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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5 16:50:4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航规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2、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2004修订)


3、中国民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航规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填报说明:

1、《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航综统23表)是对民航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反映民航运输企业的经营状况。

2、《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航综统23表)为年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定期或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部门报送,抄报民航地区性管理机构。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表中有关数据由各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向本单位统计部门提供。二、主要指标解释:

1.航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指航空公司所从事的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生产和其他经营业务收入。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包括国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国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专包机收入以及代理手续费收入等。

国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

国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的业务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航空公司执行通用航空任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指航空公司在从事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耗费的成本总额。其中:

(1)运输成本:指航空公司在执行航空运输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空勤工资和费用:指报告期内用于支付空勤人员工资和其它费用的支出。包括:空勤人员的工资、津贴、伙食费和制装费等。其中,飞行小时费单列。

航空油料:指报告期生产飞行过程中,航空煤油、航空汽油、航空润滑油消耗的价值量(含地面加油费)。不包括航空附属油料(如甲醇、酒精等)、车辆用油和其它各种油脂。

保险费:指报告期内支付的飞机保险费用。

经营租赁费:指报告期内向国内外出租人支付的飞机租金。

机上服务费:指向机上旅客提供的餐食、礼品等项费用的开支。

(2)维护和大修理费:指为保持飞机、发动机以及零部件处于完好状态支出的维修费用和计提的大修理费的分摊费用。

(3)折旧费:指报告期计提的飞机、发动机折旧费。

(4)起降费:指航空公司向机场缴纳的飞机起降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3.销售费用:指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营业税金及附加:批应由运输、通用航空等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5.主营业务利润: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获得的利润。航空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是运输、通用航空等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减其成本以及销售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后的利润额。

6.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7.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8.投资收益: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9.利润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其中:营业利润指主营业务利润加其它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补贴收入指企业按规定应取得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投资收益指投资收入减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营业外支出则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该指标当数额小于零时,即为亏损,用“-”号表示。

10.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交纳的所得税。

11.净利润:指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12.已交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指企业报告期内,按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已上交的从企业运输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的基金。

13.资产负债率:指企业所负债务与其资产的比例。计算公式:

 负债总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万元)

14.资本金利润率:指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与企业投入的资本金之比,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万元)

15.速动比率:指报告期内企业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之比,表明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用百分比表示。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万元)-存货(万元)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万元)

其中速动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偿付流动负债的那部分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及流动资产的指标解释见《资产负债统计表》(航综统27表)“主要指标解释”。

16.营运收入利润率: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与营运收入之比。衡量企业营运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营运收入利润率(%)=--------------×100%

 营运收入(万元)

17.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利润与成本费用之比,体现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18.吨公里收入:指每运输吨公里所获取的营运收入。计算公式:

 运输收入(万元)

吨公里收入(元)=-----------------

运输总周转量(万吨公里)

通用航空可按换算吨公里计算,下同。

19.吨公里成本:指每运输吨公里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吨公里成本(元)=-----------------

运输总周转量(万吨公里)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民用航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民航行政机关)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民航企事业单位)、个人实施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事业单位是指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 民航总局设立统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第五条 民航总局加强对民用航空统计项目、指标体系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逐步实现与国际民航组织统计指标体系接轨。

民航总局有计划地改进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手段,推进统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统计制度,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误的,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或者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独立进行各项统计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第十条 民用航空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我国民用航空的发展状况,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与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和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满足民航总局有关职能机构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需要的下列统计调查项目:

(一)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拟定,经民航总局统计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明确分工,避免重复、交叉和矛盾。

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要有充分的理由,要明确资料使用的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遇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以在原定调查项目以外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包括航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内容,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按本办法附件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完成。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统计机构提供数据。

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供书面和电子数据。涉及民航企事业单位之间提供统计数据的,被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无偿向接收数据的单位提供数据,并应当创造条件提供电子数据,包括磁盘、电子邮件或者网络接口等。双方应当明确提供数据的具体方法和有关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和国务院关于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航统计工作,保障民航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民航统计在民航事业发展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民航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民航的生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予测,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商业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作业或直接为航空运输、专业航空服务的各类航空企业(其中包括航空设备修理、食品加工、广告宣传等),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第五条 各类航空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地向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设立专门的航空业务统计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民航局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航空企业和各级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 中国民航局将有计划地加强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以及各种航空企业的统计工作和数据信息传输技术现代化建设。第八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据《统计法》和本条例的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第九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据国家《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本条例,独立进行各种统计工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第二章 民航统计制度第十条 民航统计调查项目,由民航局统计部门或者由民航局统计部门与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拟定,经民航局批准实施。第十一条 民航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业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民航局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统计项目的种类分别实施管理。

凡属全行业的业务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向民航局统计部门登记备案。

综合统计和业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第十二条 民航局统一制定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以及其他企业的综合统计指标,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函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表式的规范化、标准化。各项航空业务的专项统计报表,由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统一制定,报民航局统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各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表不得与民航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相抵触。

