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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规章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6 23:08:0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规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坐飞机要开飞行模式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3、飞机上可以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规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坐飞机要开飞行模式吗

坐飞机不能开飞行模式,必须关机。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飞机内违规使用电脑和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将可能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具备飞行模式的各种手机也在禁用之列。手机对飞行安全的影响主要是在起飞和降落阶段,此时,手机开机后会搜索信号,而手机使用的频率和飞机与塔台联系的电磁波频率有一段是相近甚至叠加的,可能被当做是塔台发来的操作信号,造成误操作。

飞机飞机是指具有一具或多具发动机的动力装置产生前进的推力或拉力,由机身的固定机翼产生升力,在大气层内飞行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飞机是20世纪初最重大的发明之一,公认由美国人莱特兄弟发明。他们在1903年12月17日进行的飞行作为“第一次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进行的受控的持续动力飞行”被国际航空联合会所认可,同年他们创办了“莱特飞机公司”。自从飞机发明以后,飞机日益成为现代文明不可缺少的工具。它深刻的改变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开启了人们征服蓝天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因特殊需要 ,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第十条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登记证由民航局颁发。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证后 ,必须按照规定在该民用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审查。民航局接受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该型号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准予进口的型号认可证书。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对其原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审查认可或者另行颁发适航证后,方可飞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第十五条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任何维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的维修业务的,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经民航局对其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审查合格,并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第十七条 负责维修并放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必须向民航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局或者其授权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工作。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审查应当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民航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 民航局有权对生产、使用、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经检查与抽查不合格的,民航局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吊销其有关证件。第二十条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

三.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范围的。

飞机上可以玩手机吗

坐飞机可以缩短旅途的行程,给出行带来很大的方便,因此很多人都选择坐飞机出游。但是坐飞机注意事项很多,比如行李的携带有严格的规定,而且需要进行严格的安检等上飞机程序。那么, 飞机上可以玩手机吗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

飞机上可以玩手机吗

飞机上可以玩手机吗?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规定,在飞机起飞、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应当关闭所有便携式电子设备。就目前而言,中国民用航空局尚未对任何一款手机的“飞行模式”进行认证,因此在不恰当的情况下打开手机,即使调整到飞行模式,照样会受罚。

飞机起飞了还在用手机打电话、在机舱内吸烟、辱骂机组人员等,这些行为今后将被重拳打击。根据中国民航局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严禁在航空器内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如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将处5万元以内罚款。

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作为最受关注的内容,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除了在航空器内禁止使用手机、吸烟、抢占座位、值机柜台外,还包括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等。如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五万元以内罚款。民航专家表示,飞行中禁止使用手机,这主要出于安全考虑。因此,在飞机上是不能玩手机的。

坐飞机流程

坐飞机流程有哪些?带着孩子第一次坐飞机流程是怎样的?

1、到机场

航空公司规定航班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所以你需要在飞机起飞前的半小时办好手续,因此,最好根据交通情况提前到机场,特别是黄金周、春运等交通拥堵的时候,一定要提前出门,最好在起飞前1个小时到机场。

2、乘机手续的办理

一般侯机厅有一个大屏幕,上面显示有各个航班相对应的办理柜台号,拿着机票、身份证到指定柜台交给办理人员,他会给你换登机牌。

如果是带着宝宝,2岁以下的宝宝需要购买婴儿票,按照票价的10%收取,不提供单独座位;如果宝宝在2-12岁之间,购买儿童票收取票价50%。换登机牌时,应出示宝宝相应的机票、户口本或出生证明。

如果你有行李要托运,直接将行李放在该处托运。水果刀等管制刀具最好放在行李中托运,不然90%可能会给没收掉。另外,小动物不能带上飞机,要托运也要有检疫证明。盆栽植物、花卉类的可以。

