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军事频道

民用航空维修的定义和分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20:58:1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维修的定义和分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维修的定义和分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45部)。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查和批准。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四)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五)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六)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八)检查: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标准。

(九)修理: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恢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状态。

(十)改装: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

(十一)校验: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功能性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可用。

(十二)航线维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后的维护工作。

(十三)定期检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十四)民航局批准:指经民航局或按照民航局授权所进行的批准。

(十五)经批准的标准:指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设计、制造、维修及质量标准或规范。

(十六)适航性资料:指为保证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及可用性而必需的任何适航文件。

(十七)放行人员:指按照民航局批准的程序由获证的维修单位授权的下述人员:

(1)航线维修放行航空器的人员;

(2)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的人员。第四条 申请和颁发

(一)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

(二)申请维修许可证或变更现有维修许可项目时必须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写申请书并与民航局要求呈报的维修单位手册及其它资料一起提交民航局。

(三)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在经民航局审查认可并支付了规定的费用后,颁发维修许可证。第五条 维修许可证及其有效性

(一)维修许可证是批准申请人维修资格的证明。

(二)维修许可证批准进行维修工作的范围。获得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及其广告宣传。

(三)维修许可证在批准限定内有效,除非在此之前被放弃、暂停或吊销。

(四)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维修许可证必须良好地保存在明显的地方。有效期满或被放弃、暂停、吊销的维修许可证必须交还民航局。

(五)民航局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批准函件的形式对申请人予以临时资格认可。批准函件具有与维修许可证同样的效力。第六条 等效安全情况

民航局可批准某些在维修规模和范围上有限的维修单位对本规章的某些条款提出等效的符合方法,但只有在:

(一)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和

(二)该维修单位能保证所维修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二章 维修类别第七条 维修工作类别

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对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分类如下:

(一)校验

(二)改装

(三)修理

(四)翻修

(五)航线维修

(六)定期检修

(七)其它

民航局可视情对每一维修工作类别作必要的具体限制。第八条 维修项目类别

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维修项目类别包括如下方面,均为有限项目:

(一)机体

(二)动力装置

(三)螺旋桨

(四)无线电设备

(五)仪表

(六)附件

(七)特种作业

(八)民航局认为合理的其它项目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在中国登记的航空营运人提供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

除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特殊批准外,维修单位未获得有效的维修许可证,不得对在中国登记的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和广告宣传。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是指除军队、海关和警察等国家机构使用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浆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作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四)主管检查员,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检查员。

(五)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为航空营运人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六)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七)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八)国内维修单位,是指在除香港、澳门或者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登记的具有独立法资格的维修单位。

(九)国外维修单位,是指在外国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

(十)地区维修单位,是指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

(十一)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技术论据、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十二)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

(十三)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十四)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十五)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

(十六)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第四条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书。

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与监督检查并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维修管理职能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并履行民航总局维修管理职能部门授权的其他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对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审查和监督检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因维修单位申请颁发或者变更维修许可证而进行的审查;

(二)对国内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和对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进行的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而进行的审查;

(三)主管检查人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四)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组织的联合检查;

(五)因涉及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质量而进行的调查;

(六)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

民航是什么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机构职责

(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直属机构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3、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4、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5、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6、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7、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8、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9、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服务局

10、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11、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

12、民航医学中心(民航总医院)

13、中国民航大学

1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15、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16、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17、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8、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19、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20、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

2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2、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中心

23、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民用航空维修的定义和分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共 1 条评论
  • 匿名
    2023-10-03 13:30:03
    性能稳定耐用。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