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国际航空行李托运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航空航天的发展史?简要的说明就可以了.
2、关于中国航空航天的资料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国际航空行李托运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航空航天的发展史?简要的说明就可以了.
- 2、关于中国航空航天的资料
- 3、中国的四大航空公司是?
- 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行李限重是多少?
- 5、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6、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航空航天的发展史?简要的说明就可以了.
中国飞机发展史如下:
1909年9月21日 中国人的第一架飞机——由冯如制造并驾驶在美国的奥克兰市郊区试飞成功。
1910年8月 清政府拨款委任留日归来的刘佐成、李宝浚在北京南苑修建厂棚制造飞机。并利用南苑驻军操场修建了中国第一个机场。
1913年9月 中国第一所航空学校——北京南苑航空学校成立。秦国镛任校长。
1920年4月24日 中国第一条民用航线——京沪航线京津段试飞成功。于5月8日投入运营。
1920年5月1日 中国第一个出版的航空期刊《航空》杂志创刊。
1920年5月1日 中国最早的民间航空团体,中华航空协会在北京成立。汪大燮任会长。曾主办《御风》半月刊。
1922年3月31日 直系军阀为其“京汉航空线筹备处”作宣传,在保定举办空中游览,一架享德利·佩治型旅客机失事,机上14人全部遇难。这是中国民航首次事故。
1927年1月1日 广东航空学校第2期学员毕业,飞行教官丁纪徐在该期毕业典礼上进行了空中跳伞表演,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空中跳伞者。
1928年10月10日 中国第一所民办航空学校——厦门民用航空学校成立。
1929年6月6日 中国航空协会在杭州西湖博览会上开设航空陈列室,有模型、图片以及飞机实物展出。这是中国首次举办航空展览。
1936年4月24日 中国第一座自行设计制造的风洞在清华大学进行首次开车运转试验。
1950年6月19日 人民空军第一支航空兵部队——第4混成旅在南京成立,聂凤智兼旅长。下辖2个歼击团、1个轰炸机团、1个强击机团。
1951年4月18日 重工业部航空工业局在沈阳成立,段子俊任局长。
1954年7月25日 南昌飞机厂试制雅克-18(初教-5)型教练机成功,并通过国家鉴定。
1956年9月8日 沈阳飞机厂试制成功中国第一种喷气式歼击机米格-17Ф型(歼-5),并获批准批量生产。
1958年2月18日 海军航空兵部队在山东诸城上空击落国民党空军RB-57A型主空侦察机1架。
1958年7月 中国自行设计制造的歼教-1型喷气式教练机在沈阳首飞成功。
1959年9月30日 由沈阳飞机厂制造的米格-19(歼-6)歼击机首飞成功。
1962年9月9日 空军地空导弹部队在南昌首次击落国民党空军U-2型高空侦察机飞机1架。
1964年2月20日 中国航空学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通过了学会章程。沈元任理事长。该会出版的刊物有《航空学报》、《航空知识》。
1964年4月11月 由株洲航空发动机厂试制的霹雳-1型空空导弹定型并投入批生产。
1964年9月 轰-5型飞机在哈尔滨飞机厂试制成功。1967年4月投入批生产。
1966年1月17日 国产歼-7型飞机首次试飞成功并于12月28日定型投入批生产。
1971年9月13日 林彪等人仓皇登上停放在山海关机场的空军一架三叉戟型飞机,强行起飞外逃,后坠毁于蒙古人民共和国温都尔汗地区,机上人员全部摔死。
1979年12月 新中国自行研制的歼-8型高空高速歼击机设计定型。翌年12月交付空军试用,1981年开始装备空军部队。
1980年4月8日 由空空导弹研究所和株洲发动机厂承制的“霹雳”-3型空空导弹设计定型并投入批量生产。
1983年8月23日 新中国第一个热气球在河南安阳首次自由飞成功,飞行员为刘连成、郝东山、宋茂森。
1984年6月12日 沈阳飞机公司试制的高性能歼击机歼-8Ⅱ型飞机由试飞员曲学仁驾驶首飞成功。
1986年2月18日 新中国第一艘热气飞艇“蜜蜂6号”在北京航空学院试飞成功。
1992年1月16日 国产直-9型直升机首飞成功。
固定翼飞机或定翼机(Fixed-wing aeroplane),常简称为飞机(英文:aeroplane),是指由动力装置产生前进的推力或拉力,由机身的固定机翼产生升力,在大气层内飞行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它是固定翼航空器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另一种固定翼航空器是滑翔机。飞机按照其使用的发动机类型又可被分为喷气飞机和螺旋桨飞机。1923年7月30日,中国第一架双层螺旋桨敞盖飞机由广东飞机制造厂研制成功。
关于中国航空航天的资料
中国航天事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以下是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主要阶段:1956年10月8日,中国第一个火箭导弹研制机构——国防部第五研究院成立,钱学森任院长。 1964年7月19日,中国第一枚内载小白鼠的生物火箭在安徽广德发射成功,中国空间科学探测迈出了第一步。1968年4月1日,中国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成立,开始选训宇航员和进行载人航天医学工程研究。1970年4月24日,随着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1号在酒泉发射成功,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五个发射卫星的国家。1975年11月26日,首颗返回式卫星发射成功,3天后顺利返回,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掌握卫星返回技术的国家。1988年9月7日,长征4号运载火箭在太原成功发射了风云1号A气象卫星。1990年4月7日,“长征3号”运载火箭成功发射美国研制的“亚洲1号”卫星,中国在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市场中占有了一席之地。1990年7月16日,“长征”2号捆绑式火箭首次在西昌发射成功,为发射载人航天器打下了基础。1992年,中国载人飞船正式列入国家计划进行研制,这项工程后来被定名为“神舟”号飞船载人航天工程。1999年11月20日,中国成功发射第一艘宇宙飞船--“神舟”试验飞船,飞船返回舱于次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成功着陆。
2001年1月10日1时0分,中国自行研制的“神舟”二号无人飞船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 2002年3月25日,“神舟”三号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升入太空。4月1日,“神舟”三号成功降落于内蒙古中部地区 2002年12月30日至2003年1月5日,神舟四号无人飞船在零下20多摄氏度的严寒中成功发射,并在飞行7天后平安返回。 2003年1月5日晚上7时许,“神舟”四号飞船在内蒙古中部预定区域着陆,顺利回收。2002年12月30日零时40分,“神舟”四号无人飞船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 2003年10月15日,中国第一位航天员杨利伟乘坐神舟五号飞船进入太空,实现了中华民族千年飞天梦想。 2005年10月12日,航天员费俊龙、聂海胜乘坐神舟六号飞船再次飞上太空,并在遨游太空5天、完成一系列太空实验后安全返回地面。 总结:从1999年到2005年,六年时间,六艘飞船,六次飞跃,我国载人航天的速度和效率,令世界称奇,令亿万中国人民备受鼓舞、倍感自豪。 六年时间,六艘飞船,六次突破,中国航天人以他们的智慧与努力,弥补了物质技术基础的不足,创造了中国载人航天的一次次快速跃升
中国的四大航空公司是?
中国的四大航空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简称“国航”,于1988年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国唯一载国旗飞行的民用航空公司。国航是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控股的航空运输主业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中国三大航空公司。
2、南方航空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简称南航),总部设在广州,成立于1995年3月25日,以蓝色垂直尾翼镶红色木棉花为公司标志,是中国运输飞机最多、航线网络最发达、年客运量最大的航空公司。
3、东方航空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是由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三大国有大型骨干航空企业之一。在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基础上,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中国云南航空公司, 重组而成。
4、海南航空公司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Hainan Airlines),于1993年成立,是中国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航空公司之一,致力于为旅客提供全方位无缝隙的航空服务。
扩展资料: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成立于1988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前身——民航北京管理局飞行总队于1955年1月1日正式成立。1988年民航北京管理局分设,成立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通过的《民航体制改革方案》,2002年10月28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成立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并以联合三方的航空运输资源为基础,组建新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百度百科-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百度百科-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百度百科-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行李限重是多少?