喜欢靠窗户位置的朋友可以在换登机牌的时候让办理人员给你安排一个靠窗位置,一般都没有问题。带着宝宝的乘客应早点去办登记手续,尽量将座位安排在前排或靠窗位置。

托运的凭证一般贴在机票上,到达并取出行李后,会有工作人员检查托运凭证和行李上的标签是否相对应。

3、过安检

到安检通道,你需要将机票的旅客联、登机牌、身份证交给安检员,安检员审核没问题会在登机牌上面盖章。然后过安检门,随身带的物品要从安检门旁的X光安检机过去。

4、候机

登机口号码在登机牌上有标明。,找到与登机口对应的候机厅,到指定登机口等上飞机,在候机厅休息时要注意广播通知登机。

5、登机后扣安全带、关手机

找机上位置。登机牌上标明有你的位置,找到你的位置坐下,扣上安全带,起飞前关掉手机。

6、保持耳朵舒适,喂牛奶可缓解婴儿耳朵痛

随着飞机的上升,耳朵会因高空压力而不舒服,嚼片口香糖或吃东西,保持口腔活动,可以减少不适的感觉。如有婴儿同行,则可在此时喂食牛奶。

飞机上的座位很舒服,下方有一圆形按钮,想仰卧时用力按它,靠背会自动往后倾倒,但飞机起降时,靠背必须放直,恢复原状。

7、餐食

飞机上提供小食品和饮料,碰到是用餐时间,机上会提供正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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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起飞的时候要关掉电子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因为他们会对飞机进行干扰,情况严重也可能会导致飞机坠落,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移动电子设备不会伤害到飞机本身,但是会影响到飞行员。试想一下,飞机即将降落目的地,坐在驾驶舱的飞行员却要受到一百多个手机信号的干扰是件多么烦躁的事情。

影响到整个飞机信号的传送

你知道在过去的技术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飞机的确是不能随便使用电子设备的,主要原因在于手机信号一般是用基站来进行通讯工作的,飞机在起降的过程中的速度是手机信号很难跟上的,这样的情况下给手机提供信号的基站就会不断的改变。

而飞机需要用无线电来和地面的塔台进行信息的交流,如果这些电子设备不关闭的话,就会影响到无线电的通讯,从而会影响到整个飞机信号的传送,导致机长在操作飞机设备的时候出现一些偏差,同时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时候,手机的信号也会造成飞机上电子设备产生大量的杂音,这种情况下飞行员的专注程度和飞行员的心情都会受到影响。

在飞机上,使用中的手机会干扰飞机的通讯、导航、操纵系统,是威胁飞行安全的"杀手"。飞机在整个飞行过程中,飞行已利用机载无线电导航设备与地面导航台保持实时联系,控制飞行航线。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需要启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行降落,也就是利用跑道上的盲降台向飞机发射电磁波信号,以确定跑道位置。

而手机不仅在拨打或接听过程中会发射电磁波信号,在待机状态下也在不停地和地面基站联系。在它的搜索过程中,虽然每次发射信号的时间很短,但具有很强的连续性。所以手机发出的电磁波就会对飞机的导航系统造成干扰。

飞机出行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了,人们都在渴望着更便捷更愉悦的出行,但是任何科学技术的发展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慢慢来,不能“想当然”,也不能“自以为”,我们都希望并相信着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们可以征服头顶上的那片天空,但是在那之前,我们都应该收起自己的“自由”,做一个文明的乘客。我们也可以在乘坐飞机出行之前,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自己的出行,也给家人一个安心。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

(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

(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

(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

(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三)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四)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五)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六)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

(八)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九)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民航各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

(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

(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

(八)安全保卫标准;

(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

(十) 其他标准。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第五条 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各类人员、飞行、机场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第六条 航空器运行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第七条 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第八条 航空器的运行类别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该航空器适航证的规定。第九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的最低要求。航空器改变获准的客舱布局、使用限制或载重平衡数据,必须重新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认可。第十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依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预定飞行的航线、地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条件等,确认其性能使用限制、仪表和设备均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适航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执行有关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所规定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十三条 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的和为特殊作业所附加的经批准的航空器部件。第十四条 航空器运行时,其所有系统及航空器部件应当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但是,当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时,允许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运行:

(一)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最低设备清单(MEL);

(二)保证航空器是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运行;

(三)适航指令要求必须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第十五条 航空器在运行中必须携带下列现行有效的非缩微形式的手册:

(一)飞行手册(AFM);

(二)最低设备清单(MEL);

(三)使用手册(OM),外形缺损清单(CDL),快速参考手册(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第十六条 航空器在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引进的航空器在首次颁发适航证前,也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第三章 适航性责任第十七条 营运人应当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责,必须做到:

(一)每次飞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确信航空器能够完成预定的飞行;

(二)正确理解和使用最低设备清单,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标准排除任何影响适航性和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

(三)按批准的维修方案完成所有规定的维修作业内容;

(四)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总局认为必须执行的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五)按法定技术文件要求完成选择性改装工作。

前款第(五)项所称“法定技术文件”,是指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维修方面的技术规范。

关于《民用航空规章》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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