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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2、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运输地面保障服务规范最新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 2、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
- 3、民航服务标准的七项要求是什么?
- 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5、机场优质服务标语
- 6、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制定了《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场实施检查职责。
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
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
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民航总局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必须予以保证。
(二)定期定时检查、维护飞行区的设施(包括跑道、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停机坪、客机坪和助航灯光等目视助航设施、围界设施),及时清除道面上的橡胶附着物、积水、冰雪;消除有碍安全的隐患;保护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志物完好,清晰可见;保证飞行区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三)负责乘机旅客及飞机运载的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和飞机监护,防止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进入飞机。
(四)管理机坪。负责飞机机位分配和停放,以及进入客机坪的车辆、设备、人员的管理,维护秩序和安全,防止客机坪阻塞。
(五)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
管理、维护候机楼内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照明、动态显示、电视监视、广播、空调、冷暖气、供水系统;电子钟及其控制、自动门、行李传送带、活动步道、防火装置、紧急出口等设施设备。
制定候机楼内的整体布局;确定旅客办理各种乘机手续的流程路线及其各种设施设备的位置;管理各种标志。
为旅客提供饮水、公用电话、手推车、医疗救护、在机场遗失物品的认领、小件行李寄存保管、问询等服务。
(六)管理机场范围内机动车辆的运行,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停车位置,制定标志。对公用停车场进行管理。
(七)负责环境保护(包括噪音、鸟害、排污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拉圾废物的处理以及环境美化。
(八)维护机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场安全。
(九)机场范围内以及指定地点的消防救援;按民航总局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定期演练。定期演练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代表观察,提出意见。
(十)提供机场运行的有效资料,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和报表。
(十一)统一管理和建设机场非盈利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通过收费收回投资和维持正常运转。
(十二)为驻场单位职工提供合理的有偿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对某些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某一单位经营。但在任何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均应负管理的责任。
航空公司可以租赁机场场所承办本公司和代理其他航空公司有关广播、问询、动态显示、飞机到达停机位的指挥等工作。航空公司承办这些工作时,应与机场有明确协议。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场应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购物、邮电、银行、停车等服务场所。为了引进竞争机制,这些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或设施,提出服务标准和要求。对违反协议的,可以终止协议,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机场。机场管理机构直接经营这些业务时,应组建经营实体,独立核算,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规定可以向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偿出租仓库、值机柜台、各种旅客休息室、办公用房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经过批准,可按规定为航空公司代理运输销售业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开办或合作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
第十九条 可按国务院和民航总局规定开办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第三产业,努力创收,增加财源。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除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者之外,均应按民航总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和民航总局制定的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机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 机场管理机构与外部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关系密切,必须相互协作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机场总体规划配合航管、气象、通信导航工程的实施,在机场所属范围内上述工程使用土地时,应优先予以保证。
机场管理机构要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的飞行计划、动态组织实施飞行保障工作,消防、救护、车辆等部门应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令进行紧急援救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机场的各种有关资料和情报,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在航空运输销售和地面服务代理业务方面,又是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一)新组建的航空公司需要驻场,应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报机场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当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予以提供有关保障。
(二)航空公司经营航线使用机场(包括备降机场),必须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公司代理销售、地面服务业务,双方通过协议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凡代理航空公司销售、地面服务业务时,除遵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航空公司的监督检查。
(四)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对各个航空公司一律平等公正,严禁对非委托机场管理机构进行代理销售或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采取排斥、歧视的行为。
(五)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如机场管理机构有特种车辆等设备,可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偿代理服务。如没有这些设备,由航空公司自备设备,可租给机场管理机构使用也可自己管理自己使用。
(六)航空公司在服从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机场范围内修建专用候机楼、机库、停机坪等设施。上述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二章 定座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民航服务标准的七项要求是什么?
