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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安全手册电子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5 08:20:1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安全手册电子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登机箱大小符合登机要求,但是重量超过了,请问能登机吗?


2、航空器活动区驾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安全手册电子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登机箱大小符合登机要求,但是重量超过了,请问能登机吗?

不能登机,只能走托运,要求很严格。

根据四川航空《旅客、行李 国内运输总条件》中要求,

第13.4.2条 随身携带物品

川航限定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持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

身携带两件物品;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

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三边分别不得超过 20×40×55 厘米, 每件随身

携带物品的重量不超过 5 公斤。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

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因此无论是公务舱还是经济舱,9.2公斤行李,只能走托运。

扩展资料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1.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

04-02 版 26

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以及川航《危险物品运输手册》

中列明的以下禁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爆炸品;气体(包括易燃

气体、非易燃非毒性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

自燃的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

性物质和传染性物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品。

2.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3.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条件 13.3.3 规定的除外)

含军用、民用、公务用枪、国家禁止的其他枪支:如手枪、步枪、

冲锋枪、机枪、防暴枪、气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

枪、催泪枪、电击枪,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等。

4.匕首、刺刀等);国家禁止的械具(电

击器、防卫器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5.国家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

有自锁装臵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

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

器具,如弩。

6.其他物品:

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体积、包

装、形状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传染病病原体;

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臵),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

镁棒(打火石);

额定能量超过 160Wh 或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或标

识不清、无明确生产厂家厂商或无法确认额定能量/锂金属含量的充

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运输标准按照川航相关规定办

理);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 70%的酒精饮料;

活体动物;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臵,包括已使

用的空氧气瓶;

易碎、易损、易腐物品及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海

鲜、榴莲等);

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

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参考资料:四川航空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

4.2.1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3.1民航车辆不得驶出飞行区(食品车、加餐车、垃圾车、污水车、航空邮件运输车以及消防车除外)。

4.3.2除下述有特殊说明的路段外,机尾行车道只允许配餐车、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货运/行李拖盘车、垃圾清运车、清水/污水车、加油管线车、油罐车及其他经批准的车辆通行。

允许所有车辆通行的机尾行车道为:

4.3.2.1 103-116机尾行车道;

4.3.2.2 214-217机尾行车道;

4.3.2.3 315-318、319-322机尾行车道;

4.3.2.4 501-504、535-536机尾行车道;

4.3.2.5 602-612机位机尾行车道;

4.3.2.6 701-711机位机尾行车道;

4.3.3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配餐车、货运/行李拖车、油罐车、传送带车等设计时速低于30km/h的车辆在双向四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只允许在最外侧车道行驶;需向左转弯时,可提前50米进入内侧车道。

4.3.4车辆在双向四车道上行驶,当道路中央为黄色实线时,不允许跨越实线超车、转向或掉头;当道路中央为黄色虚线时,可穿越虚线左转弯进入停机位或停车位,但不允许掉头进入对面车道行驶。

4.3.5通用车辆(机组车、VIP车辆、拖挂设备的车辆及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不得经南机库中路通行,去往701-711机位的上述车辆需经南机库东路通行;去往711以南机位的通用车辆需绕行南机库西路。

4.3.6二号航站楼国内远机位出港大厅北侧道路只允许自西向东单向行驶。

4.3.7二号航站楼行李分拣厅南、北两侧通道只允许行李拖车通行,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4.3.8二号航站楼北指廊西垂头消防通道为接送头等舱旅客及晚到旅客的小型车辆单向专用行车道,其它车辆不得使用。

4.3.9 315-318、319-322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自南向北单向通行。

4.3.10 501-504、535-536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自北向南单向通行。

4.3.11二号航站楼内环路通行规则为:

4.3.11.1内环一路、内环二路远机位登机口门前道路只允许旅客摆渡车、机组车通行

4.3.11.2内环一路东南口与西南口、东北口与西北口之间,内环二路东南口与西南口、东北口与西北口之间的路段允许除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行李/货运拖车、客梯车、航空器加油罐车以外的其他车辆通行。

4.3.12环场路只允许围界巡视车、驱鸟车、灯光及导航设备检修车辆及其他经飞行区管理部批准的车辆行驶,其他车辆禁止驶入。

4.3.13车辆在跑道、滑行道作业的规则为:

