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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航空市场份额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3 07:50:18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共和航空市场份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几家航空公司?


2、美国F-105攻击机的研制经历了什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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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共和航空市场份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几家航空公司?

;1、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CHINA),简称“国航”,于1988年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国唯一载国旗飞行的民用航空公司。国航是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控股的航空运输主业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中国三大航空公司。

2、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ChinaSouthernAirlines,简称南航),总部设在广州,成立于1995年3月25日,以蓝色垂直尾翼镶红色木棉花为公司标志,是中国运输飞机最多、航线网络最发达、年客运量最大的航空公司。

南航年客运量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三;机队规模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是全球第一家同时运营空客A380和波音787的航空公司。是中国航班最多、航线网络最密集、年客运量最大的民用航空公司。

3、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ChinaEasternAirlines),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上海的国有控股航空公司,在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基础上,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中国云南航空公司重组而成。

是中国民航第一家在香港、纽约和上海三地上市的航空公司,1997年2月4日、5日及11月5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是中国三大国有大型骨干航空企业之一(其余二者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inanAirlines),于1993年成立,是中国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航空公司之一,致力于为旅客提供全方位无缝隙的航空服务。

5、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13日,其前身是1994年成立的山东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济南。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由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和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重组而成,其中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十家股东合资组成。

除此之外,还有深圳航空、四川航空、厦门航空、上海航空、联合航空、奥凯航空、吉祥航空、成都航空(由鹰联航空改名而来)、春秋航空、中国货运航空、河北航空(由东北公司改名而来)、祥鹏航空、华夏航空等公司。

美国F-105攻击机的研制经历了什么过程?

美国F-105攻击机,是美军在越战期间大量使用的超音速战术攻击机,当时称为战斗轰炸机。制造商为共和(Repblic)飞机公司,后并入费尔柴耳德(FairChild,又译“仙童”)工业公司。50年代初美国的战略思想是立足于打核战争,战术空军也要具备战术核轰炸能力。因此F-105的规划中,主要任务是实施战术核攻击,也可外挂常规炸弹,执行对地攻击任务,并具有一定的自卫空战能力。1954年美空军与该公司签订研制合同,1955年10月YF-105A首次试飞,装J57-P-25发动机,速度达M1.2。后经修改,首批生产型飞机编号改为F-105B。1958年装备部队,65年停产。因性能有不足之处,该机197目录

研制历程

F-105是从一开始就作为战术空军司令部超音速战斗轰炸机而设计的第一种飞机,50年代初美国的战略思想是立足于打核战争,战术空军也要具备战术核轰炸能力。只制造了两架原型机F-105“雷公”于1952年作为共和航空公司的AP-63设计开始发展。1955年10月22日,第一架YF-105A(共两架)飞行,装一台普拉特·惠特尼J57-P-25发动机。但在1956年5月出现的F-105B-1飞机上,采用了推力更大的J75-P-3发动机和面积律的理论。这是1954财政年度最初15架飞机订货中的第3架飞机,其余的飞机(到F-105B-6)是到1957年完成的,供系统试验用。

根据1957年的合同1958年交货的生产型飞机是从F-105B-10飞机开始的,这种飞机使用J75-P-5发动机,不加力推力为7,800公斤,加力推力为10,600公斤。制造了75架F-105B飞机后,战术空军司令部指望得到F-105D,它采用J75-P-16W发动机(11,100公斤至12,000公斤推力),并具有几乎自动的全天候雷达导航和轰炸能力。加长了机头,装着更完善的电子设备,使F-105D飞机具有特色,它的第一架试验机于1959年6月9日飞行。

“雷公”飞机的突出特点是有内炸弹舱(战斗机上第一次使用),位于机身内。核武器和常规武器由通用电气公司的MA-18火力控制-轰炸系统控制投放,机翼和机身下的挂架能挂3个1,760公升副油箱,或1,360公斤炸弹和外挂载荷。一门六管20毫米M-63(以前称T-371)机炮设在机头左下部。

F-105飞机的性能:在1,100公里航线上飞行速度为1,950公里/小时;航程接近3,220公里;从停机到爬升到2,500米高度的时间为55秒钟。小而薄的机翼从带外凸唇的翼根进气道开始向后掠;花瓣型的俯冲减速板设在尾喷管之后。

