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第十次修订版)
2、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第十次修订版)
-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 3、求国际民航共约附件10中文版
- 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 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 6、国际民航公约附件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第十次修订版)
国际民航组织修订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2011年3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2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批准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的第10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自危险物品专家组第21次关于只许在货机上装载危险品的建议1/1,以及危险物品专家组第22次会议关于某些定义与核发豁免和批准的要求的建议1/1和建议5/1。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在第一章“定义”中,增加了“批准”和“技术细则”的定义,并对有关定义进行了澄清,使其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在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核发豁免和批准相关的修订,澄清了有关要求,即“必须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在第八章“经营人的责任”中关于“货机的装载”部分,对于只许在货机上装载危险品的要求,删除了“其装载必须使机组人员或其他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隔开”的技术细节,而提及技术细则中的详细要求。
本次修订于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二:《空中规则》
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附件四:《航图》
附件五:《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第I 部分 —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
第II 部分 — 国际通用航空 —定翼飞机
第III 部分 —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附件七:《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九:《简化手续》
附件十:《航空电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十二:《搜寻与援救》
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十四:《机场》
第I 卷 —《机场的设计和运行》
第II 卷 —《直升机场》
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十六:《环境保护》(第I 卷和第II 卷)
附件十七:《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求国际民航共约附件10中文版
附件 10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空电信》
(第 I、II、III、IV和 V卷)
国际民用航空中的三个最复杂和最根本的要素是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这些要素由公约的附件 10
涵盖。
附件 10 分为五卷:
第 I卷 — 无线电导航设施
第 II卷 — 通信程序(包括具有 PANS 地位的程序)
第 III卷 — 通信系统
第 1 部分—数字数据通信系统
第 2 部分—话音通信系统
第 IV卷 — 监视雷达和避撞系统
第 V卷 —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
这一附件的五卷包含了与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 、航行服务
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附件 10 的第 I 卷是一个技术文件,为国际航空器运行规定了必要的系统,以便提供航空器在所有
飞行阶段都要使用的无线电导航设施。本卷中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列出了无线电导航设施必须具备的
参数规范, 例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GNSS) 、 仪表着陆系统 (ILS) 、 微波着陆系统 (MLS) 、 甚高频 (VHF)
全向无线电信标(VOR) 、无向无线电信标台(NDB)和测距仪(DME) 。本卷中所载的资料包括所需
要的动力要求、频率、调制、信号性能和监测,以确保装备得当的航空器能够在世界各地收到具有必要
可靠性的导航信号。
第 II 卷和第 III 卷涵盖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话音和数据通信的两大类别,这就是地面站点之间的
地对地通信和航空器与地面站点之间的空对地通信。空对地通信通过话音和数据两种方式为航空器提供
了安全飞行需要的所有资料。地对地通信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 ,这是一个世
界范围的网络,用来满足国际民用航空的具体要求。在 AFTN类别之内,所有重要的地面站点,包括机
场、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和气象台等,都被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为航空器在所有飞行阶段提供服务。网络
中任何一个站点所发出的电文,都会按固定程序传送到进行安全飞行所需要的各个站点。
附件 10 的第II卷介绍了有关航空固定和移动服务的总则、行政和运行程序。
附件 10 的第 III 卷载有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适用于各种空对地和地对地话音与数据通信系统,包
括航空电信网(ATN) 、航空移动卫星服务(AMSS) 、二次监视雷达(SSR)S模式空对地数据链、甚高
频(VHF)空对地数字链(VDL) 、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 、航空器呼叫系统、高频数据链(HFDL) 、航空移动服务、选择呼叫系统(SELCAL) 、航空语音电路和应急定位发射器(ELT) 。
附件 10 的第 IV卷包含适用于二次监视雷达(SSR)和机载避撞系统(ACAS)的 SARPs 与指导材
料,其中包括适用于 SSR A模式、C模式和 S模式的 SARPs 以及 ACAS 的技术性能。
附件 10 的第V卷规定了关于使用航空频率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国际电信联盟(ITU)已经制定
了一个框架,将各国对无线电频谱的需求与不同无线电服务用户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产生一种有规划的
无线电环境,包括无干扰、有效果和高效率地使用无线电频谱。第 V卷中载有关于向各个正在或计划在
不同频段上运作的航空无线电台进行分配的计划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第一章 总 则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的依据发生较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条款基本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简称“附件18”)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经正式生效,内容较附件18第三版发生变化,同时《技术细则》基于每两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内容上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规范运营人、托运人的行为,而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等主体的安全运输管理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运输分工的细化,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地也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现行《规定》仅规范托运人和运营人行为的模式在实践中显得管理力度不够而且部分主体责任缺失。为了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全面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各相关主体,使《规定》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相适应,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修订《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健全危险品经营人、托运人、代理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主体责任;创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模式,突出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2011-2012 版)》(Doc9284号文件)是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附件18是国际民航组织向各缔约国提供的管理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原则性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是对附件18的基本规定的详细阐述,包含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所需的全部细则。以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作为修订《规定》的依据既是我国履行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义务,也有利于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则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促进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模式发生变化