4.3.13.1正常运行条件下,除查道车、扫道车、摩擦系数测试车、灯光检修车、航空器引导车及正在拖曳航空器的牵引车外,所有车辆严禁驶入正在使用的跑道及滑行道。其他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应征得飞行区管理部同意,在引导车带领下方可进入。

4.3.13.2在跑道、滑行道上作业的车辆必须配备能够与塔台保持不间断的双向通信联络的设备。

4.3.13.3应急救援情况下,参与救援的车辆可根据机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进入跑道、滑行道区域进行作业。

4.3.14通讯导航队、武警二支队、消防大队和飞行区管理部的车辆在进入跑道外环场路两端的导航敏感区时可通过对讲机直接向塔台请示,其它临时需要进入敏感区的人员须向飞行区运行控制中心申请。

4.3.14.1需要进入导航敏感区的车辆和人员得到许可后,应当快速通过;当有航空器降落时,车辆应当在敏感区外等候,不得强行通过,通过导航敏感区后告知塔台。

4.4车辆安全规定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以前,必须确保所驾驶车辆及移动设备适宜在道路上行驶,车辆符合民航总局«170号令》的相关要求。

4.4.1车辆外观

凡是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车辆需在车辆两侧显著位置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或标志,在车辆顶端喷涂黄色警示颜色。

4.4.2黄色警示灯

凡在航空器活动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警示灯的安装必须满足从前后左右(在平视的情况下)都可看到的位置,另外,灯光强度和转动频次必须满足飞行区运作的要求。

4.4.5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其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4.6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易取之地。

•航空器活动区内发动机处于开启状态的车辆必须打开黄色警示大丁;

•夜间须开启开车头照明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

在雾天或机 场实施II类运行时,车辆应开启雾灯;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禁止使用远光灯。

4.5一般驾驶规定

4.5.1车辆应按指定的通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主动接受执勤人 员的检查;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后,自觉接受机坪监察员的检查和指挥。

4.5.2车辆应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且应靠道路右侧行驶。

4.5.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5.4航空器活动区内严禁吸烟,此规定也适用于车内人员。

4.5.5驾驶员在机坪驾驶车辆时,须与前车有适当距离,确保安全。

4.5.6车辆、集装箱及货架运载货物时需进行固定。

4.5.7未关掉发动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等候。

4.5.8驾驶员不允许在首都机场飞行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4.5.9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应避让旅客摆渡车。

4.6严禁车辆与航空器抢行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车辆均必须让路予航空器;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必须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如图);

当航空器人工引导入位时,严禁车辆从协调人员与航空器之间穿越。

4.7航空器尾流

航空器启动发动机、在进入停机位及离开停机位时,均会产生尾流而造成危险,在停机坪操作的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警觉,与前面未关掉发动机的航空器保持安全距离。

4.8车辆停放规则

•车辆应当按飞行区管理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方向进行停放,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和作业为原则;

•临时停车位只供车辆临时停放、上下客使用,不得长时间占用,停放时驾驶员应随车等候,摆渡车具有优先使用权;

•专用停车位专供某一类车辆停放,其他车辆禁止占用;

•保障车辆在航班到达前,可以进入机位作业等待区,但不得长期占用;车辆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时,必须关问发动机,且驾驶员必须随车等候(如图);

•装卸区供装卸货物的车辆临时停放使用,不得长期占用;

•车辆不得停放在油井及消防井的区域内。

4.9.1车速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路段限速,不得超速行驶(具体的路段限速见附录2一首都机场飞行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在机坪运作区行驶及进行保障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车辆对接航空器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9.2指定行车道

除了在停机位内进行保障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必须沿着地面指定的行车道行驶,不得穿越停机位。

4.9.3靠右行驶

在行车道上行驶的车辆须靠右行驶。若要超越前面的车辆,必须从前面车辆的左边超车,禁止从右侧超车。

4.9.4车辆让行

•车辆在机尾辅助服务车行道行驶时,沿虚线一侧前进的车辆需让行于沿实线前进的车辆,沿实线前进的车辆严禁越线行驶;

•辅助服务车行道内车辆应主动让行给主服务车道内车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车辆让行给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车辆;