1.
乘坐国内航班头等舱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乘坐公务舱或经济舱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一件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2.
乘坐国际或地区航班头等舱、公务舱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
千克;乘坐经济舱的旅客,每人可携带一件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3.
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长、宽、高不得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超出以上重量、件数和尺寸的行李需要作为托运行李处理。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接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依照授权或者委托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 民用航空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规定或者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民用航空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数量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处罚;设定和规定行政处罚的条款一律无效。第六条 民用航空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管理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第八条 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一)民航总局;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以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内设职能部门,可以具体承办处罚事项,但不得以该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除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外,任何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其以行政处罚名义实施的处罚行为一律无效,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任何个人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接受授权的组织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依法具有该项行政处罚权;
(二)受委托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委托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在人员、装备、技术、空间方面确有困难;或者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时间、空间和管理对象方面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经常性。第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与被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无利害关系;
(三)具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应民用航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民用航空业务、技术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规章可以明确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规章没有明确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正式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和适用处罚的条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三)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2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第3条 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第4条 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第5条 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第6条 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第二章 空勤人员第7条 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机组中应包括的成员和人数,不应少于航空器适航证或航空器飞行手册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
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应当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在航空器上工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服从机长领导。第8条 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
飞行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和带飞检查,并且经过考核达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后,授予技术等级,发给执照。
飞行人员在取得执照前,必须在具有同工种执照的教员或技术检查人员的监督下执行飞行任务。第9条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对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负责。机组全体成员必须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
一、机长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机组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证安全改在第一位。
(二)飞行前,根据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熟悉与该次飞行有关的资料,领导机组从最困难、最复杂情况出发,充分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
(三)飞行中,切实按照航空器飞行手册和使用手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纵航空器和使用各种设备,合理节约油料、器材,并对机组全体成员的工作实施督促检查。
(四)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热情周到地为旅客和使用部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
(五)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严格按照飞行规章制度办事,遵守飞行纪律,服从空中交通管制。
(六)在飞行中,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组织全体空勤人员密切协作配合,正确处置。
(七)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对机组进行全面管理。妥善安排作息,搞好内外团结,圆满完成飞行任务。
(八)飞行后,主持机组讲评,并向上级汇报。
(九)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熟悉飞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二、机长有权:
(一)飞行前,确认航空器、气象条件、机场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缺乏信心,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时,拒绝飞行;
(二)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
(三)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
(四)在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触犯刑律、威胁飞行安全或妨碍执行任务的人,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行李托运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