进一步做好民航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七项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民航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警钟长鸣,特别要从近期民航发生的典型不安全事件以及6月1日法航空中客车A330空难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抓好企业、政府、领导和岗位“四个责任”的落实。
二是深入开展民航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根据民航局下发的《民航深入开展“三项行动”方案》要求,5-9月份为“三项行动”的第二时段。
三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份,在全行业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全行业要按照民航局有关要求和部署,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入开展一次夏季安全教育。
四是做好夏季航空安全工作。各运输、通用航空企业及保障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标准。尤其各航空公司要高度重视防雷击工作,认真研究雷雨复杂天气运行的特点,加强机载设备使用,减少雷击事件的发生。要针对夏季气候多变,阴雨及低能见度进近增多的情况,加强相应培训,严防冲、偏出跑道、低于安全高度、擦机尾事件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飞机、发动机维修、监控工作,严防重大机械故障的发生。各机场要继续加强机坪秩序管理,加大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力度,做好鸟击防范工作。
五是加强空管安全工作。各管制单位要加强对运行环境的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把握设备系统运行风险,杜绝核心系统、设备运行中断;要加强人为因素研究,着力解决管制工作中错、忘、漏和管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通报天气重大变化和趋势,提供优质的管制服务。
六是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此前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已下发电报,对多起人为责任事故征候以及典型不安全事件进行了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提出了安全建议和要求,对此,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未发生问题单位也要举一反三,加强防范,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整改措施以及安全建议落到实处。
七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快民航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明确应急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及程序,加强应急演练,随时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
(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
(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进行审定,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
(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
(八)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制定安保培训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适时修订机场航空安保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
(二)配备与机场旅客吞吐量相适应的航空安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保工作;
(三)执行安检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
(四)将航空安保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
(六)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信息和事件;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保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机场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机场航空安保工作。
机场应当按照本机场旅客吞吐量,设置满足航空安保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机场承担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油料、空管、配餐等驻场民航单位应当设置航空安保机构或配备航空安保人员,并将航空安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机场优质服务标语
篇一:安检部安全标语收集
1. 祸在一时,防在平日。
2.要想不出差 执行标准化
3.责任心是安全之魂 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4.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5. 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6. 麻痹出事故,警惕保安全。
7. 安全地生产,平安地生活。
8. 警惕安全在,麻痹事故来。
9. 质量是生命,安全是保证。
10. 安全是金桥,通往幸福路。
11.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12. 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13. 施工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14.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15. 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16. 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17.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18. 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19.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0. 牢记生产安全,事故与你无缘。
21. 完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规程。
22. 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制度。
23. 宣传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
24.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25.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26. 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27. 只有防而不实,没有防不胜防。
28. 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
29. 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30. 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31. 安全伴一生一世,幸福在你家我家。
32. 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33.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34. 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35. 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36. 遵章是幸福的保障,违纪是灾祸的开端。
37.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矿工的生命。
38.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39. 树立矿山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40. 学安全知识,懂劳动保护,行科学管理。