•在辅助服务车行道内行驶的车辆应当随时观察周围航空器动态, 当航空器发动机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行驶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避让进出停机位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行驶的车辆须让路予摆渡车、要客车辆、护卫车队以及处理紧急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和消防车,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应急车辆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可以不按线行驶(包括横过滑行道) ,但应注意避让航空器;在执行完救援任务后,应急车辆应按线行驶。

4.10在滑行道附近行驶或穿越滑行道须知

4.10.1穿越滑行道车辆在穿越滑行道时,遇有"STOP"标志时,必须停车观察,在确定安全后,方可通过; 如需让行予航空器时,车辆必须在"STOP"标志前停车等待。

4.10.2与航空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无论行车道在什么位置,车辆必须与航空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4.10.3不得在滑行道停车驾驶员严禁在滑行道上停车。

4.11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须知

4.11.1驶进停机位

•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

•当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时,严禁车辆进入机位安全区;

•无人看管的车辆禁止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和机位安全区内;

•为航班提供服务的保障车辆在机位安全区和保障作业等待区运作时,应当注意避让航空器旁的地勤人员。

4.11.2航空器到达前的车辆停放位置

准备为到达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停放在专用位置或保障作业等待区内,直至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

安全靠泊状态的四个要素:

•发动机关问; •

防撞灯关闭;

•轮挡正确放置,两个后起落架外侧机轮前后和前轮前后挡上轮挡; •

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挡放好后,机务应向驾驶舱发出松刹车信号)。

4.11.3航空器旁的车辆停放位置

•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0米以外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时方可对接;

•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车辆与航空器及邻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工作;

•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轮挡,驾驶员应随车等候

•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再鸣号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如上右图)。

4.11.4不得在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无论任何车辆(除加油车外) ,严禁在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4.11.5特定区域的保护

车辆严禁驶入廊桥移动区、廊桥摆放区、人行步道、高杆灯保护区、机位电源保护区及加油井保护区(如图)。 加油车前方的紧急出口通道,同时加油车辆车头不允许正对机身。

航空器推出停机位时,除了拖车外,任何车辆不得侵入机位安全区。

4.12拖曳须知

4.12.1行李拖车拖挂托盘时,大托盘不得超过4节;小托盘不得超过6节;行李拖斗拖挂不得超过4节。

4.12.2行李拖车在拖曳拖盘/拖斗时不得倒开。

4.12.3拖曳千斤顶及服务梯时速20公里/小时

4.13低能见度(II/III类运行)时的安全措施

4.13.1车辆行驶 车辆须尽量减少在停机坪上的行驶。

4.13.2航空器运转区严禁任何车辆驶进航空器运转区、II / III类运行敏感区及临界区。

4.13.3滑行道与服务车道相交处为保障航空器往来的安全,飞行区管理部门将派人在车行道穿越滑行道入口处,进行交通管制。

4.13.4车速

最高车速限制减至每小时20公里,但随着能见度减低,驾驶员必须按当时的情况,适当减低车速,以确保安全。

4.13.5安全距离

驾驶员须与飞机及其他车辆保持比平常更大的安全距离。

4.14飞行区车辆流动加油

4.14.1加油车辆要求

•航空器牵引车、平台车、传送带车、客梯车、旅客摆渡车、电源车及气源车可以进行定点加油,其他特种车辆及通用车辆不得进行定点加油。

•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电源车及气源车可在各机位前方的特种车停放区进行定点加油,但该机位停放航空器时不得进行加油作业。

5、车辆故障及意外报告

5.1车辆故障

5.1.1报告

若车辆在滑行道、滑行支道或停机位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飞行区控制中心和塔台,并迅速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把危险警告灯亮起,有警示牌的应设置警示牌。

5.1.2移离车辆

接报后,故障车辆单位必须及时到场进行处置,服从飞行区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把故障车辆移离现场或移至不影响航空器运作的安全区域。

5.1.3禁止检修车辆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禁止检查或修理车辆。

5.2交通意外

5.2.1报告

若在航空器活动区内发生交通意外,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飞行区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并听从飞行区管理部门的指挥。

5.2.2伤亡事件

若有人员伤亡,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医疗部门、飞行区控制中心及机场公安分局报告,并对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5.2.3留在现场

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除必要的救护及止损措施外,相关人员应留在原地,保护现场,而且肇事车辆不应被移动。

