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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国际航班新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4 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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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国际航班新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航班计划;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第五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在符合有关航权安排的前提下,当某条国际航线年均客座率达到75%以上,并且已飞公司不能增加运力时,可增加新的指定。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七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民航局应当公开国际航线航权分配原则,并公示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空运企业需要调整或补充航班计划的,按照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终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2017飞机新规定充电宝两个u口的能带吗,就是照片这种的

民航对充电宝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几个USB输出接口,只限制充电宝的容量,小于100wh的,20000毫安的是74wh。充电宝外观必须可以看清参数信息,必须有正规品牌商标。

扩展资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一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的规则。2017年10月10日起,该《规则》正式施行。

内容解读

《规则》中将放宽对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规定掀起不小的波澜——规定允许航空公司自行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虽然政策施行并不意味着乘客马上就能在机上自由使用手机、电脑,但是从国内航司及互联网企业已经着手空中WiFi就能看出,未来在国内航班自由使用电子设备并连接互联网的期待有望实现。

正式实施

2017年10月10日起,新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

参考资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百度百科

明年起坐飞机新规定有哪些

中新网北京12月29日电 (种卿) 自2017年1月1日起,多个民航业新规都将正式施行,包括备受关注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新规落地后,旅客在登机、安检、延误处置等环节都将面临不少改变:乘坐部分国内航班可刷身份证登机;安检不允许旅客拍照、摄像;因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延误,食宿费用旅客自理等。

《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据民航局网站消息,民航局近日制定并公布《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规定航空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不正常航班数占当月计划航班数比例高于8%(含)且排名后三位的,自通报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申请。

此次公布的《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这三个主要生产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航空公司方面,该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设定了三种不同处罚标准:一是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以2016年为基准)当月国内离港航班正常率排名后3位、航班正常率低于50%(不含),且国内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比最高的航班,自通报后(不含当月)的第二个月起取消该航班时刻。而此前,该措施只针对旅客吞吐量3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

二是航空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正常航班数占当月计划航班数比例高于8%(含)且排名后三位的,自通报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航空公司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申请。

三是航空公司当月到港航班正常率低于60%(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条措施,国内航空公司(全货运航空公司除外)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外国航空公司、港澳台航空公司(全货运航空公司除外)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机场方面,《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放行率不达标的机场实施梯度处罚。时刻协调机场当月放行正常率低于75%(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时刻协调机场放行正常率连续2个月低于75%(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3个月停止受理该机场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的申请;时刻协调机场放行正常率连续3个月低于75%(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连续6个月停止受理该机场客运加班、包机和新增航线航班的申请;时刻协调机场放行正常率连续6个月低于75%(不含)且排名后3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容量调减方案,报民航局批准。

空管方面,该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规定,由于空管原因(含流量)导致的不正常航班数占当月计划航班数比例高于8%(含)的,予以通报批评。此前,这一比例为9%。

《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还要求各地区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航班正常工作,认真履行航班正常工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上述限制措施。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日,民航局在京召开《规定》宣贯电视电话会议。王志清副局长出席会议,并就宣贯和落实《规定》、进一步做好航班正常工作提出要求。

王志清强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是民航局第一部航班正常管理方面的规章,是保障航班运行正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全行业提高运行品质、践行真情服务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规定》的宣贯和实施工作。要紧密结合广大旅客集中关切的航班延误原因界定、延误后的信息告知方案、投诉的及时反馈与回应以及服务保障流程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航班正常性考核、信息通告、航班延误与取消原因判定以及投诉反馈等四个机制。要把《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做到制度到位、规范到位、培训到位,用真情服务赢得社会和舆论的理解,共同营造良好的航空运输环境。

会议指出,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及各保障单位是航班正常和延误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认真宣贯《规定》,把规章要求、法定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与本单位、本部门的运行操作手册、职工岗位培训相结合,切实把规章要求宣贯、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名一线员工。航空公司要根据规章要求,及时开展运输总条件、公司手册、销售代理和地面代理相关协议的修订工作,完善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和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全面梳理航班延误后各项旅客服务保障流程;机场要整合地面资源,提高地面运行效率,牵头修改、完善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和演练;空管部门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努力提升管制指挥效率,进一步提高CDM信息的准确性,针对规章关于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通告要求,完善信息发布渠道,为航空公司、机场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民航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各项规章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加强规章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强有力的监管倒逼各运行保障单位提高贯彻规章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地区空管局、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公司分管领导,港澳台航空公司、外国航空公司代表,以及相关民航保障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6号)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hannelid=49189searchword=名称%3D航班正常管理规定+and+%28有效性%3D有效+or+有效性%3D待生效%29+and+%28法规效力%3D法律+or+法规效力%3D交通%29

