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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俱乐部筹建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06:56:37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俱乐部筹建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开办私人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手续?


2、开一个飞行俱乐部要哪些程序和条件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俱乐部筹建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开办私人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手续?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私人驾机飞行有三个硬性指标:一是所驾飞机须获得民航局核发的“飞机适航许可证”;二是飞行员须有合法有效的飞行驾照;三是须向军民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飞行区域和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飞行;

2、由于严格的低空空域管制,当前东莞的私人飞机拥有者仍存在托管、飞行等难题。据业内人士估计,私人飞机一般的年维护费用比重占到飞机成本的10%,一架1000多万元的飞机,每年就至少要付出100万的托管费;

3、“由于存在巨大的消费需求,未来低空空域肯定会放开。”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教授认为,投资者在东莞投资私人飞机配套服务是个敢于尝鲜的举动,“因为一旦完全放开后再进入,就错过了投资机会”。

刘姓负责人也坦承,俱乐部目前就是抢先布局,“据不完全统计,东莞私人拥有飞机达到30架,需要配套服务的空间不小。低空放开后,私人飞机拥有量会越来越多”;

4、根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低空空域开放将按试点、推广、深化三个阶段逐步推进改革。据此规定,2011年前,在沈阳、广州飞行管制区进行改革试点;2011-2015年底前,在全国推广试点;2016-2020年,进一步深化改革;

5、最新的公开报道称,低空空域改革向全国铺开的时间提前,时间表定在了2013年。目前,低空空域改革试点已经扩至东北地区、中南地区,以及唐山、西安、青岛、杭州、宁波、昆明、重庆等城市,试点地区面积在全国陆地空域面积的比重达到了31.6%;

6、东莞私人飞机需求可观 外界对东莞私人飞机的印象,集中在两个故事中。 2009年7月,东华高级中学操场上,停下一架雪白的直升机,一名穿校服的学生从直升机上走下后飞机开走。校方证实,该学生是乘坐其父亲的直升机来上学。

一年后的2010年7月,东莞企业家刘伯权及其儿子,开着保时捷越野车在常平路遇摩的抢劫事件,便用车追堵。随后,他还驾驶贝尔407直升飞机追贼,最终协助警方将抢匪抓获。此事件,留下“东莞富豪开飞机抓贼”的一段佳话;

7、根据集团的统计,东莞私人飞机拥有量达到了30架。而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则认为,这个数字比较保守,很多企业家购买了私人飞机,但并没有对外公布,加上一些企业接送高端客人的公务飞机,“保守估计有50架”。

东莞企业家对私人飞机的钟爱,在2012年第九届珠海国际航空展上也可见一斑。当时,珠海龙翔飞行俱乐部向媒体透露,其接触的东莞几十位潜在私人飞机购买者中,超过80%的人都为了玩,真正用于商务、公务活动的并不多;

8、根据公开媒体的报道,东莞正在加快直升机机场的建设。2013年11月,写进东莞“十二五”规划的清溪直升机机场建设已有进展,有关部门对机场建设项目进行了前期电磁环境监测。据披露,该机场预计总投资50亿元,第一期投资约10亿元,建设用地14万平方米。

开一个飞行俱乐部要哪些程序和条件

一、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1(5((8需6要办理2可以97联系99我))79)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二、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最低要求(单位:万元):(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

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筹建申请书;

(二) 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开展的工作:

(一) 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 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 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四) 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六) 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七) 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八) 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九) 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运营手册;2、质量手册;3、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4、航空安全管理手册;5、安全保卫方案;6、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三) 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四) 企业章程;

(五) 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六)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 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八) 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 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四)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申请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载明内容: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基地机场、企业类别、注册资本、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与范围、有效期限、颁发日期、许可机关印章;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原上海市雷锋中学(宝山)?

1958年,上海市体委确定于宝山机场建造航空俱乐部,使用原有的水泥跑道,新建机库和生活大楼,添置了绞盘车、牵引滑翔机、橡筋弹射滑翔机等设备,至1960年已形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滑翔训练基地。与航空俱乐部筹建的同时,在1959年2月,开办了第一期业余滑翔训练班。以后随着器材的增加,教学力量的加强,接连办了多期滑翔训练班,至1960年底,共训练业余滑翔员210人。1960年10月~1964年5月,为解放军空军、海空军代训了400名学员的滑翔课程。1964年6月至“文化大革命”前夕,雷锋中学(市业余滑翔学校)建立,市航空俱乐部的滑翔训练主要是为该校学生服务。先后完成了800名学员的滑翔训练。

上海开展滑翔运动,主要是搞普及训练,仅在1963年3月参加过一次全国初级滑翔冠军赛。施秉扬获得初级一型滑翔机航线起落的第四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滑翔训练全部停止。1975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国家体委、总参谋部《关于在全国恢复业余滑翔学校和开展其他军事体育活动问题的请示》以后,上海于当年3月调回部分人员恢复航空运动学校和雷锋中学(原业余滑翔学校),后调回王凡、李鹿炎、周栋昌等人参加恢复工作。1975年调回部分教练与机械员,至1976年5月在宝山机场恢复滑翔飞行训练。10月,开始了第一期业余滑翔员训练。1977年,航空运动学校与雷锋中学合并。

1978年11月,由于宝山钢铁厂建设需要,航空运动学校及雷锋中学迁往龙华机场,借用浙江长兴机场进行滑翔训练,雷锋中学学生借上海中学就读。直至1982年底,业余滑翔学校撤销,训练班停止。其间,共训练滑翔学员400余人。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第九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第十条 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关于《航空俱乐部筹建方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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