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属于什么航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通航公司是什么公司?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3、通用航空企业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属于什么航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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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公司是什么公司?
通航公司就是指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公司。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航公司具体就是指从事这些工作的公司,注意!是排除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
具体可分为共四大类
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等。
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等。
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等。
飞行俱乐部:以小型或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飞行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起降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私用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及个人娱乐飞行等服务。
目前我国通用航空产业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正在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的”互联网+“就重点讨论了航空产业。你可以通航的相关协会了解更多信息,AOPA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包括AOPA云平台,都有很多通航企业和行业报道。另外还有通用航空运输协会等。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第九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第十条 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章,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产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飞行安全;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适应社会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第九条 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十条 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机制造集团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听他扯淡
属于
通用航空产业链一般可划分为三大部分:通用航空飞行器制造、通用航空运营以及支撑通用航空运营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业
别听不懂的扯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第四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第八条 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登记,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
(二)除民航局另有规定外,用于从事载客类、载人类经营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
(三)与拟从事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
(四)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2架民用航空器;从事载人类和其他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1架民用航空器。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包括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章 经营许可程序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四)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的实名登记标志;
(五)驾驶员执照;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对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但是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除外。
关于《通用航空属于什么航空》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