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空运输专业的人毕业后可以在职业学校当老师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2、航空民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空运输专业的人毕业后可以在职业学校当老师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第四条 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
(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第五条 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
(一)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
(二)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第六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七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八条 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第九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一)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二)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四)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第十条 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具备本规定各项设立条件的,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第十一条 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四)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
(五)验资证明;
(六)经济担保证明;
(七)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影印件;
(八)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影印件。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符合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条件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航空民航运输是做什么工作的
是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为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
航空运输又称飞机运输,简称“空运”,它是在具有航空线路和飞机场的条件下,利用飞机作为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航空运输在我国运输业中,其货运量占全国运输量比重还比较小,主要是承担长途客运任务,伴随着物流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在货运方面也将会扮演重要角色。
扩展资料
实现航空运输的要素主要包括航空站、航空器、航线、航班和航空公司等。
1、航空站。航空站,俗称机场,又称航空港,是供飞机起飞行活动的场所。
2、航空器。狭义上的航空器指的是飞机。广义上的航空器泛指所有能够借助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机器。这里所指的航空器主要是指狭义上的飞机。
3、航线。航线是经过批准开辟的连接两个或几个地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飞行,经营运输业务的航空交通线。航线规定了航线的明确方向、经停地点以及航路的宽度和飞行的高度层。为了飞行安全、维持空中交通秩序,民航从事运输飞行,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飞行。
4、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作运输飞行称为航班。航班要根据班机时刻表在规定的航线上使用规定的机型,按照规定的日期、规定的时刻飞行。即具有“定航线、定机型、定日期、定时刻”的“四定”特征。
5、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航空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必须拥有—定数量的飞机,这是航空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必须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航空运输业务。
再次,航空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是把旅客和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至另一地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空运输
什么是空运
空运,航空公司(Airlines)是指以各种航空飞行器为运输工具,以空中运输的方式运载人员或货物的企业。国际民航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是联合国属下专责管理和发展国际民航事务的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全球各航空公司指定的三个字母的ICAO航空公司代码。国际民航组织还是国际范围内制定各种航空标准以及程序的机构,以保证各地民航航空公司运作的一致性。大部分的国际航空公司都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的成员,以便和其它航空公司共享连程中转的票价、机票发行等等标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为全球各航空公司指定的两个字母的IATA航空公司代码,但是有许多地区性的航空公司或者低成本航空公司并非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成员。各大航空公司通常已经在国际民航组织登记自己的呼号。呼号通常都是航空公司的名称,但也有例外的,再在呼号后加上航班编号,一些满载的大型航机会在呼号后再加上HEAVY(Cathay-seven-one-seven-heavy),让航空管制员知道该航班特重,不能执行一些指令(像保持低速、飞到更高高度等等)。
或者对你有帮助,
望采纳。
航空运输业务是怎么样的?
国内航空运输业务: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出发、中途和到达站均在一个国家国境内的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主要在国内航线上进行,但如果国际航线中包含有国内航段,则在此国内航段上也可以从事国内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按运输对象的不同,分为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
1.旅客国内航空运输:是指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中国内航段上的旅客运输。根据旅客人数和身份的不同可分为团体旅客;重要旅客和一般旅客运输。团体旅客是指旅行的目的地相同、在同一时间内搭乘同一航班的15人以上的团体。重要旅客是指具有一定身份并在保安和服务上需要给予特殊关照的旅客。团体和重要旅客以外的所有旅客在国内航线下的运输称一般旅客国内航空运输。
2.行李国内航空运输: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的方便而携带的物品。按运输的责任和管理的不同,分为交运行李、自理行李和手提行李。承运人已经填开了行李票并拴挂或粘贴了行李牌,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称为交运行李。持有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每人可以按规定免费交运一定数额的行李,超出规定数额的交运行李,应按规定运价交付逾重行李费后,方可予以承运;交运行李中经承运人同意,在运输过程中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称为自理行李;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随身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称为手提行李;
为保障民用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种枪支和警械、弹药和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晶、氧化剂、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具有异味、易污损飞机或行李、货物、邮件的物品及强磁性物品,均不能作为行李交运或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不能作为手提行李随身携带。
3.货物国内航空运输:按照其运输要求的不同,可分为押运货物、急件货物、特定条件货物和普通货物国内航空运输。押运货物指由于货物性质特殊,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派专人照料和监护的货物。急件货物是指承运人同意托运人的要求,对其托运的货物以收到货物后最早的航班或最快的速度运出,或在最短的时限内运达目的地的货物。特定条件货物是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给予特殊照料和具备特殊条件时才能承运的货物,包括危险品、菌种毒种及生物制品、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和动物国内航空运输。上述各类货物以外的货物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称为普通货物国内航空运输。