41.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42. 安全是效益的保证,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43.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44.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45.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46.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47.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48. 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
49.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50. 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
51. 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保障稳定,促进发展。
5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循规蹈矩;防微杜渐。
53. 家庭、事业、财富都重要,没有安全都无效。
54. 拥有安全就是拥有生命,热爱安全就是热爱生命。
55.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56. 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57.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58. 加强煤矿生产规范化管理,推动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
59. 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60. 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61. 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62. 违章作业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违章不纠等于帮凶。
63. 安全心中记,操作不违章,父母放心,妻儿安心。
64. 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效益同步发展。
65. 以一万次的遵章守纪,防止事故的万一发生。
66. 安全纺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67. 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
68. 危险源点挂上牌,安全操作记心怀。
69. 人人安全员,处处安全岗。
70. 创建矿山安全文化,塑造矿工安全形象,营造矿区和谐景象。
71.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安全之实。
72. 常绷安全之弦,让生命乐章奏得更响亮。
73. 警惕是隐患的克星,麻痹是事故的信号。
74. 安全松一松,事故就冲锋;安全紧一紧,事故无踪影。
75. 安全是亲人的期盼,事故是众人的魔鬼
76. 祸在一时,防在平日。
77.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78. 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79.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80. 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81. 麻痹出事故,警惕保安全。
82. 安全地生产,平安地生活。
83. 警惕安全在,麻痹事故来。
84. 质量是生命,安全是保证。
85. 安全是金桥,通往幸福路。
86.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87. 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88. 施工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89.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90. 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91. 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92.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93. 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94.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95. 牢记生产安全,事故与你无缘。
96. 完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规程。
97. 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制度。
98. 宣传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
99.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100.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101. 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102. 只有防而不实,没有防不胜防。 103. 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 104. 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105. 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106. 安全伴一生一世,幸福在你家我家。 107. 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108.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109. 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篇二:机场服务质量
20XX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机场服务质量》(MH/T5104-2006),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用机场服务质量》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民用机场没有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空白。
结合国内机场实际制定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业是一个服务行业。机场作为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航空运输的地面保障设施,旅客和公众对机场服务水平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世界上一些经营管理比较好的机场,如新加坡樟宜机场、我国香港机场以及欧洲的一些机场,都非常重视机场的服务品质。机场通过为航空公司、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树立机场良好的形象和品牌,不但为自身带来了很高的商业价值,同时也创造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机场经过大规模的建设和改造,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得到了大幅度改善。但在软件方面,例如服务质量,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旅客、航空公司不断提高的.服务要求,并且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近几年,国内一些机场陆续推出了顾客服务承诺、服务标准、服务宪章等,但这些标准与承诺大多只涉及机场服务的某些方面,没有完整和系统地涵盖机场服务的全部内容,各机场承诺的内容、标准、要求差异也较大,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民用机场服务质量》的颁布,将为各机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机场的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服务提供参考依据,对促进各机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质量管理、逐步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借鉴国内外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是由民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受民航总局机场司的委托组织研发编制的。在标准编制期间,民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编写组先后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常州、沈阳、大连等不同规模和等级的机场,同时积累了大量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作为参考,对新加坡、香港、巴黎、法兰克福、曼彻斯特等国际(地区)机场在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深入研究。