现行《规定》要求在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列明所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不在许可列明范围内的机场,运营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这一许可模式要求民航管理机构对经营人实施危险品运输的机场进行逐一审批,实践中当不同经营人在同一机场实施危险品运输时,民航管理机构通常需要对同一个机场或机场的同一地面服务代理人进行重复审核,以确定经营人在该机场进行危险品运输的地面服务保障能力。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经营人(修订后《规定》将“运营人”改为“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不再列明具体机场,只列明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只要机场在经营人许可经营范围内即可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来确保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
(二)突出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的管理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包括经营人的代理人和托运人的代理人。经营人的代理人又分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货运销售代理人。现行《规定》对代理人的规定仅限于危险品培训的要求,而没有义务和责任以及运营人对其代理人管理责任的规定。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分工的细化,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活动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
修订后的《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代理人,分别对托运人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责任。
1、托运人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直接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准备工作,全部或部分进行危险品的分类识别、包装、标记标签、运输文件准备等工作,因此托运人代理人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规定》要求对托运人代理人参照托运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开展人员培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
2、货运销售代理人。针对当前航空货运销售代理市场现状,《规定》加强了经营人对其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在人员培训、信息提供、货物查验以及隐含危险品防范等方面符合规章要求。《规定》要求货运销售代理人需同经营人签订货运销售代理协议,方可开展相关代理业务,并由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实施管理。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开展的销售代理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3、地面服务代理人。鉴于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中承担了经营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责任,是经营人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的主要体现,《规定》对地面服务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内的地面服务人一般隶属所在机场,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规定》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时,参照经营人责任的规定管理。
(三)加强对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
现行《规定》只要求运营人制定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管理机构批准,对其他危险品运输主体不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实践中,培训大纲是相关主体对人员开展危险品知识培训的具体安排,涉及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及教 材以及培训要求等,直接影响到危险品培训的质量。
修订后《规定》明确要求五类主体必须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这五类主体分别是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国内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其中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安全检查机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货运销售代理人培训大纲由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通过加强对危险品航空运输各主体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来加强危险品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四)增加对培训机构及教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针对危险品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已经普遍存在,而且针对经营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开展了大量的培训工作。
为有效规范现有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同时确保危险品培训的组织性,保证危险品培训质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均可设立培训机构,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通过危险品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同时对所有开展危险品培训工作的机构和单位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教员作了一系列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旨在实现危险品培训机构和教员的统一管理,从而加强危险品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丰富了向航空运输旅客提供危险品运输信息的相关内容
现行《规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方面仅要求运营人及 机场当局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
鉴于旅客携带危险品关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时考虑到《技术细则》在这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丰富和细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险品信息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体,由原来的运营人和机场当局扩大到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二是增加和细化了信息告知的环节和方式,修订后《规定》要求在售票、值机环节进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过网络、自助值机、公告、直观示例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明确了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
修订后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目的是在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体现出经营人是否能够承运危险品以及运输危险品的相关限制条件。此项修改主要基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4章 4.2.1.6 规定:“航空运输合格证(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运行规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应当至少包含附录6第3节的信息,自2010年1月开始,应当遵从附录6第3节的设计。”而附录 6第3节“运行规范”表中包含“是否获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内容。
