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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主权与航空自由权的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23:45:4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主权与航空自由权的关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权在国际上一般分为几种?求助有哪位知道的指点一下。谢谢


2、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主权与航空自由权的关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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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权在国际上一般分为几种?求助有哪位知道的指点一下。谢谢

航空权:是指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过境权利和运输业务权利,也称国际航空运输的业务或空中自由权。它是国家重要的航空权益,必须加以维护,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交换这些权益时,一般采取对等原则,有时候某一方也会提出较高的交换条件或收取补偿费以适当保护本国航空企业的权益。

类航权举例解析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例如:北京—纽约,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

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例如:上海—芝加哥,由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只能空载返回。

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货机为例,它执飞新加坡经我国厦门、南京到美国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

第六航权: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有5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此外还签订了《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通称“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统称五大自由协定)。协定规定: “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 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 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这就是“航权”概念的起源。不过,当时称为“空中自由”(Freedoms of the Air)或称“特权”(Privileges)。之后,在实践中,发展成“Traffic Rights”的概念,除上述“五大空中自由”外,还发展成“第六、七、八种自由”,甚至还有“第九种自由”。中国民航总局国际司一直将“Traffic Rights”译成“业务权” ,即承运旅客、行李、货物,邮件业务的权利,而台湾民航同行定名为“航权”。随着两岸民航界交流日益频繁,“航权”的称谓也就在祖国大陆叫开了。1962年,著名航空法专家郑斌教授发表了他的名著《国际航空运输法》,对什么是“Traffic Rights”(“航权”),作了清晰的论述。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航空运输附件”也有个“Traffic Rights”,按其定义规定,它包含航线权、业务权(或航权)、经营权、运力权、运价权五种权利,因此汉语中就不能再称之为“业务权”或“航权”,而把它定名为“运营权”。

航空自由是什么含义?

有个航行自有权,不知道跟你说的是不是一样的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两种航空自由和五种航空自由分别指什么?

Five Freedoms of

Air,指民用航空在商业营运中作跨越外国领空飞行时,当事国之间要相互交换的五种权利。源自1944年讨论制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芝加哥会议。当时美国提出了航空自由的五种情况:飞机只是飞越外国领土,不作降落停留;飞入外国,只作技术性降停,“技术性”或称“非商业性”,指只作加油或维修,不装卸货物、邮件或旅客;飞机从本国(飞机国籍国)飞入外国做商业性运载,即从本国装载货物或旅客,到该外国卸下;飞机从外国飞回本国(飞机国籍国)做商业性运载,即从该外国装载货物或旅客,到本国卸下;第五种情况,在上述第三和第四种情况下,进而飞入或飞自第三国做商业性运载。为照顾不同国家的需要,会议除拟定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外,还拟定了两个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加入国可交换第一、二种“自由”或权利;《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加入国可交换上述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这五种“航空自由”后来实际上作为五种航空飞行权利,广泛用于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条款,作为对等权利交换的分类标准。

关于《航空主权与航空自由权的关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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