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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6 14:37:1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东航返航事件


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怎么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东航返航事件

不满情绪导致返航

据国家税法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公民应在3月31日前自行申报纳税,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都属该范畴。所以,地方税务部门要求该公司在今年1月起按照新税率缴税并补交去年个税。

公司与税务部门交涉未果,此事在飞行员队伍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在3月29日出现《致东航云南分公司全体飞行员的一封信》,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部分飞行员对待遇偏低所存在的不满情绪。

从调查组谈话中了解,飞行员对待遇偏低、节油奖发放不合理不透明、跟机无小时费、正常返航或备降无小时费、个人税率偏高等利益上的诉求长期得不到答复和解决不满意,同时对管理层与一线员工缺乏沟通、工作环境不够和谐、公司凝聚力不强等问题有意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怎么样?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2005-09-27注册成立的分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机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0007785798267,企业法人孙世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和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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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事件中的“郑志宏事件”是怎么回事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到单位索赔1257万元,此案经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最终于昨日(24日)作出由郑志宏负责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余万元,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今年6月18日终止等裁决。

一波三折的申诉过程

42岁的郑志宏是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然而至,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将他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也未将档案和相关手续进行转移。

6月18日,公司并没给郑志宏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随后,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否认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重组后新设的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在万般无奈之下,郑志宏只能撤回对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诉,郑志宏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

令郑志宏始料不及的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郑志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和公司反诉郑志宏劳动争议案进行公开审理。

裁决赔航空公司近70万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是由原云南航空公司变更后的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主辅分离以主业为基础成立的,郑志宏被划入主业单位。因此,原云南航空公司及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与郑志宏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两原云南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出资的培训费,该航空公司可要求赔付。其次,郑志宏已于2007年5月17日提前30日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认定于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郑志宏的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公司。

关于《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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