5.2.4事故调查和处理

飞行区内车辆交通意外由飞行区管理部会同机场交通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协调处理;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意外事件交由机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

首都机场飞行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一、分区限速原则限速区域划分以下列原则进行:

1、与航空器进位或离位路线无交叉的双向四车道外侧道路限速25km/h,内侧道路限速50km/h;

2、与航空器进位或离位路线无交叉的双向双车道道路限速 40km/h (T1楼前道路限速25km/h );

3、各机位机尾行车道限速25km/h;

4、自滑出港的远机位机头方向行车道限速25km/h;

5、T3航站楼楼内环路限速25km/h;

6、连接东西区的道路限速50km/h;

7、环场路限速50km/h;

说明:穿越滑行道的路段,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限速50km/ho

飞机上能带消毒水吗

根据规定,消毒水不允许携带上飞机,也不能够托运,因为消毒水属于易燃物品。容易给飞机的安全造成隐患。

因为特殊的原因,不少的朋友乘坐飞机的时候,想携带消毒水到飞机上给座位消毒,可是又不知道能不能携带消毒水上飞机,究竟消毒水能不能带上飞机呢?下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吧。

01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手册》,酒精体积含量超过70%,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另外,84消毒液、双氧水、过氧乙酸消毒液等液态消毒剂含有毒性物质,不可随身携带,也不能托运。

02

首都机场发出提示,搭乘航班禁止携带液态消毒剂,托运也不成。许多旅客在出行时会携带免洗洗手液、酒精、消毒液等消毒用品。首都机场提示广大旅客,目前多数免洗洗手液均含有高浓度酒精。酒精的主要成分是乙醇,属于易燃液体。

03

旅客携带的消毒液种类大部分为塑料瓶装“84消毒液”和“过氧乙酸”。这类消毒液一般都有强烈的刺激味,且对金属有腐蚀作用,旅客携带乘机,一旦因包装不好发生外溢情况,就会给航空安全造成隐患。

04

旅客随身携带瓶装中药饮品登机的也不少,往往到了安检柜台不得不补办托运手续,因为民航总局早有规定,液态物品随身携带必须开封查验。药液开封后不利于保存和携带,旅客应提早办好托运手续。

05

民航局对于体温计的携带也有明确规定,水银温度计不可随身携带,包装完整可办理托运,每名旅客仅限携带一支。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Z分部 附则

 第26.99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的编制说明

长期以来,由于运营飞机在结构损伤、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和燃油箱爆炸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国际民用航空业运营机队的持续适航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在Aloha航空公司波音737飞机航空事故发生后,正式启动了老龄飞机项目,先后开展了针对结构、电气线路和燃油箱防爆的专题研究。经过多年努力研究,自2007年11月8日起,FAA相继颁布了美国联邦航空规章(FAR)第26部及其第1至4次修正案,在适航要求方面,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结构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资料以及燃油箱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制定了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措施,增加了设计批准证书持有人(DAH)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的责任和作用。

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有针对性地实施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的各项措施势在必行,中国民用航空局紧密跟踪和研究国外适航当局在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和安全方面的最新研究动向和规章修订情况,在充分研究上述FAR-26内容和要求基础上,围绕着FAR-26提出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措施,调研我国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营人实际情况,广泛听取航空业专家意见,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措施,即CCAR-26。

CCAR-26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结构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资料以及燃油箱安全提出了强制要求,增加了DAH对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的责任和作用,对保证运营机队在预防燃油箱爆炸、减少电气线路故障、保证结构完整性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如果执行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措施中针对飞机结构的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检查要求,运营人可以获得飞机DAH提供的损伤容限资料和修理评估指南,可以深入解决随着飞机使用时间增加和使用中维修、改装等带来的大量结构完整性问题。

CCAR-26对运输类飞机电气线路互联系统、结构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资料以及燃油箱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和措施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电气线路互联系统

1996年,美国环球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47客机怀疑因飞机线路故障产生的电火花进入飞机燃油箱而导致空中爆炸,机上230人全部遇难。1998年,瑞士航空公司一架MD11飞机失火后坠入大西洋,机上229人全部遇难,尽管最后未能完全确定导致此航空事故的确切原因,但事后的调查发现:在有可能最早起火的客舱位置处,找到的一段客舱娱乐系统导线电缆上发现有凝固铜,此现象表明,该处电缆曾产生过电弧导致铜质导体融化后又凝固,因此最后认为,该导线故障产生的电弧,很有可能就是这起飞机失火坠毁事故的元凶。

