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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0 12:08:0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A章 总则第23.2000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正常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是指在可能使用应急程序、不需要特殊驾驶技能和体力的情况下,飞机有能力继续可控飞行和着陆;着陆时,飞机可能出现因失效情况而导致一些损坏。第23.2005条 正常类飞机审定

(a)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b)按设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数,将飞机分为如下审定等级:

(1)1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0至1座的飞机;

(2)2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2至6座的飞机;

(3)3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7至9座的飞机;

(4)4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10至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的飞机。

(c)按飞行速度,将飞机分为如下性能等级:

(1)低速:VNO和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且MMO≤0.6的飞机;

(2)高速:VNO或者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飞机。

其中:VNO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按本规定审定的飞机,可申请进行特技飞行审定。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但按本规定G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则只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各种机动,含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第23.2010条 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a)申请人应当采用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公认标准和局方接受的其他标准。

(b)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B章 飞行第一节 性能第23.2100条 重量和重心

(a)申请人应当制定飞机可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b)申请人应当用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来符合本章各条要求,这些临界组合应当在飞机配载状态内确定,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允差。

(c)用于确定空机重量和重心的飞机状态,应当明确界定且易于复现。第23.2105条 性能数据

(a)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应当按下列条件满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1)对于所有飞机,按静止空气和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

(2)对于1级和2级飞机中的高速飞机及3级和4级中的所有飞机,按使用包线范围内的环境大气条件。

(b)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应当按下列条件制定本章要求的性能数据:

(1)机场高度从海平面到3,048米(10,000英尺);

(2)使用限制范围内,标准温度之上和之下对性能有不利影响的温度。

(c)用于确定起飞和着陆距离的程序,在服役中预期遇到的大气条件下,应当可由具有一般技能水平的驾驶员一贯地执行。

(d)依据本条(b)款确定的性能数据,应当考虑由于大气条件、冷却需求和其他动力需求引起的损失。第23.2110条 失速速度

申请人应当为正常运行中使用的每个飞行构型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正常运行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时,应当考虑下列功率设定的每个飞行构型的最不利状态:

(a)对于主要用于提供推力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慢车或者零推力;

(b)对于除提供推力外还用于飞行操纵或者增升装置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名义推力。第23.2115条 起飞性能

(a)申请人应当确定飞机起飞性能,确定时应当考虑:

(1)失速速度安全裕度;

(2)最小操纵速度;

(3)爬升梯度。

(b)对单发飞机及1级、2级和3级飞机中的低速多发飞机,起飞性能包括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飞表面上方15米(50英尺)的距离。

(c)对1级、2级和3级飞机中的高速多发飞机及4级飞机中的多发飞机,起飞性能包括突然失去临界推力后的下列距离:

(1)临界速度时中断起飞距离;

(2)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飞表面上方10.7米(35英尺)的距离;

(3)净起飞飞行航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2017)

一、将相关条文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总局”修改为“民航局”。二、增加一目,作为第27.25条(a)款第(1)项第(iv)目:

“(iv)用来演示第27.87条或第27.143条(c)(1)的最重重量,或其组合,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款所规定的重量和使用条件(高度和温度);和”。三、将第27.73条条款号更改为第27.49条,并修改为:

“第27.49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a)对于直升机,

“(1)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i)起飞功率;

“(ii)起落架放下;

“(iii)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2)按本条(a)(1)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

“(i)对于活塞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

“(ii)对于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压力高度(2,500英尺)。

“(3)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使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

“(b)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1)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四、将第27.51条修改为:

“第27.51条 起飞

“以起飞功率和转速、最临界重心、重量从海平面最大重量到本条所涵盖的每一高度上申请起飞合格审定的重量进行起飞:

“(a)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申请起飞和着陆合格审定最大高度的整个高度范围内,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b)起飞方式,必须确保如果一台发动机失效,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都能安全着陆。这必须演示到申请起飞和着陆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中的较小值。”五、将第27.71条名称修改为“自转性能”。六、将第27.75条(a)款修改为: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及水面打转的倾向,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

“(1)由申请人选定,并与该旋翼航空器型号相适应的进近或自转速度;

“(2)进近和着陆按下列情况进行:

“(i)对单发旋翼航空器,无动力,从稳定自转状态进入;或

“(ii)对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剩余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从已建立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进近状态进入。”七、将第27.79条条款号更改为第27.87条,并修改为:

“第27.87条 高度-速度包线

“(a)如果存在高度与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组合,在本条(b)适用功率丧失的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全部范围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包括全部有关资料):

“(1)高度 从标准海平面状态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取小者;

“(2)重量 从海平面最大重量到申请人选定的本条(a)(1)涵盖的每一高度的重量。对于直升机,在海平面高度以上的重量不能小于最大重量或无地效悬停允许的最重重量,取轻者。

“(b)适用功率丧失条件:

“(1)对单发直升机,完全自转;

“(2)对多发直升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发动机隔离特性保证剩余的发动机继续工作),剩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并且在批准的外界温度和压力高度最临界组合状态下,所能提供的最小安装规格功率。批准的外界温度和压力高度最临界组合对应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或该直升机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中的较小者;

“(3)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适合于该型号的情况。”八、将第27.143条(a)款第(2)项第(v)目修改为:

“(v)自转”。九、将第27.143条(c)款修改为:

“(c)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述情况下,能够在地面或近地面处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如侧风起飞、侧飞与后飞),而不丧失操纵: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取小值,以

“(i)临界重量;

“(ii)临界重心;

“(iii)临界旋翼转速;

“(2)对起飞和着陆高度大于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以

“(i)申请人选定的重量;

“(ii)临界重心;和

“(iii)临界旋翼转速”

中国航空适航标准有哪些啊?

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适航标准》

等等

关于《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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