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培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我国有哪几个飞行员培训学院和基地
2、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3、汉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培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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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几个飞行员培训学院和基地
有滨州学院飞行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空军第一飞行学院等。
1、滨州学院飞行学院
滨州学院飞行学院是全国地方普通本科院校中第一所招收飞行技术本科专业的院校。2006年在北京市、山东省等共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65人。
飞行学院现有专业教师12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7人,其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8人, 1人为山东省高校教学名师,1人获山东省青年科技奖,1为山东省中青年学术骨干, 2人为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简称中飞院(CAFUC),位于成都平原的腹地——四川省广汉市,是中央部属高校,入选联合国重点推广的“MPL”课程试点单位、四川省“双一流”建设计划。
是全球办学规模最大的飞行培训机构,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以飞行训练为主的学校,建校以来,中飞院已为中国民航培养了70%的飞行员、80%的机长、90%的功勋飞行员和100%的特级飞行员,被誉为中国民航飞行员的“摇篮”、中国民航管理干部的“黄埔”。
3、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Aviation University Air Force),副军级建制,是中国唯一一所以培养飞行人才为主体,航空飞行指挥与航空工程技术专业兼容的综合性军事高等学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前身是1946年创办的第一所航空学校——东北民主联军航空学校。由原空军长春飞行学院、第七飞行学院和第二航空学院于2004年6月9日合并组建成立;
是一所以培养飞行人才为主的综合性高等军事学府,是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2110工程”重点建设院校,是空军主体战斗力生成的重要源头;
2012年4月28日,蚌埠空军第十三飞行学院并入空军航空大学。学校共有12个校区,从松花江边到长江之畔,分布在中国6省7市,占地面积1900万平方米,主校区坐落“北国春城”吉林长春。
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
北航飞行学院成立于1993年,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办,充分发挥和利用学校已有教学资源,培养高素质民航飞机驾驶员的一级学院;
也是国内首家由大型企业和著名高校共同合办,实行校企紧密结合、国内外开放式办学的学院。
从1993年起开始招收“飞行技术”专业本科生,在校学员在国内进行理论培训后均送国外进行飞行训练。
5、空军第一飞行学院
空军第一飞行学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院前身是东北老航校一大队,1949年月11月组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轰炸学校,1949年月12月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航空学校,1976年改名为空军第一航空学校,1986年9月更名为空军第一飞行学院。
空军第一飞行学院是一所初级指挥院校,是空军最早对外开放的两所飞行院校之一,先后有30多个国家的武官和领导人多次来院参观学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滨州学院飞行学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空军第一飞行学院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划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情报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第六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而进行的航空情报培训活动: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教材、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民用航空情报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五)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或者在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二)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三)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第十三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
(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修订培训计划;
(五)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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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培训》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