根据以上两起事故调查情况以及在飞机日常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诸多电气线路问题,FAA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对导线检查的适航指令,并督促飞机制造厂颁发了相关的紧急服务通告。检查结果表明在老龄飞机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线路老化;

2、线路连接器受腐蚀;

3、维修工作中对导线的安装和修理不正确;

4、线束被金属碎屑、污物及易燃液体污染。

FAA认为在现有飞机持续适航文件中针对飞机电气线路方面的维护操作标准和相应程序的工作项目不全、检查要求不具体。如,对线路检查要求的标准太粗略,通常将对线路的检查工作项目结合在区域检查任务中,并采用一般目视检查(GVI)的方法,这样可能造成检查对象和目的不够具体和明确(如,检查什么、怎样才是合格的等);检查人员不够专业(由于区域检查任务一般由机械员执行,而非受过线路方面专门培训的电气人员执行)。另外,在现有的飞机维护手册中,对线路安装和修理等方面的合格与不合格判据的描述不够充分和具体。因此,FAA决定对运输类飞机的审定和运行规章进行修订,对飞机电气线路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要求进行改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有运输类飞机电气线路系统的安全性。

CCAR-26的B分部第26.11条“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护大纲”要求DAH或设计批准证书申请人使用增强型区域分析程序(EZAP)评估和制定EWIS相关的维护任务或程序以及相应执行间隔,或者在维护、改装或修理过程中,尽量减少EWIS污染和意外损坏的预防和告诫信息,以便尽量减少易燃物的积聚、检测EWIS部件的损伤和检测现有维护检查工作中难以有效发现的EWIS安装偏差。同时,要求其制定的含有上述内容和信息的EWIS持续适航文件(ICA)必须以适当和容易识别的文件形式提供给相关人。

DAH使用EZAP制定EWIS的ICA并提交局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流程与MRB程序是一致的。EZAP分析程序的主要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飞机区域,包括边界;

第二步:列出区域的详细信息;

第三步:区域中是否含有导线?回答这一问题可从EZAP分析程序中剔除不包含导线的区域;

第四步:确定区域中是否有或者可能会有可燃物质?

第五步:确定是否有有效维护任务来降低可燃物质积累的可能性?大多数营运人的维修工作中未包含关于将可燃物质从导线或邻近区域清除或防止可燃物质积累的维护任务;

第六步:定义维护任务和执行任务的间隔;

第七步:导线是否与主要和备用液压、机械或电气飞行控制管线贴近?当回答“是”时(如2英寸或50毫米),即使区域中没有可燃物质,也要进入到第八步;

第八步:选择导线检查等级和间隔;

第九步:考虑与系统和动力装置和/或区域工作中的现有检查任务合并。

FAA咨询通告(AC)25-27A《使用增强型区域分析程序(EZAP)制定运输类飞机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持续适航文件(ICA)》提供了对以上EZAP分析程序的详细描述。

二、结构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资料

飞机的疲劳裂纹是航空安全多年来所关注的问题。由于疲劳裂纹导致了多起飞机的灾难性事故。为了有效解决飞机使用中疲劳裂纹开裂导致的飞机灾难性事故,1978年,FAA颁布了FAR-25的第45号修正案,要求新申请型号合格证的飞机必须符合结构损伤容限要求,并编制ICA,向运营人提供飞机结构的维修方案。1980年开始,FAA强制运输类飞机运营人执行损伤容限检查程序,但当时的检查大纲仅针对飞机基准结构,并没有考虑飞机结构的修理和改装后的检查要求。1988年,Aloha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37飞机发生事故,经调查,此事故是由于飞机结构失效所致,其根本原因是当时的飞机维修方案不能解决潜在的飞机修理和改装以及改装的修理所带来的结构疲劳问题。

为解决修理和改装可能带来的结构疲劳问题,CCAR-26的E分部“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资料”要求DAH制定影响疲劳关键结构的修理和改装的基于损伤容限评估的资料,同时,制定修理评估指南(REG),并提供给运营人。

