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器事故征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器事故征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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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第四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第五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第六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方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的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重伤,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的要求,允许其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国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国进行调查。
(四)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如果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一)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八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 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第三条 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二章 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 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
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第五条 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
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
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
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
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
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人员重伤是指:
(1)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
(3)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
(4)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第六条 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第七条 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第三章 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第八条 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2.任务性质、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
3.初步了解的事故原因和经过;
4.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的简要情况;
5.采取的措施;
6.提出搜寻、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第九条 发生飞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依靠当地政府、驻军和群众,抢救人员,扑灭火灾,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情况。
为了给调查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还必须:
1.指定专人看守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事故的地带。
2.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除抢救受伤人员和扑灭火灾外,不准任何人接近和搬动飞机及其残骸。如果飞机坠落在铁路、公路或跑道上,需经地区管理局首长批准,在照相和绘图以后方可搬开。
3.对于机上的积冰、已坏油箱的剩余油量、飞机碰撞的痕迹、燃烧的飞机以及其他瞬即消逝的重要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照相和记录。
4.寻找并保存散落的文件、物资。
5.记录目睹者姓名、住址和提供的情况。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保管、封存关于组织指挥和保障该次飞行的通话记录、气象资料、录音带、飞行记录本、飞机维护工作单和油样等,不准涂改、追记、毁坏,不准交给当事人听、记,听候调查组处理。
民用航空事故征候分为
中国民航按运行内容和危害程度,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细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4类
民航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区别
民航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区别如下
事故征候就是差点出事。
不安全事件就是已经发生的不安全事 事故征候就是差点出事,不安全事件就是已经发生的不安全事。
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引自2012年3月1日《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 )。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4.17条明确指出:空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各种舱门、风档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分为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九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关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