标准的编制运用了系统工程学、运筹学、统计学等原理和方法,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原则,经过多次讨论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报民航总局审定前,编写组还运用该标准对北京、沈阳等9家机场进行了实际检验和完善。《民用机场服务质量》以机场服务流程为主线,由通用服务质量、旅客服务质量、航空器服务质量、货邮服务质量和行李服务质量5部分组成。考虑到对于客户来讲,机场的服务是一体化的、系统的,因此,标准中将第三方在机场为客户(旅客、货主、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纳入到其中予以统一规范。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上机场服务方面的有关标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从1993年起在全球国际机场中开展旅客服务质量调查。国际机场协会(ACI)于2000年发布了《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与测评》,目前我国内地仅有首都机场参与ACI的全球机场服务质量调查。此外,国际机场管理者协会(IAAE)、航空运输使用者协会(AUC)等组织与机构,也都很重视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与评价。香港、樟宜、仁川等机场目前都建立了各自的服务水平协议(SLA)及评价体系,并多次在国际性服务质量调查中名列前茅。《民用机场服务质量》在借鉴上述国际组织和机场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质量标准,例如:流动问询与交通咨询、公众告示、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规范、征求旅客/航空公司意见、航空器地面保障等。另外,结合我国机场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质量要求进行了调整,个别指标高于国际标准,例如:行李差错率指标高于ACI“千分之1.5”的要求,也有部分指标略低于国际标准,例如:联检服务时间、办理乘机手续时间、旅客安检时间、旅客中转最短衔接时间等指标要求。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同步推出
作为该标准的配套,民航机场管理公司还同步研发了《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是在与ACI、IATA等国际通用测评模式接轨基础上,结合国内机场实际情况研发的,包括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两部分组成。主观评价(旅客满意度)与客观评价(现场测评)紧密结合,通过相互印证的方式,对机场的服务质量进行系统规范的评价,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自2005年开始,民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对18个不同类型机场进行了评价,收到良好效果。
据民航总局标准管理部门介绍,《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是一个推荐性行业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该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只是为民航系统机场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服务质量参考指针以及制定本机场服务质量规范的实践依据,在法律方面,不能以此为依据解决服务争议或赔偿问题。
去年7月份,杭州机场正式参加国际机场协会ASQ评比活动,该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为此,杭州机场每月就进行一次服务质量问卷调查,从往来机场交通工具、停车收费、安检等待时间、餐饮收费、洗手间保洁等34项内容逐一打分,这一科学、客观、公正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为杭州机场改进服务质量提供了参照。在机场硬件设施上,成立不久的候机楼管理部从一件件小事做起:投资300多万元对洗手间进行了彻底改造,蹲位由过去的32个增加到120个,充分满足了旅客的需求,解决了上厕所难的问题;增加9台冷热直饮水设施,24小时免费向旅客开放;投资10多万元在13部自动扶梯前加装隔离带,并张贴警示标语,提高旅客上下扶梯的安全性;今年8月起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合作,在候机楼内实现全覆盖无线上网;停车位增加到2200个,过夜停车实行半价收费
作为机场的最大客户,航空公司有何服务需求,杭州机场总是尽一切努力满足,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候机楼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今年2月,机场仅用两天时间就
为航空公司解决了办公用房问题,并增加14个值机柜台,满足南航、海航等需求;近期国航、东航长期反映的头等舱问题也将彻底解决。
改进服务质量,硬件是基础,软件是关键。从去年开始,杭州机场利用与香港机管局合资的优势,先后派出50多位中层管理人员到香港机场培训,通过学习交流,拓宽了管理人员的视野,了解了国际先进机场的服务理念。“取经”之后,结合杭州机场实际情况,杭州机场管理人员创造性地加以引进、消化,不断提升机场服务质量。
杭州机场企划部副部长陶倚天介绍说,根据国际机场协会的服务质量问卷调查,当前旅客对杭州机场服务质量最不满意的是“三高”:即餐饮价格高,零售商品价格高,停车收费价格高。旅客的呼声就是机场改进服务质量的第一信号。在餐饮价格方面,杭州机场先后引进麦当劳、肯德基、真功夫等国际、国内快餐连锁品牌入驻,通过充分竞争使餐饮价格整体下浮20%;在零售商品物价上,近期聘请国际知名公司对候机楼内商品布局进行评估、论证,以2009年候机楼商业经营新一轮招标为契机,引入国际特许经营品牌,通过减租让利的形式使商品零售价格下浮;而在停车收费上,机场正式与物价部门协商,收费价格不再“一刀切”,通过不同的服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满足不同车主的差异化需求。
据今年8月国际机场协会最新的一次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杭州机场整体服务满意度由今年1月份的3.78分上升到4.05分(最高为5分),在参与调查的全球100多家机场的排名位置有了大幅度提升。(记者 徐业刚 通讯员 阮周长)
国际机场协会(ACI)日前公布了2010年度全球机场服务质量测评获奖名单。
国际机场协会(ACI)日前公布了2010年度全球机场服务质量测评获奖名单,来自亚洲国家的机场包揽了全球最佳机场前五名。
其中,韩国的仁川机场成为了2010年全球最佳机场的第一名,而中国有三座机场进入前五名,分别是香港机场、北京首都机场和上海浦东机场。
20XX年,北京首都机场的年旅客吞吐量突破7000万人次,并被全球著名的航空公司与机场服务调查咨询机构Skytrax,评为中国内地首家四星级机场。
北京首都机场的ACI旅客满意度也有所提升,从20XX年底的4.57提升至4.73,成为全球最佳机场第四名。
此外,香港国际机场在年客运量逾4000万人次的机场类别中,连续五年获选为全球最佳机场。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位居第二。
背景链接
本次ACI关于旅客满意度的调查,共有来自153个机场的30万名乘客参与。
ACI指出,纵观近年来旅客满意度调查数据的结果,旅客最为关注的机场服务环节包括,机场环境、航站楼清洁度、办票人员工作效率、工作人员友好程度、引导标识、设施便利性、候机区舒适度等。
而当旅客的这些基本服务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会需要机场提供其他休闲娱乐方面的增值服务项目,如商务休息室、无线网络、餐饮和购物等。
全球最佳机场前五名
第一名
韩国仁川机场
第二名
新加坡樟宜机场
第三名
香港机场
第四名
中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第五名
中国上海浦东机场
●细分榜单
年客运量4000万人次
以上的机场排名
排名机场
1 香港机场
2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3 迪拜机场
4 达拉斯华兹堡机场
5 曼谷机场 (机场服务质量管理在机场运作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机场服务质量管理在确保机场运作满足机场当局向机场的顾客承诺的所有过程中都有所体现。2000版ISO9000中提出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只有认真坚持这些质量管理原则,并充分考虑机场运作的特点,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才能确保机场服务质量充分满足顾客的需求。
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充分满足顾客要求并应力争超过顾客期望。是机场服务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
为实现这个目标,机场当局应开展下列活动:
第一,要明确地了解不同顾客的需要,以确保机场运作的所有过程都是针对并满足这些需要进行的。例如从航空公司角度,他们需要优化的机场布局、吸引人的航站楼、高效的行李分检系统、让90%的旅客使用航站楼的登机桥、不影响客流的高水平的购物场所等。从旅客的角度,他们需要合理的价格、便捷的公路与铁路、步行距离短、安检和边检的时间短、快速的行李输送与充足的行李手推车、标志清晰、好的零售商店、吸引人的候机区等。
