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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CC线是什么意思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4 08:50:2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CC线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CC线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第五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第七条 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第八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第二章 国籍登记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四)民航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止。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三)民用航空器型号;

(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九)变更登记日期;

(十)注销登记日期。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三)民航总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器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航总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第四条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第五条 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第六条 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A)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第七条 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第八条 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监视下单飞的每次飞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飞行学员应当独立完成飞行计划的制定,包括重量和燃油计算等;

(二)飞行学员应当按规定完成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各项检查、各种操作以及应急程序;

(三)在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履行和完成作为机长的所有职责和工作;

(四)飞行学员应当操纵航空器起飞和着陆,并独立处置空中交通程序、通信联络、气象条件等所有问题。

在监视下单飞的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对安全负责,教员或检查员负有监控、纠正的责任。飞行学员计划做的或正在做的任一动作,经教员或检查员审查不合格的,该次飞行全部飞行时间记入带飞时间,不得作为监视下单飞时间。第二章 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九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配备适当数量的飞行标准监察员,具体负责飞行人员训练工作的监督检查。

飞行标准监察员的资格由民航总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件。

地区管理局持有飞行人员执照的飞行标准监察员数量与该地区飞行人员数量的比例应当为1:60至1:80。第十条 飞行标准监察员在训练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对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和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训练文件、档案资料、训练设施和进入训练现场(含进入模拟机和飞行中航空器的驾驶舱)检查飞行人员的训练和技术状况;

(三)对飞行人员进行执照、等级、合格证、授权的检查和考试;

(四)对在训练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五)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委任适当数量的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完成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指定的飞行训练质量检查和执照考试工作。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应当对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并且应当及时向委任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的任期为2年。

CCAR-276属于我国民航法律体系中的哪一层级

ccar21属于民航法规第三层级。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CivilAviationRegulations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民航CCAR91部,121部,135部是什么意思

一、CCAR-91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和安全制定的飞行规范准则、飞机维修要求、设备合格要求、运营机构要求、机组人员操作规范等关乎飞行安全的条例规定,是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民用飞行器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CCAR-135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针对小型航空器的商业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运营规范。CCAR-135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00吨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等飞机运行的规则。

三、CCAR-121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额《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针对民航航线客机和大型货机运营人制定的运营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正常的民航客机、载客运输飞行、大型货运飞机等。如国航,南航等。

扩展资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一、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

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 61)、«一般运行和飞

行规则»(CCAR 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

的规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关于《航空CC线是什么意思》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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