4.邮件国内航空运输:指邮件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邮件是指邮局交给航空公司运输的邮政物件,包括信函、印刷品、包裹、报纸和杂志等。机要文件在国内航线上的运输也属邮件国内航空运输的一部分。交运机要文件的单位,每次都应派人押运。
国内航空运输按航班飞行任务性质的不同分为正班、加班和包机运输飞行。正班运输飞行又称班期飞行,指按照规定的航线,定机型、日期和时刻的运输飞行。它是航空公司运输经营的主要形式。加班飞行是指根据临时性的需要,在正班运输飞行以外增加的运输飞行。包机飞行是指由包机单位提出申请,经承运人同意并签订包机合同,包用航空公司的飞机,在固定或非固定航线上,按约定的起飞时间、航程,载运旅客、货物或者客货兼载的飞行。包机飞行一般是由于旅客身份重要、人数较多;或货物的性质特殊、数量较大,或任务紧迫,利用航班不能满足要求;或客货运输的起讫地点不在现有的航线上而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专用航空运输飞行。
包机飞行按其执行任务性质的不同分为:普通包机飞行,即载运一般旅客、货物、行李和邮件的包机飞行;专机飞行,即符合国家要求范围内的旅客包机飞行;急救包机飞行,即为抢救人员的生命或国家财产而承担的紧急包机飞行;支农包机飞行,即运送与农副业直接有关的物资的包机飞行;旅游包机飞行,即旅游部门因航班满足不了旅游团的座位或日程安排而采用的包机飞行。
国际航空运输:利用民用飞机自本国载运旅客、货物、邮件至境外一点或多点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依据国家政府间通航协定进行。为了使国际航空运输建立在双方权益均等的基础上,通航国家民航当局之间及被指定的空运企业之间,在经营所指定的航线前还要签订有关业务协议。
国际航空运输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和协调。为了保证国际航行的安全,在技术规范、航行程序、操作规则上必须统一。为此,《芝加哥公约》对此制定了标准,统一了程序和规则。国际航空运输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如责任赔偿、对第三者责任等,《华沙公约》和《罗马公约》等已作了统一规定。运输上的业务问题如运输凭证、载运条件、运价、航空公司间的联运及结算等,除通过双边协定解决外,还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和地区性民航组织来进行磋商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航空运输始于1950年7月,中国和前苏联合办的中苏民用航空公司开辟了以北京为始发点经沈阳至前苏联赤塔,经乌兰巴托至前苏联伊尔库茨克,经西安、乌鲁木齐至前苏联阿拉木图三条国际航线(1955年1月全部移交中国民航局经营)。至1990年底,中国民航已通航26个国家的36个城市。
香港地区航空运输:指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由于历史的原因,中英两国政府在谈判两国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时,涉及香港问题。1979年11月1日,中英双方正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即日生效。同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关于中国民航飞香港和总部在香港、不飞伦敦的一家英国公司飞上海的协议。英国贸易大臣诺特在下院发表公开声明:“中英两国间的航空协定是两国间的航空协议,港台航线是按照民间安排进行的航空往来。”此后,中英两国互相通航并由指定航空公司飞香港。
经多次商议,中英民航当局于1990年3月2日达成会谈纪要,中方同意国泰航空公司从北京、上海退出,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港龙航空公司作为英方指定企业经营由香港至内地7个点的定期航班;英方同意中国民航3家企业由内地8个点飞行至香港地区的定期航班。至1990年底,中国民航的国际、东方、南方航空公司已飞行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杭州、广州、昆明、厦门至香港的定期航班。此外,还有西南、西北等航空公司飞行由成都、西安等地至香港的包机航线。
对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要视同国际航空运输,对该航线上民用飞机载运的旅客、货物、邮件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的依据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实际制定的。二、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三、关于《规定》的结构
《规定》在结构和内容上均比原《暂行规定》有了很大的变化。按空运企业从事航线、航班经营的程序共分五章、二十四条。各章依次是:总则、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航班经营的申请与审批、罚则、附则。《规定》的内容比原《暂行规定》更充实、完整、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区内航线
新疆地区航线属乌鲁木齐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云南省和山西省内航线分属西南和华北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2.关于航线、航班管理权限
为了加强对航线、航班的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四条中明确,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国内航线、航班的监督管理;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总局的授权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国内航线、航班的监督管理。
3.关于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在《规定》中明确空运企业在用已管运飞机飞行新开辟的新航线或用新机型投入航线经营前,必须接受机组配置、航线维修、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资格审查,以保证安全开航。
4.关于航线经营许可
为了规范空运企业严格地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航线、航班经营,在《规定》中新增了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规定,明确航线经营许可由民航总局审批,以航线经营许可证方式颁发。空运企业只能在航线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航线上从事航班、加班经营。
5.关于航班计划
在《规定》中将航班计划按每年分为夏秋季和冬春季航班计划,并规定了航班计划提交的程序、时限,明确了航班计划统一由民航总局审批。
6.关于航班、加班
在《规定》中明确空运企业在取得航线经营许可后才能从事航班经营,并规定空运企业只能在本公司有航线经营许可的航线上申请经营航班、加班。这样,能有效地避免空运企业在没有航线经营许可的航线上从事航班、加班经营的无序状况。
7.关于取消或变更航班计划
在《规定》第十九条中详细规定了空运企业取消或变更航班计划必须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这样能有效地避免空运企业因擅自取消或变更航班计划而造成的在航班经营中的混乱现象。
8.关于罚则
在《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4号)按轻重顺序,对空运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航线经营、收回航线经营许可的处罚,从而使对空运企业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更公开、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第五条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民航总局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特定的国内航线和航班时,被指定的空运企业必须执行。第二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机组配置、航线维修、所使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60天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并获得相应许可证件或批准。第七条 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
(二)符合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规定;
(三)符合航班正常、优质服务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市场需求;
(五)具备相应的航路或航线、机场条件及相关的保障能力;
(六)按规定交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第八条 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航线经营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
1.航线经营计划;
2.预计经营时间;
3.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 空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线应当以其所在地区向外辐射的航线为主。区内航线主要由所在地区的空运企业经营;区际航线一般由航线两端所在地区的空运企业经营。
关于《民航空运输专业的人毕业后可以在职业学校当老师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