航空公司是机场的第一用户和服务对象,向航空公司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支持和协助航空公司安全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加快航班周转是机场的功能和应尽的职责。如深圳机场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新举措:航空公司在当次航班货物结载前指定的优装货100%优先配运装机;聘请部分航空公司代表担任机场服务质量监督员,并授予一定的权限,能够监督机场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言行;成立以主管一线生产副总裁为组长的工作小组,专门配合和协助航空公司在机场内开设新的服务项目和服务精品;航班监管员(红帽子)主动登机为机组排忧解难,开展延伸服务等等。
第二,与顾客的沟通渠道要通畅,加强双方的交流,并在整个服务过程中适时相互反馈信息。如青岛机场为了提高航班正点率,加强沟通,制定了“机场与航空公司信息反馈制度”,建立了信息反馈机制,从而使机场与各航空公司之间信息沟通更加顺畅,使机场能够及时了解现场服务真实状况,及时为航空公司排忧解难,进一步提高机场服务质量。
第三,测量顾客满意度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以“安全第一、飞行正常、优质服务”为质量总方针。质量总要求包括安全、航班正常和服务三个部分。旅客调查表是测量顾客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评估机场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手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第一章 总 则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的依据发生较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条款基本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简称“附件18”)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经正式生效,内容较附件18第三版发生变化,同时《技术细则》基于每两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内容上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规范运营人、托运人的行为,而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等主体的安全运输管理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运输分工的细化,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地也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现行《规定》仅规范托运人和运营人行为的模式在实践中显得管理力度不够而且部分主体责任缺失。为了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全面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各相关主体,使《规定》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相适应,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修订《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健全危险品经营人、托运人、代理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主体责任;创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模式,突出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2011-2012 版)》(Doc9284号文件)是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附件18是国际民航组织向各缔约国提供的管理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原则性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是对附件18的基本规定的详细阐述,包含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所需的全部细则。以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作为修订《规定》的依据既是我国履行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义务,也有利于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则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促进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模式发生变化
现行《规定》要求在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列明所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不在许可列明范围内的机场,运营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这一许可模式要求民航管理机构对经营人实施危险品运输的机场进行逐一审批,实践中当不同经营人在同一机场实施危险品运输时,民航管理机构通常需要对同一个机场或机场的同一地面服务代理人进行重复审核,以确定经营人在该机场进行危险品运输的地面服务保障能力。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经营人(修订后《规定》将“运营人”改为“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不再列明具体机场,只列明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只要机场在经营人许可经营范围内即可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来确保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
(二)突出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的管理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包括经营人的代理人和托运人的代理人。经营人的代理人又分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货运销售代理人。现行《规定》对代理人的规定仅限于危险品培训的要求,而没有义务和责任以及运营人对其代理人管理责任的规定。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分工的细化,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活动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
修订后的《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代理人,分别对托运人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责任。
1、托运人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直接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准备工作,全部或部分进行危险品的分类识别、包装、标记标签、运输文件准备等工作,因此托运人代理人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规定》要求对托运人代理人参照托运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开展人员培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
2、货运销售代理人。针对当前航空货运销售代理市场现状,《规定》加强了经营人对其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在人员培训、信息提供、货物查验以及隐含危险品防范等方面符合规章要求。《规定》要求货运销售代理人需同经营人签订货运销售代理协议,方可开展相关代理业务,并由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实施管理。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开展的销售代理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3、地面服务代理人。鉴于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中承担了经营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责任,是经营人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的主要体现,《规定》对地面服务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内的地面服务人一般隶属所在机场,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规定》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时,参照经营人责任的规定管理。
(三)加强对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
