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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产品的贮存期寿命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22:32:57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产品的贮存期寿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天产品有哪些?


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998修订)


3、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产品的贮存期寿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天产品有哪些?

所谓“航天食品”,一般是指专供航天员在太空执行任务时和返回着陆等待救援期间食用的食品、饮水。它重量轻,体积小,营养好。航天员的菜单上已有80多种可口的食品和饮料。

在世界航天食品当中,我国的航天食品有中国特色,特别是许多传统的中式菜品都出现在航天食谱中,比西餐更加美味宜人。中国特色的航天食品包括种类繁多的鱼、肉类罐头,主食是脱水米饭、咖喱米饭等;菜肴也很丰盛,有鱼香肉丝、宫保鸡丁等,甚至还有大虾等海鲜。饮品则有以“水苏糖”为主要原料的速溶绿茶等。

航天食品确实是一种营养结构很合理的食品,有助于调整人体的营养结构和增加体能。但我们要认识航天食品的特殊性,特定的航天环境使航天员的口味要求变得非常特殊,吸收消化能力也受到一定影响。航天食品就是为适应这些特点而产生的,而地面的环境未必能让所有人产生这种口感。

① 航空航天工业是典型的知识与技术密集和附加产值很高的工业。在大气层中或在太空中飞行的飞行器都必须严格控制并尽量减轻自身的重量。这就会对飞行器设计、制造以至结构材料和电子元、器件提出苛刻的要求。因此,航空航天工业需要采用当代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它往往是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和工业发展水平的部门。

② 航空航天工业是高度精密的综合性工业。航空航天产品的技术指标高,研制周期较长,零、部件种类繁多,有的产品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生产批量不大。在研制过程中还要作充分的研究和试验,需要有完备的试验设施和完善的技术保障措施。为了保证数以十万乃至百万计的零、组件总装后达到规定的可靠性和寿命指标,还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因此,航空航天工业是系统工程和现代管理工程实践最多的工业部门。

③ 航空航天工业是军用与民用密切结合的工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军事需要一直是航空航天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许多情况下,民用产品是在军用产品技术开拓的领域里发展的。喷气技术用于民用航空,火箭技术用于发射应用卫星,都属于这种情况。

④ 航空工业与航天工业是紧密相关,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工业。航天工业是在航空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航天技术的发展又促进了航空工业的进步。航天飞机就是航空与航天技术的巧妙结合。大多数国家的航空与航天工业是结合为一体的工业。有时航空和航天形成两个部门,实际上只不过是在工业管理上的划分。

航空航天工业产品按用途分为军用产品和民用产品,但根据产品本身性质则分为航空航天基本的产品、航空航天辅助产品和其他产品。

直接用于飞行的产品,包括飞机、直升机、导弹、运载火箭、人造地球卫星、航空航天发动机和飞行器所载的设备与武器。这一类产品在航空航天工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例如,飞机制造在航空工业中所占的比重在50%左右;航空发动机行业的产值大约占飞机制造业产值的25%~30%。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飞行器所载的设备研制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不直接装在飞行器上,但是保证飞行必不可少的产品。这一类产品包括各种航空航天地面设备,其中如导引指挥设备、通信设备、空中交通管制设备、检验测试设备、发动机起动设备、火箭发射塔架、加注车辆、遥测遥控设备、环境模拟试验设备等。这一类产品有的由航空航天工业自行研制生产,有的则从其他部门采购。

航空航天工业生产的非航空航天产品。大多数航空航天工业企业都根据本身的技术和生产条件生产一些非航空航天产品。例如,美国波音公司除航空航天产品外还生产水翼船,英国罗耳斯·罗伊斯公司除航空发动机外还生产船用、火车用和发电用燃气轮机。各国航空航天工业企业还常常生产一些本身需要的数控机床、专用工具和特殊材料等。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99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合格审定程序和管理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

(二)产品:除第九章外,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四)进口、出口: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转移。

(五)设计符合性: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标准和要求。

(六)制造符合性: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七)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第四条 对产品的溯及力规定如下: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书,但是民航总局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将按有关适航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

3.产品的设计人或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章、第五章;

4.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条 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报告:

(一)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产品、零部件或项目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二)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三)如果已经确认是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任一情况,或者知道使用人或其他人已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则本条第(二)项所述证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和(五)项的规定报告:

1.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或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客舱内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

5.螺旋桨、旋翼桨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7.由于使用期间的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8.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

9.由于结构或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

10.发动机失效;

11.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

12.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

13.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

(五)报告应当在确认故障、失效或缺陷存在后48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内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号;

2.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则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3.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则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

4.产品型别;

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

7.故障、失效或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

什么是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是以航空产品(飞机)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航空产品责任关系中,航空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销售者是航空产品责任关系的责任方,都可以投保航空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公众是航空产品责任关系中的受害方,也是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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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

(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

(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第四条 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可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民航局将按有关适航标准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要求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执行本规定第三章适用条款;

(3)产品的设计制造人如欲继续生产,则应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或第五章的适用条款。

(4)1987年5月31日以前由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欲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适用条款。第五条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一)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三)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但报告已由使用人按本条规定向民航局提交,则上述批准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所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二)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三)项所述的任何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须遵循本条(一)、(二)和(四)项规定向民航局报告:

(1)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及航空器的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客舱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

(5)螺旋桨、旋翼浆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7)在使用中由于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8)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

(9)由于结构或系统的失效、缺陷或故障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

(10)发动机失效;

(11)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失效、缺陷或故障;

(12)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多于一个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

(13)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多于一套的发电机系统或液压系统的完全失效。

(四)报告应在故障、失效或缺陷确认存在后48小时内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局提交,内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号;

(2)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3)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

(4)产品型号;

(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

(7)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第六条 申请豁免

(一)任何受适航标准中有关适航条款约束的法人,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可以向民航局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适航标准中的某些条款。

(二)申请人必须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下述内容:

(1)希望豁免的适航标准及其具体条款;

(2)申请的原由,为保证具有等效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单位及适用期限;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职务及所持证号码。

(三)民航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经过评审,必要时广泛征求意见后,书面答复是否批准其申请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关于《航空产品的贮存期寿命》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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