(七)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对机场管理机构设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的相 关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制定一套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预案,从而有效开展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减少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鉴于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着机场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职能,修订后的《规定》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方案,设置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做了明确要求,从而使机场管理机构的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与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救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体系。
(八)新增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内容
现行《规定》没有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为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加强危险品运输的事后监管,修订后的《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民航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品运输监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了危险品监察员的工作要求;三是规定了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事件举报、调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记录制度。
(九)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现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只有运营人和托运人两类,在托运人代理人或运营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时,《规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相关主体责任的缺失。
修订后的《规定》全面丰富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是扩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对经营人及其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使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对严重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规定》不再直接对隐报、瞒报行为设置行政处罚,而是根据隐报、瞒报行为可能违反的托运人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处罚,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了隐报、瞒报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结果上也加重了对隐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增加了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的规定
现行《规定》没有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结合目前实践,在附则中明确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附件17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
《航空器适航性》
为了安全的利益,航空器的设计、构造和运行必须符合航空器登记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因此,便向
航空器颁发适航证宣布该航空器适于飞行。
为了便利航空器的进出口,以及为租赁、包租或互换而交换航空器,并为了便利航空器在国际空中
航行中的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国有责任承认并核准另一缔约国颁发的适航证
有效,条件是颁发或核准此种适航证的适航要求须等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公约随时制定的最低标
准。这些最低标准载于附件8 之中,该附件第1 版由理事会在1949 年3 月1 日通过。
附件8 包括一系列广泛的标准,供国家适航当局使用。这些标准就它国航空器进入或越过其领土的
飞行,规定了国家承认适航证的最低基础,因而除其他事项外还达到了保护其他航空器、第三者和财产
的目的。附件承认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应取代国家规定,而且国家适航性规定是必须的,其中应包含
个别国家认为必要的、范围广泛且详尽的细节,作为其审定每架航空器的适航性的基础。每个国家可自
由地制定其本国的综合和详尽的适航规定或选择、采用或接受另一缔约国所制定的综合和详尽的规定。
要求国家规定保持的适航水平体现在附件8 广泛的标准之中,必要时还有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技术手册》
(Doc 9760 号文件)中所提供的指导材料的补充。
附件8 分为4 个部分。第1 部分包括定义;第2 部分是航空器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性;第3 部
分包括新的大型定翼飞机设计合格审定的技术要求;第4 部分是直升机。
附件中所用定义的一个支持性条款将预计航空器在其中运行的环境定义为“预期的运行条件”。这
些条件指从经验中已知的、或在航空器的使用寿命期间考虑到其适宜的运行而可合理的想象会发生的那
些条件。这些条件还包括与天气、航空器预期会运行的机场周围的地形、航空器的功能、人员的效率和
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因素有关的条件。预期的运行条件不包括可以由操作程序有效避免的极端条件和很
少发生的极端条件,为适应这些条件而采用更高的适航水平会使航空器无法运行。
根据关于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规定,当登记国第一次将设计国认证的某一型号航空器在本国登记
时,必须通知设计国。这样是为了使设计国将它认为是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运行所需的任何普遍适用
的信息传递给登记国。登记国也必须向设计国传送该国所有的持续适航性信息,以便在必要时传送给得
知其登记册中有相同型号航空器的其他缔约国。
为了协助各国建立与适当的国家适航当局的联络,国际民航组织的一份通告(Circ 95)中提供了必
要信息,可在ICAO-Net 上查阅。
涉及定翼飞机合格审定的技术标准目前限于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 公斤的多发定翼飞机。这
些标准包括与性能、飞行品质、结构设计与构造、发动机与螺旋桨的设计与安装、系统与设备的设计与
安装有关的要求和运行限制,包括定翼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载的程序与一般情况,航空器的耐坠毁性与客
舱安全、运行环境以及航空器设计中的人为因素与保安。
性能标准要求定翼飞机在所有飞行阶段都必须能够完成本附件所规定的最低性能。在发生关键动力
装置失效而其余动力装置在其起飞功率限制范围内运行时,定翼飞机必须能够安全地继续或放弃起飞。
在初始起飞阶段之后,定翼飞机必须能够爬升至一个高度使其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而其余的动力单
位能够在其持续的功率限制范围内运行。
定翼飞机在所有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必须是可操纵的和稳定的,而不要求驾驶员特殊的技巧、机警或
体力,甚至发生任何动力装置失效时也是如此。此外,定翼飞机的失速特性必须能给驾驶员清楚的告警,
应使驾驶员可能在不改变发动机功率的情况下保持对定翼飞机的完全控制。
设计和结构的细节必须能够合理地保证所有定翼飞机的部件都能有效而可靠地工作。所有对安全运
行属重要的活动部件的工作必须用合适的试验演示过,所采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制造
和装配方法必须能产生始终健全的结构,必须对结构加以防护,以防止由于日晒夜露、腐蚀、磨擦或其
他可能未被注意的原因所导致的恶化以及丧失强度。必须设置各种装置,以便能自动防止出现紧急情况
或能使飞行机组对之进行有效的处置,且设计应能使定翼飞机在飞行中发生火灾、客舱失压和有毒气体
以及航空器遭遇雷电和静电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对影响飞行机组保持控制飞行的能力的各设计特点的要求必须予以特别考虑。驾驶舱的布局必须能
使由于混淆、疲劳或干扰所致的对各个操纵器的操纵错误的可能性减至最小。应该能提供一个充分清楚、
广阔而无歪曲的视野,以便安全地驾驶定翼飞机。
定翼飞机的设计特点也规定了机上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提供了在预计的飞行期间和地面及水
上运行条件下合适的客舱环境,在紧急着陆时迅速和安全撤离的装置,和在紧急着陆后在预计的外部条
件和合理的时间跨度内为保证机上人员生存的必要设备。
发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合格审定的要求要确保它们能够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可靠地工作。一台该型号
的发动机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其功率或推力特性,以确保运行参数令人满意,并演示证明有充分的余量
来避免爆震、喘振和其他有害条件。试验必须具有充分的持久性,并必须就为了演示证明发动机的可靠
性和耐久性所需的功率和其他运行条件进行。
继最近发生的劫机和机上恐怖行为之后,在航空器设计中包括了一些特别的保安特点以改进对航空
器的保护。其中包括在航空器系统中融入特殊功能,查明危险最小的放置炸弹的位置,加固驾驶舱门、
客舱舱底和舱顶。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