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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取得什么并投入运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6 07:44:4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取得什么并投入运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航CCAR91部,121部,135部是什么意思


2、什么是ccar-141、61、135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取得什么并投入运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航CCAR91部,121部,135部是什么意思

一、CCAR-91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和安全制定的飞行规范准则、飞机维修要求、设备合格要求、运营机构要求、机组人员操作规范等关乎飞行安全的条例规定,是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民用飞行器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CCAR-135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针对小型航空器的商业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运营规范。CCAR-135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00吨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等飞机运行的规则。

三、CCAR-121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额《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针对民航航线客机和大型货机运营人制定的运营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正常的民航客机、载客运输飞行、大型货运飞机等。如国航,南航等。

扩展资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一、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

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 61)、«一般运行和飞

行规则»(CCAR 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

的规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什么是ccar-141、61、135、91、147.

CCAR-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是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即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CCAR-14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 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91:《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86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6年12月16日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第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运行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e)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b)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的要求。

(c)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有关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141.11条 委托考试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本规则D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考试。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a)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相匹配的训练规范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

(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第141.18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提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

(4)训练规范变更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141.15条有关规定实施。

(b)本条(c)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列入训练规范。

(c)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初次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后续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训练规范中批准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

(1)面向按照CCAR-9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5部)运行的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公司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i)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A)

(ii)仪表等级课程(附件B)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C)

(iv)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F)

(v)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飞机或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附件G)

(vi)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附件H)

(vii)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附件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

(2)面向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的课程:

(i)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附件D)

(ii)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附件E)

第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

(11)训练记录。

(c)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

哪一种运行需要遵守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CAR135部是中国民航规章体系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在CCAR91部的基础上,针对小型航空器的商业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运营规范。CCAR135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吨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等飞机运行的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

一、将第135.3条(c)款修改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规定的运行;

“(2)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3)空中游览运行,指本条(a)(4)规定的运行。”二、删去第135.11条(a)款(3)项。三、将第135.29条(c)款修改为:

“(c)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四、将第135.155条修改为:

“第135.155条飞行数据记录器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原始信息。”五、将第135.157条(a)款、(d)款和(e)款分别修改为: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本规则第135.155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毁撞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录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a)款第(2)项第(iii)和(iv)目的记录要求。”六、将第135.243条修改为:

“第135.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

“(a)除使用旅客座位不超过9座(不包括机组座位)航空器在国内实施载客运行或者在国内实施全货物运输运行外,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b)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c)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至少具有10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5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100小时的夜间飞行时间以及75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为实际飞行);

“(3)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当运行旋翼机时,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七、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航法律效力等级是什么?

第一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层 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 民航规章:由民航局起草,以民航局长令的形式公布。是以国际民航组织19个附件为依据,技术规范和国外规章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通常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如CCAR121-R5《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第四层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管理文件(MD)、工作手册(WM)、信息通告(IB) 经常使用的如《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管理规定》就是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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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民航规章:

CCAR-25R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61R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5FSR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7FS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管理规则》

CCAR-71:《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CCAR-91R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7FSR3:《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CCAR-121R5:《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276R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关于《民用航空器取得什么并投入运营》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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