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气象图解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
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气象图解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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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交换,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探测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国内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向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情报。第十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创新。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由民航局批准设立。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设置机场气象台,民用通用机场根据需要设置机场气象台或气象站。民用机场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可以承担机场气象台的职责。第十三条 民航局在每个飞行情报区内指定1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者机场气象台承担气象监视台的职责。第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国内气象情报和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索取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
(二)制作和发布中、高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并向各地区气象中心和全国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四)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收集、处理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向其提供《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
(七)维护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八)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九)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
(二)制作本地区中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和发布本地区低层区域预报;
(四)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七)收集、处理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并报送民航气象中心;
(八)维护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本地区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九)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十)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的选择、保护工作。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
(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及其设备;
(三)天气雷达;
(四)风温廓线雷达;
(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设备。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民航建设规划,民用机场区域内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相关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探测设施不得用于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第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位置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第一节 建设内容第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建设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第十一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配置以下基本气象观测设备,以满足探测云、垂直能见度、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和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的需要。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配备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以满足温度、湿度、风向风速、气压的需要。第十二条 民用运输机场可以综合机场地形地貌、气候特点、重要天气预报预警的需要、飞行量以及运行的可行性等因素,选择配置以下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
(一)天气雷达;
(二)风温廓线雷达;
(三)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非基本气象探测设备。第十三条 民用通用机场应当能够获取本机场实时地面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要素。第二节 建设要求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完成相关的需求分析、环境分析、建设必要性分析等。
配置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的应当对一个或以上拟选场址的地理环境、空间环境进行分析。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主要内容、探测环境选择、供电环境、通讯环境、防雷环境、功能、投资匡算、运行的可行性;
(二)更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增加探测设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三)配置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的应当增加地形地貌、气候特点、运行需求、气象服务需求、选址报告,偏离规定要求的场址,还应当有论证评估报告。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设备工艺安装应当符合设备的环境、供电、防静电、防雷等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第一节 探测环境选择要求第十九条 气象观测平台应当紧邻观测值班室设立,观测平台与机场标高的高度差应当小于20米。在观测平台上观测员应当能够目视至少一条跑道及其航空器最后进近区域。第二十条 气象观测场的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四周10米范围内不应当有1米以上障碍物;
(二)与周围大部分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基本相同,土壤性质与附近地区的基本一致,海拔高度应当尽可能地接近机场跑道的海拔高度;
(三)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经常性的影响,不应当选择在大面积的水泥地面附近;
(四)空间应当满足场内观测设备的安装和观测气象要素的要求。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民用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一)气象观测场、气象观测平台;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
(三)天气雷达;
(四)风廓线雷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第四条 除气象观测场和气象观测平台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其探测环境未经民航局批准,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民用航空气象设施探测环境的选择和申请。第七条 在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周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对探测环境进行保护。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条件第八条 气象观测平台应当视野开阔,能目视主要起降跑道全貌和视野内的地平线。第九条 气象观测场的观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象观测场的面积应当为25×25平方米,或者16×16平方米。
(二)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18.44°。
2.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
3.气象观测场围栏离湖泊、河、海等较大水体至少100米,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范围内不能种植高度在1米以上的作物或者树木。
(三)气象观测场应当避开航空器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的影响,不得安置在大面积水泥地面附近,以减少辐射的影响。
(四)气象观测场标高应当与跑道的标高相近。
(五)气象观测场土壤性质应当与附近地区的土壤性质一致。第十条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和天气现象传感器以及大气透射仪或者前散射仪,用于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90米至120米之间,并且距跑道入口端向内300米的适当位置;用于跑道停止端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90米至120米之间,并且距跑道停止端向内300米的适当位置。大气透射仪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离以大气透射仪接收端为准。
(二)用于跑道中间地带的风向风速传感器和大气透射仪或者前散射仪,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90米至120米之间,并且位于跑道中间地带。大气透射仪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离以大气透射仪接收端为准。
(三)云高仪安装在中指点标台附近并且避开航空器起飞和降落航线的位置。不能安装在中指点标台附近的,可以安装在航空器接地地带,但应当符合升降带的安全要求。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气雷达近距离范围内应当无高大建筑、山脉遮蔽。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即天气系统的主要来向)的障碍物对天线的遮蔽仰角不得大于1°,其他方向的障碍物对天线的遮蔽仰角不得大于2°。水平张角不大于2°的孤立建筑物或者50公里以外山脉对天线的遮蔽仰角可以适当放宽。
(二)天气雷达应当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和对其他设备造成干扰。
(三)天气雷达天线架设高度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四)天气雷达的设置不应当遮蔽塔台管制员监视跑道、滑行道或者联络道上航空器活动情况的视线。第十二条 风廓线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廓线雷达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蔽仰角应小于30°;
(二)建设场地应尽量远离高大建筑物、大树、山坡等遮蔽物,尽可能远离强电场、磁场物体,例如高压线、变电器、其他发射天线等。
航空气象电报怎么看?
METAR是电报的类型。
ZBAA也就是地名的四字代码,ZBAA表示首都机场,其它如ZGGG白云机场,ZSSS虹桥机场°。
240630Z表示的是24日0630的时间,而Z表示的是世界协调时(中国与UTC的时差均为+8,也就是UTC+8)。
32005MPS表示风向320风速5米每秒MPS就是meters per second 290v360表示的是风向不定V可能是variable的意思,表示风向在290到360的方向之间变化。
9999表示能见度,单位米。如果能见度低于2000米,有时有跑道视程RVR加发跑道视程,如R35/0600V0800U等,是35号跑道RVR的数据为600到800米区间。
U表示上升,N不变化,D下降。
如果能见度大于等于10KM,则用9999或 CAVOK表示。
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航路预报、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METAR和SPECI)、航空器空中报告、机场预报(TAF)、着陆预报、航路预报(ROFOR)、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SIGMET)和低空气象情报(AIRMET)。
例行天气报告( METAR ) 按固定时间间隔在指定地点观测到的气象情况的报告。特殊天气报告 ( SPECI )在两次例行天气报告之间,当一种或多种气象要素达到规定标准时发布的报告。机场预报 (TAF)在特定时间发布的,对机场特定时段预期气象情况的简要说明。
趋势预报附加在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或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之后,对机场未来2 小时气象情况预计发生重大变化的简要说明。航路预报(ROFOR)在特定时间发布的,对某一时段某一航路预期气象情况的简要说明。
重要气象情报 SIGMET 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AIRMET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发生或预期发生的情报,该情报中的天气现象未包含在为有关的飞行情报区(或其分区)的低空飞行发布的预报中。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业务活动接受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探测、收集、分析和处理气象资料,制作发布航空气象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供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气象情报。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提供服务。第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台,民用航空通用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站。第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第七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航空气象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跟踪航空气象发展趋势,吸收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规划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体系;组织制定民用航空气象的发展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统一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和设备使用许可证。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气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参与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活动。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实施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气象监视台、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机构。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职责要求,按照民航总局有关标准,设置业务岗位,配备业务技术人员,配置相应的气象设施;开展探测、预报、情报交换、业务系统运行与维护维修、资料收集与处理、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等一项或者几项业务。第十四条 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未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除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外国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在中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规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开展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设施;
(三)具有合法来源的有关气象资料;
(四)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各飞行情报区内指定一个或者几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气象监视台。
民航总局在每个地区指定一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该中心同时承担机场气象台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职责。
民航总局设置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或者指定一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作为民用航空气象中心,被指定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同时承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中心的职责。
关于《航空气象图解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