦道MD-11型客机执行中国东方航空586号班机(一班由上海飞往北京后再飞往洛杉矶的定期航班)时起落架发生故障。飞机其后折返虹桥国际机场紧急迫降,全机人员安全,这是中国首宗民航飞机迫降事件。

据了解,东航2173号客机空中遇险的原因已经查明,是飞机前起落架的销子断裂导致起落架收放失效。有关专家鉴定后认为,该飞机销子中某种金属成分含量过高,成分构成不合理,导致金属产生裂缝。

扩展资料:

事后的相关处理:

1、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后,有关当局表示故障是由于起落架的销子质量不佳而断裂,导致起落架控制失效。

2、10月30日上午,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民航总局为东航召开了表彰大会,为B-2173机组人员庆功、晋级及授奖。

3、这是中国有史以来首宗民航飞机迫降事件,而且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命伤亡,结果于1999年被电影公司拍摄成电影,名为《紧急迫降》,属于少数以飞机为题材的亚洲及华语电影。

4、B-2173后被改装为货机,隶属于中国货运航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东方航空586号班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998年9月10日 东航客机成功迫降(我国民航史上首例大型客机迫降成功)

关于《东方航空处理结果》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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