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安全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
2、国际航空货运的特点和作用
3、定期国际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安全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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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航班计划;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第五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在符合有关航权安排的前提下,当某条国际航线年均客座率达到75%以上,并且已飞公司不能增加运力时,可增加新的指定。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七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民航局应当公开国际航线航权分配原则,并公示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空运企业需要调整或补充航班计划的,按照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终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国际航空货运的特点和作用
国际航空货运的特点和作用
国际航空货运的特点和作用你们知道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航空货运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异常迅速,特别是受到现代企业管理者的青睐,原因之一就在于它具有许多其他运输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概括起来,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特征有:
一、运输速度快
从航空业诞生之日起,航空运输就以快速而著称。到目前为止,飞机仍然是最怏捷的交通工具,常见的喷气式飞机的经济巡航速度大都在每小时850~900公里左右,快捷的交通工具大大缩短了货物在途时间。可以这样说,快速加上全球密集的航空运输网络才有可能使我们为从前渴望而不可及的鲜活商品开辟远距离市场,能够随行就市,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使消费者享有
目前,在我国的进口商品中,采用航空运输的主要有通讯设备、电脑、成套设备中的精密部件、电子产品和其他精密的高科技产品;出口商品主要有服装、丝绸、棉针织品、工艺品、海鲜农副产品、鲜花、水果和蔬菜、电子和机械产品等等。
二、不受地面条件限制
航空运输利用天空这一自然通道,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对于地面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的内陆地区非常合适,有利于当地资源的出口,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航空运输使本地与世界相连,对外的辐射面广,而且航空运输比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占用土地少,对寸土寸金、地域狭小的地区发展对外交通无疑是十分适合的。
三、安全、准确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航空运输的安全性较高。1997年,世界各航空公司共执行航班1800万架次,仅发生严重事故11起,风险率约为三百万分之一。航空公司的运输管理制度也比较完善,货物的破损率较低,如果采用空运集装箱的方式运送货物,则更为安全。
四、节约包装、保险、利息等费用
由于采用航空运输方式,货物在途时间短,周转速度快,企业存货可以相应减少。一方面有利资金的回收,减少利息支出;另一方面企业仓储费用也可以降低。又由于航空货物运输安全准确、货损货差少、保险费用较低,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航空运输的包装简单,包装成本减少,这使得企业经营成本下降,收益增加。此外,由于航空运输速度快,货物周转期短,货损货差少,可以减少货物的包装、保险和利息等方面的费用。
当然,航空运输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航空货运的运输费用较其他运输方式更高,不适合低价值货物;航空运载工具——飞机——舱容有限,对大件货物或大批量货物的运输有一定的限制;飞机飞行安全容易受恶劣气候影响等等。但总的.来讲,随着新兴技术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产品更趋向薄、轻、短、小、高价值,管理者更重视运输的及时性、可靠性,航空货运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航空货运代理的出现及其作用
采用航空运输(简称空运)方式进出口货物,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如出口货物在始发机场交给航空公司承运之前的销售、接货、订舱、制单、报关和交运等;进口货物在目的地机场从航空公司接货、接单、报关、送货或转运等。这类业务航空公司一般不负责办理,因而专门承办此类业务的行业——航空货运代理业——便应运而生了,而其经营主体则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航空货运业务分为通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或由收、发货人直接向航空公司办理两种形式。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货主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既可以是货主的代理,代替货主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或提取货物;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代替航空公司接收货物,出具航空公司的总运单和自己的分运单。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所以能够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是因为它的服务能够为货主和航空公司双方都带来方便和好处。
首先,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大都对运输环节和有关规章制度十分熟悉,并与民航、海关、商检和交通运输部门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具备代办运输手续的有关条件。同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世界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人,能够及时联络,控制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而航空公司只负责从一个机场至另一个机场的运输。因此,委托航空货运代理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比委托人直接向航空公司办理更为便利。
其次,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代理集中托运,即把若干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货物,用同一份总运单发运到同一到站,由其在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接货,报关后分拨给实际收货人。这种集中托运方式可以从航空公司争取到较低的运价,代理公司和货主都可以从这种服务中获益。
就航空公司而言,它也可以从代理公司的服务中获利。虽然航空公司要向代理公司支付一定的酬金,但是代理公司为其组织了成批货源,承揽了大批客户,将千家万户的货物集中起来托运,为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而有助于其进一步开拓空运市场。同时,收货人和发货人可以从货运代理那里得到方便、快捷的全过程的增值服务,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增强其在本行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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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
(九)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的代码共享航班计划的说明;
(十)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第五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者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七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民航局应当公开国际航线航权分配原则,并公示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空运企业需要调整或补充航班计划的,按照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30日前、或终止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第三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
(九)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的代码共享航班计划的说明;
(十)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第五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者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七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民航局应当公开国际航线航权分配原则,并公示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 空运企业需要调整或补充航班计划的,按照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终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关于《航空运输安全性》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