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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信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3 16:39:4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信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这个平台是干什么用的


2、民航飞机机组成员有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信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这个平台是干什么用的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

是专门用途的平台

入职体检查哪些普通项目

如果没乙肝和肺结核等传染病

基本上就代表体检通过了

民航飞机机组成员有哪些

机组成员,泛指为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组成员和乘务员。

但更常用的是特指航空器驾驶舱内的机长、驾驶员、机械师、助理等。不包括空中乘务员。

民航航空人员主要分为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机组人员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可以分为飞行组和乘务组,飞行组主要由驾驶员(机长)、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讯员构成,乘务组主要由乘务员、安全员(或兼职乘务员)和乘警(飞行警察)等等构成。

扩展资料:

机组人员工作职责

1、飞行组:

由持有执照,担任的主要职务是操纵飞行期间的航空器的机组成员组成。

其中驾驶员(机长)职责主要是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对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负责。

机组全体成员必须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领航员职责主要是配合机场完成正常飞行,观察飞行航线、确保飞行高度等 导航工作,多在军事航空器中任职,现在民航航空也有所涉及。

飞行机械人员主要负责是在驾驶舱里坐在飞行员后边监测仪表的, 保证飞机仪器运转正常,确保飞行安全飞行通讯员是操纵航空器上通信设备。

2、乘务组:

由飞行组成员以外有在机舱内工作的其他机组成员组成,担任操纵航空器以外的辅助职务。

其中乘务员是在飞机上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乘务员的主要职责是为乘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确保旅客出行舒适与安全,并及时处理旅途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安全员在保卫机上人员与飞机的安全,处置机上非法干扰及扰乱性事件,部分兼职安全员还要承担客舱服务工作,航空安全员必须在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安全员也许还会以普通乘客的身份出现。 乘警是飞机上的治安保卫者,肩负着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飞行治安秩序, 保护旅客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组成员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第四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第六条 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第七条 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第十一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第十二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第十三条 事件信息收集分为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实行分类管理。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和非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包含在事件样例中,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空管单位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外国航空公司除外)应当参照事件样例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信息》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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