F-105总重量超过20吨,很高的翼载荷使其机动性不佳。事实上,美国研制F-105最初目的就是用来执行突破苏联前线空防的战术核轰炸任务。越战中,原本只需要携带轻巧的小型战术核弹的F-105不得不携带大量的常规炸弹去轰炸敌方,结果自己载重过多,常被北越的亚音速米格-17战斗机击落;再加上执行低空轰炸,被地面火力击中的机会大增。因此F-105被认为是“棺材机”之一,就以总产量751架的D/F两型来说,越战中损失400架以上。当然F-105在大规模的轰炸作战中也取得了大量战绩,以载弹多、突防能力强、攻击机动性好而成为轰炸越南北方的主力机种。但共和自该机之后也正式退出战斗机生产厂商之列。

设计思想

F-105是作为F-84后继机发展的单座超音速战斗轰炸机。50年代初美国的战略思想是立足于打核战争,战术空军也要具备战术核轰炸能力。因此F-105的规划中,主要任务是实施战术核攻击,也可外挂常规炸弹,执行对地攻击任务,并具有一定的自卫空战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第八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第十三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转让他人。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由于空域属于国家资源,空域分类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调整。

我国航空领域现行有效的唯一一部法律《民航法》由于调整范围限于民用航空,不能对空域管理进行全面规定,只有制定《航空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空域分类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性问题。

扩展资料:

通用航空的发展、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不同方面,三者虽然在某些局部问题上有矛盾,但在国家利益全局上高度一致。

为正确处理发展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和空防安全的关系、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只有建立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国家层面的《航空法》,才能解决当前《民航法》《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法解决的空管安全和空防体制问题。

集中空防资源保证重点目标空中安全,同时确立查处危害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惩罚措施,在确保国家空管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

突破现行法规的限制,制定《航空法》,从法律层面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作为国家意志加以明确,是实现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国民经济各行业、国家应急救援、国防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根本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F84战机!!!

F-84是美国空军的第一种战后战斗机,由共和公司设计生产。

1946年2月26日进行首飞,并且于1947年6月进行批量生产,于1953年停产,大约生产了4450架“平直翼”F-84S(后掠翼型为F-84F)。除美国空军使用外,还提供给许多盟国。

F-84是美国第一种能运载战术核武器的喷气式战斗机。在朝鲜战争中,F-84几乎每日使用炸弹,火箭和凝固汽油攻击北朝鲜的铁路,桥梁,供应集中处和行进部队。

F84F是后掠翼版本的F84。原型机于1950年6月3日首飞,1954年开始交付。共和公司建造了2112架,通用汽车公司制造了另外599架。其中的1301架交付了北约空军。 侦察型RF-84F,共计生产715架。

F-84是美国最早大量使用的单座喷气式战斗轰炸机,绰号“雷电”。该机由美国著名的共和航空公司于1944年开始研制。起初,共和航空公司想走个捷径,打算把轴流式喷气发动机装到曾在二战中大显神威的P-47战斗机的机身里。但实践证明此路不通,共和航空公司只得重新设计。

1946年,共和航空公司研制的第一架F-84终于问世,并于同年2月成功地进行了试飞。F-84共有A、B、C、D、E、F、G、H、J等十多种机型,总产量达7889架。第一种生产型F-84B于1947年6月完成试飞,最大时速885公里/小时。

在F-84家族中,性能最好的是F-84F。该机是在F-84E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但改进较大,机翼由垂直改为后掠,最大速度达1059公里/小时,实用升限14000米,作战半径725-1370公里,装有6挺12.7毫米机枪,机翼下可挂载24枚火箭弹或4枚454千克炸弹,最大载重量2720千克。该机于1951年11月完成试飞,除装备美国空军外,北约各国也使用该机。

必须说明的是,解放军空军第一个空战战果就是:击落F84。

性能指标:

1、F-84

翼展:11.09米,

机长:11.60米,

动力装置:一台J35-A-29(24.9千牛),

最大平飞速度:1001千米/小时,

实用升限:12350米,

航程:1078千米。

2、F-84F

翼展:10.24米,

机长:13.23米,

机高:4.39米,

动力装置:一台J65-W-7(34.7千牛),

最大平飞速度:1059千米/小时,

实用升限:14000米,

航程:1384千米。

武器装备:6*12.7毫米机枪,

载弹量2722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因特殊需要 ,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第十条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登记证由民航局颁发。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证后 ,必须按照规定在该民用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审查。民航局接受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该型号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准予进口的型号认可证书。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对其原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审查认可或者另行颁发适航证后,方可飞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第十五条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任何维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的维修业务的,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经民航局对其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审查合格,并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第十七条 负责维修并放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必须向民航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局或者其授权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工作。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审查应当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民航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 民航局有权对生产、使用、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经检查与抽查不合格的,民航局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吊销其有关证件。第二十条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

三.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范围的。

关于《共和航空市场份额》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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