 

乘飞机行李规定

乘飞机对于行李的规定包括重量和尺寸,还有对所带行李的物品种类以及化妆品类的数量都是有要求的。乘机行李还分为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例如:不能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等危险品。

乘机对于行李的具体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1、随身的行李体积限制为:长宽高控制在55cm,40cm,20cm内,重量限制是头等舱5kg,可带两件,经济舱5kg,可以带一件。(需要在乘机之前预计好自己所带随身行李是否超重)

2、托运行李箱的体积限制为:长宽高控制在100cm,60cm,40cm内,重量控制在以下范围内:头等舱40kg,商务舱30kg,经济舱20kg。(需要在乘机之前预计好自己的托运行李是否超重)

3、行李内不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的物品,安全出行:

2017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意义解读

日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广受业界和社会关注的规定,是民航局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经济类规章。那么,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意义是什么?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2017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解读

《规定》从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等航空运行主体的责任,为维护乘客合法的权益、保障正常航空运输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参与起草该《规定》的中国民航大学民航发展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光才、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李洪涛两位专家,对《规定》进行详细深入解读。

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规章诞生

记者:我们了解到,此次公布的《规定》是民航局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规章,其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刘光才:这部规章的出台历时两三年,经先后6次业内外协调会,其出台本身就是最大亮点。在全球,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航班运行秩序的,此前只有欧盟。应该说,《规定》用单行法规的形式为航班正常工作提供了最系统、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对有效减少航班延误,提高航班正常率,提升我国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秩序,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记者:近年来,航班延误事件的社会关注度一直很高。那么这部规章的颁布,对促进航班正常工作有何意义呢?

刘光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2015年,全国民航完成旅客运输量4.36亿人次,旅客周转量7270.66亿人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11.1%和14.8%。从2005年起,我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已排名世界第二。但正如你所说,近些年,航班延误始终是困扰民航工作的一大问题。民航局自2008年起多次开展航班延误治理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航班延误的政策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要建立航班正常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通过立法将治理航班延误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规章。

记者:该《规定》起草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是什么?

刘光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的。同时,我们也借鉴了美国、欧盟相关民航法规规章,这有利于我国航班正常工作规定与国际先进做法保持一致,促进我国航班正常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由于规章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在国内运行的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因此规章设定的义务性规范,严格遵守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要求。

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明晰

记者: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遵循的最重要原则是什么?

刘光才:这部规章的起草,始终遵循着坚持安全第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其中,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起草该《规定》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记者:健全市场机制在《规定》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光才:健全的市场机制就是要做到把企业该做的还给企业,政府只做自己该做的事情,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哪儿。关于航班延误的旅客补偿,其实早在2004年民航局就出台了《关于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个航空公司,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标准,做好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工作。

为了充分保护旅客知情权,同时不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规定》在第三章第一节中明确规定,国内承运人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这样,旅客可以根据补偿的方案,自主决定选哪家航空公司,真正实现航空运输市场化。同时,国内承运人需要在接下来的5个多月的时间里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并完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同时上报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择时予以对外公布,做到透明公开。

明晰主体职责和法律责任

记者:仔细研究《规定》后发现,这部规章对航班运行主体各自的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定位和全面规范。请您结合《规定》内容详细谈下航班正常工作主体责任明确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李洪涛:在航班正常、延误处置工作中,保障航班正常是首要环节,提高航班正常率、减少航班延误则是解决航班延误问题的核心。然而,与近年来我国航班量的迅猛增长相比较,机场、空管、航空承运人的保障能力明显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航班正常和民航发展质量。《规定》在第二章中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保障航班正常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分,对必要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此外,《规定》也要求航空公司与销售代理人和地服代理人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的服务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职责,同时也增加了地服代理人、销售代理人不履行协议造成航班延误的责任。而且此次《规定》把在我国运行的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也纳入了规制范畴。

记者:刚才您提到《规定》将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都纳入其中,这是不是也是主体职责明确的一个体现?

