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生效日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2、民用航空公约的内容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生效日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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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国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决定成立过渡性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5月13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国际民航组织。中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创始国之一,1944年国民党政府签署该公约,1946年成为正式会员国。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2月15日,中国承认该公约并正式开始参加该组织活动。自1974年以来,中国一直担任该组织理事国。中国在该组织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设有常驻代表处。
5月10-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航空法国际大会,制定、审议并通过了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以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王荣华为团长、由民航总局、外交部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大会,并签署了大会的最后文件和公约。
5月28日至6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163届会议在蒙特利尔举行。中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派人与会。会议审议并通过2002-2004 年财政预算草案;修改民航组织财务规定;认可建立“国际航空安全资金”;通过对芝加哥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一卷《航空器噪声》的第7次修改案。在会上,经我努力,扩大中文使用的项目预算随总预算方案一起通过。
以上
民用航空公约的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有关民航的公约。1947年4月4日起生效。 其主要内容是: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机的权利: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扶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4.国家主权: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及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飞行禁区。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公约规定了该机构的名称、目的和大会、理事会、航空委员会等的组成及职责。 6.争议和违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庭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前款所述“运行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机型、国籍和登记标志);
(二)使用的机场(含起飞、着陆和备降机场);
(三)飞行航路或航线;
(四)防止该航空器与其它航空器相撞所必须的运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第五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原件):
(一)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二)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航空器适航证;
(三)由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线电电台执照;
(四)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五)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第六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飞行机组人员应当携带由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颁发或认可的、与该航空器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飞行人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第七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以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第八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飞行手册、运行手册以及适航证上载明的运行类别、使用范围及有关限制条件运行。第九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和为保护旅客所必需的空中、地面、水面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工作正常。第十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由具有规定资格的人员或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维修手册进行维修。第十一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登记国有关当局的规定,执行所有适用于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及其它持续适航要求。第三章 手册、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现行有效的文件或手册:
(一)航空器飞行手册(AFM);
(二)使用手册(OM);
(三)快速检查单(QRH);
(四)最低设备清单(MEL)、外形缺损清单(CDL)、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第十三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经该航空器登记国有关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正式的航行记录簿,并由机长或其他授权人员按规定填写、签字。第十四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配备正式的维修工作单和适航放行单,并由对该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合格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第十五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该航空器上或在该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维修或运行基地配备现行有效的完整的维修手册。第四章 仪表、设备及其它第十六条 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除应当安装为颁发适航证所需的最低数量的仪表和设备外,还应当根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所飞航线和起飞、着陆、备降机场的条件,配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通信、导航仪表和设备。第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之外,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还应当配备下列设备或装置:
(一)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二)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
(三)机载气象雷达;
(四)近地警告-偏离下滑道坡度报警系统;
(五)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六)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七)防冰与除冰设备;
(八)起落架音响警告装置;
(九)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二:《空中规则》
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附件四:《航图》
附件五:《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第I 部分 —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
第II 部分 — 国际通用航空 —定翼飞机
第III 部分 —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附件七:《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九:《简化手续》
附件十:《航空电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十二:《搜寻与援救》
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十四:《机场》
第I 卷 —《机场的设计和运行》
第II 卷 —《直升机场》
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十六:《环境保护》(第I 卷和第II 卷)
附件十七:《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生效日期》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