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体检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求民航发[2016]47号文
2、全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民航局指定的医院有哪些啊?求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体检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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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民航发[2016]47号文
关于调整飞行校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航局: 字体: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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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飞行校验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民航飞行校验保障能力,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经研究决定调整飞行校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航飞行校验实行三档收费标准:一档每小时5.4万元,适用年旅客吞吐量200万(含)以上的机场;二档每小时3.8万元,适用年旅客吞吐量30万(含)至200万的机场;三档每小时3.1万元,适用年旅客吞吐量30万以下的机场。机场的年旅客吞吐量以民航局每年公布的《全国机场生产统计公报》为准。对空管单位提供飞行校验服务收费执行二档标准。上述标准中已包含调机费,调机不得另行收费。对因校验用户未按供需双方约定时间提出校验申请产生的临时飞行校验,按上述标准加收20%。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飞行事故调查、非用户原因或者校验中心原因产生的临时性飞行校验,不得加收费用。
飞行校验中心应在与校验用户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校验计划,提高校验效率,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机场和空管单位应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为飞行校验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校验计划正常实施。
今后将综合考虑飞行校验成本、机场和空管单位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适时对飞行校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以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飞行校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6月29日
全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民航局指定的医院有哪些啊?求各位大神告知~~急急急!!!!!!!!!!!
挺多了,常驻西北地区的只有一家,民航西安医院。常驻西南地区的有两家,成都民航西南局体检鉴定中心,广汉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体检队。
民航体检鉴定机构,经常是会流动工作的。比如在西南地区做体检的,不一定就只是那两家体检队,国航体检队,民航总医院体检队等其他体检队,也有可能会过去体检。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第四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委任代表第五条 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第六条 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
(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第七条 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人经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考核合格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托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八条 委任代表应当接受并通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的结果要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第九条 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委任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重新提高申请。第十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一)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五)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
(六)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第十一条 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内,应当定期向负责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第一节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第十二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一)驾驶考试员;
(二)领航考试员;
(三)飞行通信考试员;
(四)飞行机械考试员;
(五)其他飞行考试员。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每个专业项目中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查考核通过后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二)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飞行检查技术的培训。
(三)近五年内具有担任飞行教员进行教学的经历。
(四)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五)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体检中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