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公司怎么注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2、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3、请问办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公司怎么注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 2、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 3、请问办理通用航空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 4、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 5、如何快速注册通用航空公司
- 6、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修订)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章,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产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飞行安全;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适应社会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第九条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通用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汇总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自用公务飞行、搜索救援飞行、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运动训练飞行、个人飞行与娱乐飞行活动。
上述未包含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由民航总局确定。第六条 已经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单位,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或以代管航空器方式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不再另行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手续。第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取酬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严禁利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八条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有可使用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第九条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登记,报民航总局备案。第十条 单位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单位章程和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四)负责人和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宗旨和其活动与本单位业务的关系;
(六)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七)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八)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飞行人员的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九)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十)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本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居住地址、联络地址;
(四)本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五)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和经费来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六)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七)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具有的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复印件),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除外;
(八)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九)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委托保障机构情况和协议、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请问办理通用航空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通用航空企业的申办流程:分为筹建和经营两个阶段,在经营许可证获批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实施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 两个阶段
项目
涉及部门
涉及的内容及文件
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民航总局
外经贸部
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一阶段:筹建申请、审批、筹建准备阶段
1、筹建申请阶段
向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2、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与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
1)符合的,20日内答复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3)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认可筹建的进行媒体公示;
4)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于两年取得经营许可证,否则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3、取得筹建许可后的工作如下:
通行企业、相关单位
1)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两架以上);
2)申办民用航空器国际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3)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劳动合同+见人或聘用意向书;两个及两个以上商照飞行员);
4)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5)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6)制定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7)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与所有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倡导保障协议书;
8)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9)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制定下列手册:
(运管手册、质量手册、机场倡导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其他必要的未见和手册)。
10)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阶段: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阶段
1、申领经营许可证
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书面保证其真实性。
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共计十五项,含以上资料。
1)通航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2)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3)名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和批准文件;
4)企业章程;
5)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6)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7)相关航空人员执照(商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8)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 或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9)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及其身份证明;
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属于有限或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交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未见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12)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13)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14)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专业人员或机务人员到飞高处2-3个月现场编写。
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地区管理局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
1)符合的,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媒体公示;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持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工商登记。
4、工商证书备案
民航地区管理局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日内,将复印件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大规则航空法律网首席律师——吴振举律师整理联系方式15036040110)
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凡拟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以下统称通用航空业)的企业、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开办通用航空业之前,应当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计划和开办通用航空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索取筹建申请书,填写后,报经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然后正式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出筹建通用航空业的申请。第三条 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的,即发给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业的通知书。第四条 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持民航局或管理局的筹建通知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发给筹建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
经营省际通用航空业务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用航空业务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没有民航局或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筹建登记。第五条 当筹建工作进行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通用航空业的条件后,申请人即可向民航局或管理局索取开办申请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开办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需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
二、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需报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第六条 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民航局或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经营省际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没有民航局或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注册。第七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凡需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停办时,应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企业还应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快速注册通用航空公司
你首先要到民航东北局提出筹备通用航空公司的申请,拿着东北局的批复到工商注册通航的筹备公司,当你的筹备公司满足民航的规章要求后,你可以向东北局提出审查申请,达标后发给你通航公司的正式批复,你就可以到工商改变注册登记了。这个过程快也要一年,通常会在2-3年。期间需要认真学习民航的相关法规和要求。供你参考!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
(二)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局备案。
前款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第五条 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二)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从事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三)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第六条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要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实施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噪声或排放有害物质,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发生纠纷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的规章、条令,接受民航局对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定期报送通用航空统计资料和其他材料。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编制并向民航局报送本企业的中、长期计划。
民航局应当扶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协调、监督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从事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的学校或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制定。第十四条 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航空体育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备案。第十五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违法、违章,民航局或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等处分。
对被吊销通用航空许可证的企业,民航局或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会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申请、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关于《通用航空公司怎么注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