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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公司安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18:21:2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航空公司安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希望高人指点哈: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待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航空公司安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希望高人指点哈: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待遇怎样?发展前景怎样呢?

待遇基本说还可以,发展前景非常乐观,目前国家对安全及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国家安监总局地位不断上升,由副部级升至正部级,由此可以看出前景非常乐观。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介绍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简称中国民航局公安局或中国民航公安局)是中国民用航空局12个内设机构之一,副司局级,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承担民航行业空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管理的政策和标准,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干扰民航事件,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民航安全检查和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和刑事侦查工作,监督管理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工作;管理直属公安队伍。

民航总局下属七个管理局是什么

中国民航总局下属七个地区管理局,分别为:华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华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新疆管理。

2008年3月23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以及原建设部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并负责管理国家邮政局和新组建的中国民用航空局。

扩展资料:

中国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2、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3、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4、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航局有哪些机构?

中国民航局的机构设置包括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一、内设机构包括:

1、综合司

2、发展计划司

3、国际司

4、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5、公安局

6、全国民航工会

7、航空安全办公室

8、运输司

9、飞行标准司

10、机场司

11、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12、财务司

13、人事科教司

14、政策法规司

15、直属机关党委

16、党组纪检组

17、离退休干部局

二、直属机构包括: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3、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4、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5、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6、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7、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8、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9、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服务局

10、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11、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

12、民航医学中心(民航总医院)

13、中国民航大学

1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15、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16、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17、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8、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19、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20、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

2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2、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中心

23、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中心

扩展资料:

中国民航局的职责:

1、综合管理民航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势,发布安全指令、通报,提出安全建议和措施。

2、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建议落实情况。

3、指导民航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科技研究应用工作。

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

5、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民航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民航行业发展综合政策。

6、承办民航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7、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综合交通、铁路、公路、水运、特定区域、服务贸易、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边境区域合作等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对城市、行业或地区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8、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中国航空公司安全》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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