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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航空承运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4 19:37:1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什么是航空承运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2、航空运输中承运人需要负担什么责任?


3、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什么是航空承运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运输中承运人需要负担什么责任?

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有关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的华沙签署的《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确立下来的。目前,已加入该公约的有130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也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华沙公约》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它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条件,为解决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条件,该公约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最成功的范例,对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该公约最主要的实体性法律成果,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旅客、货主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华沙公约》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方面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各国在其国内的民用航空法律规定中都沿用了公约的规定,作出了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承运人赔偿责任。例如,我国民用航空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 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行李和货物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 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航空运输活动的具体特点,《华沙公约》在对承运人的责任问题上采取了限制责任的原则,即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了一个最高的数额,承运人只在这个范围内对旅客和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华沙公约》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约8300美元)为限。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可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的,赔偿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此限额。但是,旅客可以通过其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约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在托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行李或者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后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偿付到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关于旅客自己照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五千法郎为限。”继《华沙公约》之后的一系列航空运输公约,都承袭了对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原则,它们与《华沙公约》的区别只在于顺应了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将赔偿额做了适度的调整。

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采取限制责任的原则是有其客观原因的。由于飞机本身价值昂贵,其在飞行中的风险也很大,因此,承运人在经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经营成本很高,一旦发生航空事故,航空公司就面临着巨额的财产损失,如果对承运人实行无限制的赔偿责任,那么,高额的赔偿金就足以使众多的航空公司面临破产,从而无法维持经营,同时,这一规定,也必然妨碍到投资者对航空运输业的投资兴趣,不利于航空运输业的长远发展。而采取限制责任原则,则既有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保护承运人从事航空运输业的积极性,反过来,也有利于保护旅客和货主的长远利益。

国际航空运输中包箱运输的承运人是箱子所有人还是航空公司?

如果只有一个国际航段,或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航段,但是由一个航空公司来承运的话,那么箱子所有人就是承运这个航段的航空公司,就没有什么分歧了。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航空公司来运输不同的航段,承运人是运输第一个航段的航空公司,就是从出发地起飞那个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

国际条约是如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没有国际条约详细规定所有赔偿责任限额,要看涉及的国家法律和具体情况。一般刑事责任,我国按照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的顺序解决,如果是民事,要看具体合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国际贸易纠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实际承运人什么意思

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掌握运输工具并参与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通常拥有大量集装箱,以利于集装箱的周转、调拨、管理以及集装箱与车船机的衔接。 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航空运输合同任务的人。缔约承运人授权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一般不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实际承运人参与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事实,构成缔约承运人授权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明时,该事实即表现此种授权是存在的。实际承运人虽然是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但他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是以授权人或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实际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他人所订立的合同。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的行为,除故意行为外,其结果由授权人或委托人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其结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关于《什么是航空承运人》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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