民航综合性统计的指标、指标函义和计算方法,民航局授权民航统计部门统一解释。第三章 民航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三条 民航各种资料是民航数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管理。它分别由民航局统计部门、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航空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资料,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第十四条 民航局依据国家规定,定期公布民航统计资料。

公布或引用民航统计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各类航空企业的单项经营资料,未经各类航空企业同意,民航局应予以保密。第四章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与职责第十六条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第十七条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规模和人数,由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计业务的需要自行决定,并指定负责人。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民航局统计部门的指导。第十八条 民航局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颁发和制订航空运输、专业航空各项统计报表和民航统计指标。审定民航有关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报表。

(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民航经营管理和生产管理需要,编制民航各种统计报表,定期公布民航统计数字;有计划地组织各种专题调查和抽样调查;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与监督的作用。

(三)制定民航统计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代表中国民航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各种航空运输统计会议。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民用航空机场的业务量,为机场的建设规划和民航生产计划提供可靠的统计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专用机场(包括民航局所属机场、地方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不包括民航院校专用训练机场、保留机场和通用航空临时机场。第三条 机场生产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民航局统一管理机场生产统计的实施办法、指标解释、监督检查、全行业的统计汇总和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机场生产统计的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和提供统计资料;机场负责本机场生产统计的组织实施并提供统计资料。第四条 管理局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第五条 机场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年旅客吞吐量100万人(含)以上的机场可设置统计机构;年旅客吞吐量10万(含)—100万人的机场可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年旅客吞吐量10万人以下的机场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通用航空专用机场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机场生产统计人员必须经过统计专业岗位培训。第六条 机场应将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的情况报告管理局和民航局备案。机场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场指定或调动统计负责人时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机场生产统计分为机场航空器起降架次统计、机场吞吐量统计和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统计报表格式及说明见附件一至三。第八条 机场航空器起降架次统计是反映机场飞行区繁忙程度的定期统计,包括各航空公司(含民航局直属航空公司、地方或部门所属航空公司及境外航空公司,下同)的航空器在机场的全部起飞和降落架次,以及军用航空器在民用机场的起降架次。第九条 机场吞吐量统计是反映航站区繁忙程度的定期统计,包括所有的进出港运量。第十条 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量反映从本机场全部始发运量和联程运量流向的定期统计,包括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运量。第十一条 机场生产统计使用电子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管理和汇总。机场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置性能适用的电子计算机。

民航局计划统计机构负责制定或提供统一的数据代码,规定上报的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第十二条 机场起降架次统计、吞吐量统计、客货流量流向统计,分为月报和年报,同时用统计报表和计算机软盘(或计算机网络)报送和传递。统计月报,机场应于每月三日前将软盘和报表报送到管理局,管理局于五日前报民航局。统计年报,机场应于翌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到管理局,管理局汇总后应于一月底前报民航局。

机场在上报统计月报和年报的同时,应将统计报表抄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第十三条 航空公司兼管的个别机场,其机场生产统计应同时上报管理局和航空公司。第十四条 机场开航、复航或停航,应在当月的机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中注明开航、复航或停航的日期及停航的原因。第十五条 航空公司和航务管理部门有义务按国家的统计法规和本办法向机场及时提供载重表(载重平衡表),载重电报,国内航线旅客、逾重行李发运收入统计表,航班座位配额和飞行(计划)动态记录表等机场生产统计所必需的原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境外航空公司办事处应按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原始资料。

委托其它航空公司代理配载、值机的,由被委托的航空公司提供上述原始资料。第十六条 载重表(载重平衡表),国内航线旅客、逾重行李发运收入统计表和飞行(计划)动态记录表等原始资料,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制订交接、传递和保管的规章制度,不得丢失和散落。

原始资料出现缺项、漏项或字迹无法辨认时,机场统计人员应要求补写或重新填写,有关人员不得拒绝。第十七条 航空公司(机场)的配载部门和我国航空公司驻外办事处,按规定拍发的载重电报,应抄发各到达机场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所属的部门),作为统计进港运量的原始资料。对不按规定发载重报的,到达机场的统计人员应当查询、登记并设法补齐进港运量数据。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实施的民航行业统计活动。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亦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民航行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民用航空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第四条 民航行业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

民航局是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全国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所辖地区的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民航局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作为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民航行业统计工作;民航局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部门职能确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调查对象)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统计局和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第五条 民航局加强对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指标体系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准确性。第六条 民航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第七条 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报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所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有领导责任。第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确保统计人员完成必要的业务培训,支持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九条 民航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照本规定,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完成统计任务。

民航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统计资料保密的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 民航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一条 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统一负责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的拟定、报批和报备。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统计职责分工原则,调查内容避免与其他统计调查重复、交叉,调查制度应明确调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表式以及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第十二条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第十三条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包括综合统计调查和专业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反映我国民用航空业综合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与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

专业统计调查是指反映我国民用航空业各专业领域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或者修订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调查制度,报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审核。

关于《中国民航规章》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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