对于国内DAH和设计批准证书申请人,按照CCAR-26的要求制定修理和改装的结构损伤容限资料时,所要求的技术能力与CCAR-25的第25.571条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所运用的损伤容限分析技术的对象范围扩大。CCAR-25的第25.571条针对的分析对象是飞机基准结构,CCAR-26的要求是对影响疲劳关键件的修理和改装进行损伤容限分析,并给出损伤容限检查要求。

所有进口飞机的DAH基本上都正在进行FAR-26的符合性验证工作(FAR-26作为型号设计的审定基础之一),能够按照要求向运营人提供满足FAR-26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因此,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CCAR-26后,对进口飞机没有实质性影响,只需按照型号认可审查程序,对相关进口飞机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DS)更改/STC进行认可审查,要求DAH向国内运营人提供相关的满足CCAR-26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

AC-120-93“修理和改装的损伤容限检查”为DAH和运营人提供了规章符合性的验证方法。

三、燃油箱安全

1960年以来,全世界范围内有18架飞机因燃油箱爆炸而受损或失事,FAA一直在致力于研究防止燃油箱爆炸的措施、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审定标准(FAR-25)。经过多年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FAA于2008年7月21日正式发布了“降低运输类飞机燃油箱可燃性”最终政策(73 FR 42444),对FAR-25提出第125修正案。该修正案在FAR-25的第102修正案关于点火源防护要求的基础上强化了对燃油箱内可燃环境的控制,并明确提出燃油箱可燃暴露程度具体可接受的量化指标和分析方法,要求通过显著降低燃油箱暴露在可燃蒸汽环境中的程度,实施降低可燃性的措施(FRM:Flammability Reduction Means)或有效减轻点燃影响的措施(IMM:Ignition Mitigation Means),从根本上解决燃油箱防爆的安全问题。同时,对FAR-26提出第2修正案,在FAR-26中新增D分部“燃油箱可燃性”,对已投入航线运行和正在申请型号合格证以及已取得型号合格证新生产的运输类飞机分别提出追溯性要求,要求飞机(包括在役和在产)的DAH完成对燃油箱及涉及燃油箱的设计更改的可燃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FRM改装措施及相关检查和维修项目,并将这些项目作为适航限制项目纳入维修方案;而对在审飞机的设计批准证书申请人,则要求必须按照FAR-25第125修正案执行。CCAR-26相应采纳了FAR-26的这些要求,并部分调整了要求的符合时间。

CCAR-26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飞机在结构、电气线路和燃油箱等方面存在的飞机老龄化产生的问题,进而进一步保持运输类飞机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可以带上飞机的消毒用品

消毒剂产品众多,不能笼统的说能带或不能带,需要分类细说。

1.酒精类消毒剂

目前多数免洗洗手液均含有高浓度酒精(无水乙醇)浓度在60%-80%之间。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70%,旅客不能托运,也不能随身携带。

市面上还有一些产品标识不含酒精,但有可能含有异丙醇。异丙醇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旅客不能托运,也不能随身携带。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70%的消毒剂不能随身携带登机,但可以托运,托运时应放置在零售包装内,每瓶不超过500 mL,允许托运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

2.双氧水消毒液

也叫过氧化氢消毒液,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其过氧化氢的浓度在3.5%-25%之间,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旅客不能托运,也不能随身携带。

3.过氧乙酸消毒液

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过氧乙酸含量在15-20%之间,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旅客不能托运,也不能随身携带。

4.84消毒液

这是以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有效氯含量在4.0-6.5%之间,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旅客不能托运,也不能随身携带。

5.含氯消毒片、消毒泡腾片

根据成分不同分为:三氯异氰尿酸、二氯异氰尿酸、三氯异氰尿酸钠盐、二氯异氰尿酸盐或者混合物,二氧化氯等等。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均为固体,类似药片,但都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旅客不能托运,也不能随身携带。

6.漂白粉

这是氢氧化钙、氯化钙、次氯酸钙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有效氯含量为30%-38%,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旅客不能托运,也不能随身携带。

7.高锰酸钾消毒片

高锰酸钾含量在85%-95%,属于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旅客不能托运,也不能随身携带。

关于《航空运输安全手册电子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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