李洪涛:对,适用范围涵盖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也是《规定》的一大亮点。目前,现有民航局文件只能规范国内承运人,对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方面的监管还是空白。随着我国航空运输市场的不断开放,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在我国运行国际航班,因此需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保证国际航空运输与国内航空运输的一致性。

记者:《规定》对各方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明确的?

刘光才:这部规章共八章77条,其中法律责任部分共有17条,确实反映出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比如,《规定》细化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法律责任中的部分条款,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重点要求承运人做好航班延误或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工作,每一项都设定了法律责任。

绝不让消费者成为弱势群体

记者:很多社会公众认为在航班延误中,消费者一直是弱势群体。《规定》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洪涛:虽然在《规定》中并没有出现“投诉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字样,但其内容可以说极尽全力,力求全面地保护航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统计显示,旅客对航班问题类的投诉占总投诉的50%以上,投诉已经成为旅客在航班延误后最重要的维权手段。目前规范旅客投诉工作的依据是《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效力级别低,适用范围无法涵盖外国承运人。同时,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法律责任,对被投诉主体缺乏约束力。基于以上考虑,《规定》对旅客投诉受理、处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此次在《规定》中独立一章专题投诉管理,并将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共同纳入其中。

记者:依照《规定》,遇到航班延误时,旅客应该如何维权呢?

李洪涛:旅客在旅行中遇到问题,最好在第一时间向承运人和机场求助或投诉。如果其未能满足诉求,可以向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寻求解决。若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证明的,航空公司必须出具。《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包括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若消费者发生投诉,国内航空公司要在7日内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投诉,10日内处理完毕,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在20日内处理完毕,且必须具备中文受理能力。

记者:我发现,《规定》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了更明确的界定。那么在遇到具体的延误时,消费者有哪些知情权呢?

李洪涛:《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在运输总条件中需明确是否提供航班延误补偿,还要明确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要在30分钟内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发生机上延误时,航空公司要每30分钟向机上旅客通报动态信息,超过3小时的,要在安全和安保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记者:《规定》公布后,引起社会公众和舆论最大争议的是“对于由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而产生系列责任问题交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这一条,对这一规定您怎么看?

刘光才:从历史性的角度看,早在1996年,民航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八条就提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这次《规定》只是将以前的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写进了规章中。

这个问题为何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关键在于我们的关注点到底是航空安全更重要还是航空补偿更重要。的确,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约定,所以规章也表示因航空公司方面引起的航班延误由航空公司进行补偿。但是,诸如天气原因,在出现雷阵雨、暴风雪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起飞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旅客的安全,避免航空安全事故。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国际上均明确航空公司可不担负相关费用。本规章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最低要求,但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决定高于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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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机箱尺寸新规定2017

2017全球航空公司行李限额最新标准已经出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登机箱尺寸新规定2017,欢迎大家参考!

国内航线

国际航线

各等级会员托运额外行李

随身行李行李箱尺寸对比

随身行李:

春秋:不超过40cm x 30cm x 20cm

其他航司:不超过55cm x 40cm x 20cm或三边合≤115cm

所以,春秋随身行李箱≤ 20寸行李箱(登机箱)≤ 一般随身行李箱

托运行李箱:

不大于40cm x 60cm x 100cm或三边合≤158cm

个别航司对于托运行李尺寸的特别要求:

汉莎航空:55cm x 40cm x 23cm;

阿联酋航空:55cm x 38cm x 20cm;

吉祥航空:40cm x 60cm x 100cm;三边合≤158cm;

日本航空:三边合≤203cm;

阿联酋航空:三边合≤300cm;

阿提哈德航空:

往返巴西、加拿大与美国:158cm(50x70x38);

往返其他目的地:207cm (45x72x90)

不能随身携带物品

1. 刀具利器或钝器: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

2. 个人化妆品:

随身携带化妆品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容积超过100毫升的化妆品,请将其放入托运行李中托运。

3.酒类物品只能托运: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者等于24%的,不受限制;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之间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升;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不应作为行李交运。

注意: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充电宝乘机规定

1. 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2. 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3. 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4. 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不建议托运的物品

1. 贵重物品:笔记本电脑、现金、信用卡、珠宝首饰。

2. 急用物品:护照、身份证、药品、商务文件。

注意:上述物品应随身携带,或放在可置于座位下面的随身携带的行李中。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民航国际航班新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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