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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0 10:08:4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


2、中国民用航空局将在9月19日为C919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监察员证是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第五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第六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其配备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第二章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七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

(四)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第八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依法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第九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第十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公平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第十二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安全监管类;

(二)经济监管类;

(三)综合监管类;

(四)督导类。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经济监管类下设航空运输监管专业、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票据监管专业,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规定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监察员应当逐级晋升,不得越级。第十五条 监察员证申请人自取得监察员证之日起,即成为初级监察员。第十六条 初级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证满三年,经审验合格的,可以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

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应当填写《民航中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晋升中级监察员,并由审查部门或者单位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中级监察员申请高级监察员级别,或者高级监察员变更监察类别时申请保留级别的,应当填写《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民航局有关部门同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复审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高级监察员数量应当控制在监察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中国民用航空局将在9月19日为C919颁发为适航证,具有哪些特殊意义?

有很多的意义。比如意味着我国在民用航空这一方面的研发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不需要再向国外进口大量的民航客机。除此之外,也表示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研究能力大幅度增加,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出现了很多快速的交通工具。比如飞机动车以及轮船,都是人类当前最主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不仅能够运输人类,同样也能够运输大量的产品。拉近了全世界之间的联系,扩大了国际贸易,同时也降低了运营成本,使各个国家的经济都能够得到一定的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局将在9月19日为C919颁发为适航证。

一直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领域都被外国所垄断,国家航空局所采用的飞机都是引进外来公司生产的。但是这也导致我国的航空领域研发受到了一定影响,因此我们也必须要加紧民用航空领域的研发和生产工作。截止目前为止,我国民用航空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中国最新生产的航空飞机,将会得到我国航空局的允许,特地颁发了相关允许航行的证明。标志着我国生产的民用航空飞机,正式用于民用航空行业,为中国公民提供相关服务。

标志着我国航空领域正式迈入世界前列。

我国航空飞机的研发成功,并且正式投入使用。所带来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首先标志着我国民用航空领域正式迈入了世界前列的水平。毕竟世界上很少国家能够独立自主生产民用航空的飞机,不同于军事飞机的生产和制造。民用航空的要求更多,需要用更少的成本,来搭载更多的乘客。但是又要考虑到安全以及性价比方面,所以研发难度较高。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民航审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实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局负责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和财务收支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 民航各级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六条 民航审计机构的任务。

(一)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及决算,包括收入、成本及费用支出、经营成果等基本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工、竣工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外汇收支计划及外汇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而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违反财经法纪,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严重侵占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和民航审计规章,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审计措施和办法,报民航局备案;参与重要财务等方面的措施和办法的制定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委托办的其它审计事项。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职能。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凭证、帐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经济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为查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事项,有权召集会议或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找当事人谈话及对其发放调查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项目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和一切不正当的收支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责成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和限期改正。

(五)对阻挠、拒绝或损害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帐册或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级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表扬和奖励。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并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及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建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权越级向上级审计机构、民航局审计局和审计署反映。第八条 民航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其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者,必须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惩处。第十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机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全心全意地为基层服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十一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第十二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等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依法制裁,不宜担任审计工作的,应予以撤换。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送达审计。

由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将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决算及有关的资料送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就地审计。

审计部门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机。

审计部门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审计会计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四)其他审计方式。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审计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原《审计条例》即行废止。民航局一九九一年二月根据此条例发布的第18号令《中国民航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现行《审计法》对原《审计条例》作了较大修改,更加适合强化审计工作需要。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民航总局是民航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根据《审计法》的上述精神,重新制定适合民航工作实际的民航内审规定,是贯彻《审计法》,建立健全民航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加强民航审计工作的迫切需要。

《规定》共十六条,分别对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二、关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

《规定》明确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里讲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要设立,而且要独立。这对内部审计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同时又明确了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三、关于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体制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民航总局审计局负责领导和指导、监督民航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从而明确了作为了审计署的派驻机构的总局审计局与民航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关系,是领导、指导和监督的关系,这就从组织上解决了民航内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监督体制,有利于从组织上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了其承上启下的关系。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各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隶属关系、领导关系,《规定》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规定》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对合资合作企业及合作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这样就解决了合资合作企业内部审计问题。

《规定》明确规定了部门、单位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处罚的权限。这比原来的内审权限有所扩大,加大了审计处罚的权威和力度,对推动内审工作的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五、关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规定》规定了民航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这与国家的程序基本一致,这有利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六、关于民航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问题。

《规定》明确了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这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发展审计业务。第七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下属企业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和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民航总局审计局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第八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对民航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第九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按时报送经济活动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按照审计程序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情况,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向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民航总局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哈尔滨民航局级别

哈尔滨民航局是正厅级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

20多年中,中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和货物运输量年均增长分别达18%、16%和16%,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两倍多。2002年,民航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165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8594万人、货邮运输量202万吨,国际排位进一步上升,成为令人瞩目的民航大国。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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