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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产品质量整顿自查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6 17:55:5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产品质量整顿自查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发挥航空产品质量控制过程中质量检验的作用


2、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产品质量整顿自查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发挥航空产品质量控制过程中质量检验的作用

当今社会,质量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保证和提高质量是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开辟广阔市场的有力保证。

过程管理作为我公司质量管理活动的基本方法和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原则,目的就是通过对诸过程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进行有效地、连续性控制,获得整个系统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的目标。但纵观近段时期以来,我公司员工在过程管理中普遍存在着三种质量认识的误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对质量指标的认识不到位。质量指标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的工作指南,是坚持按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人的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前些天,根据生产需要我们对生料细度指标由≤15%调整到≤13%,但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有的一班8小时仅有2个合格。再看看钙值合格率,我们规定是不低于70%,但实际常常是不足50%。对质量指标认识和调整不到位,严重干扰并制约了我们生产的连续高效运行。例如生料偏粗、钙值不稳、煤粉细度和水分过大等等,都会造成旋窑煅烧困难,甚至出现异常故障。

二、对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存在模糊认识。产品质量的优劣有相当一部分人会认为那是质检人员的职责,似乎与自己无关。其实质检人员只是起到事后把关,这时因产品不良造成的成本浪费事实已经形成。产品是你生产出来的,其优劣自然是控制在你的手中,你有着比质检人员更重要的职责。克劳比士就提出了预防产生质量和工作标准零缺陷的原则。你的操作行为和结果是否每次都完成了质量指标,这才是企业最经济的管理。

三、对质检人员取样代表性问题认识不到位。质量管理原则中有一条重要的基本事实决策方法,即有效决策是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上。质检人员每次提供的数据对微机工和中控工下一步工作思路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更要求具有代表性。而在车间由于存在赶产量和完指标的双重目的,有相当员工采取各种手段应付质检人员,造成取样代表性差,致使生产上出现“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混乱局面,从而造成更大的浪费。

要纠正以上三种质量认识上的误区,就首先需要各车间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密切配合与沟通,要时时以大局为重,努力营造一种“团队协作”的整体氛围,使人人都成为企业质量振兴的主力军,以更强的责任意识,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质量工作。

其次是控制办法要有力。有人说企业发展20%靠策化,60%靠企业各层管理者的执行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也同样如此。好的执行力需要通过严格的管理机制,真抓严管,不当和事佬,实行“以制度管人”的管理方式,确保员工以制度为准绳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指标。

再者是考核力度要加大,实行质量否决权。产品质量靠工作质量来保证,工作质量的好坏主要是人的问题,因此强化质量考核机制应成为今后质量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对生产过程中物料的质量,人的工作质量严格考核,加大处罚力度,并与其评先、晋职直接挂钩,实行质量一票否决权。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行政检查行为,保证行政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照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包含自查结果及采取整改措施内容的自查报告。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守法信用信息记录,记载辖区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第六条 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依法采取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随机选择检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方式。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七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第八条 民航局制定行政检查规定和制度,指导监督全国的民航行政检查工作。

民航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第九条 管理局制定落实民航局行政检查规定和制度的实施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指导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开展行政检查。监管局应当依据管理局的分工和授权实施行政检查。第十条 管理局之间对行政检查范围或者检查事项有争议的,报民航局确定。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承办具体行政检查事项,不得以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第十二条 依法接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则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检查。

除本规则明确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第十四条 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本级民航行政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书面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建议。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对在行政检查中了解到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第三章 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第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行政检查计划。第十七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行政检查大纲或者其他类型的行政检查要求,指导管理局编制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根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被检查人的守法信用实际情况等编制,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检查内容和频次,及民航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的年度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下发管理局,本部门的行政检查计划的编制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完成。

管理局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行政检查计划的编制。第十九条 管理局的职能部门、监管局认为确有需要,改变行政检查计划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于检查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工作,管理局、监管局对可以通过调整检查时间与行政检查计划相结合的,应当结合后组织实施;对不可与检查计划相结合的,作为新增检查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第二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计划或者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第二十一条 行政检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出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件,并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

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建立完整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航空生产,实现横向联合技术配套,发展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全面推行标准化,是获得高水平,高可靠性的航空产品,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方针,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使用要求,加速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及手册,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科学管理、商品流通、技术引进和出口、对外贸易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所有航空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安全可靠性、系列参数,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试验方法、软件与程序技术管理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第二章 标准的分级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部标准(专业)和企业标准(包括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科学管理和使用维修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内)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技术水平更先进的标准。第五条 部标准的代号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给定,企业标准的代号由部统一给定。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第六条 凡是根据科研、生产、使用和科学管理发展的需要,以单位、集体、个人名义均可提出标准草案,并办理审批手续,成为正式标准。第七条 在制订标准时,对国际的通用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在制订标准时,要以科研、生产、使用经验的总结和基础试验研究的综合技术成果为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充分体现国家的国防和经济技术政策,力争使主要标准达到国际水平。第八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结合我国的设备进口和技术引进以及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要充分注意由于标准引起的“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间的合作。第九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优选,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并充分注意军民通用。第十条 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部标准的更改单经部批准由部标准化中心机构或部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中心机构备案;企业标准的更改单由企业批准并由企业标准化机构发布。第十一条 要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更改和修订。更改是对个别指标和条款进行修正;修订是对标准的总体进行重新认证和制订。第十二条 标准的修订、废止必须由标准的发布部门批准。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三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一经采用,就应严格监督。新产品设计是实施标准的最佳时机,要抓好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定型、批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产品定型时必须经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定型;不具备性能和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第十四条 标准被修订后,从规定实施之日起,新设计或改进改型的产品应予实施。允许新旧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必要时,由部发文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时,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标准化部门实行标准化审查。第十六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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