现行《规定》只要求运营人制定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管理机构批准,对其他危险品运输主体不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实践中,培训大纲是相关主体对人员开展危险品知识培训的具体安排,涉及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及教 材以及培训要求等,直接影响到危险品培训的质量。
修订后《规定》明确要求五类主体必须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这五类主体分别是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国内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其中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安全检查机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货运销售代理人培训大纲由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通过加强对危险品航空运输各主体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来加强危险品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四)增加对培训机构及教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针对危险品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已经普遍存在,而且针对经营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开展了大量的培训工作。
为有效规范现有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同时确保危险品培训的组织性,保证危险品培训质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均可设立培训机构,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通过危险品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同时对所有开展危险品培训工作的机构和单位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教员作了一系列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旨在实现危险品培训机构和教员的统一管理,从而加强危险品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丰富了向航空运输旅客提供危险品运输信息的相关内容
现行《规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方面仅要求运营人及 机场当局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
鉴于旅客携带危险品关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时考虑到《技术细则》在这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丰富和细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险品信息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体,由原来的运营人和机场当局扩大到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二是增加和细化了信息告知的环节和方式,修订后《规定》要求在售票、值机环节进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过网络、自助值机、公告、直观示例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明确了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
修订后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目的是在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体现出经营人是否能够承运危险品以及运输危险品的相关限制条件。此项修改主要基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4章 4.2.1.6 规定:“航空运输合格证(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运行规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应当至少包含附录6第3节的信息,自2010年1月开始,应当遵从附录6第3节的设计。”而附录 6第3节“运行规范”表中包含“是否获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内容。
(七)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对机场管理机构设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的相 关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制定一套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预案,从而有效开展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减少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鉴于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着机场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职能,修订后的《规定》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方案,设置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做了明确要求,从而使机场管理机构的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与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救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体系。
(八)新增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内容
现行《规定》没有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为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加强危险品运输的事后监管,修订后的《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民航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品运输监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了危险品监察员的工作要求;三是规定了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事件举报、调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记录制度。
(九)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现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只有运营人和托运人两类,在托运人代理人或运营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时,《规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相关主体责任的缺失。
修订后的《规定》全面丰富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是扩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对经营人及其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使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对严重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规定》不再直接对隐报、瞒报行为设置行政处罚,而是根据隐报、瞒报行为可能违反的托运人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处罚,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了隐报、瞒报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结果上也加重了对隐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增加了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的规定
现行《规定》没有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结合目前实践,在附则中明确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关于《民用航空运输地面保障服务规范最新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