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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为核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4 09:13:29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法为核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航法可分为哪两大部分,其作用分别是什么?


2、民航法规体系主要包括


3、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法为核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航法可分为哪两大部分,其作用分别是什么?

民航法分为国内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 国内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

只有很好地普及了民航法律知识,才能使民航从业人员不仅能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还能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解决矛盾、处理问题。

本书正是适应民航领域普及和发展民用航空法律知识的需要,在学习和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写了一本专业教材,它不仅是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用书,也是所有各级民航从业人员学习民航法知识的一本参考书。

内容简介:

学好民用航空法是每一个从事民航服务与管理的从业人员,特别是民航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必修课。各级民航从业人员学好民用航空法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的民用航空事业今后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改组成立后的航空集团索要抓的首要工作。

通过学习民航法,民航从业人员不仅能懂得民用航空的活动规律,而且也能了解民用航空活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民航从业人员学好航空法,就是要学会如何依法治国、依法治民航。

民航法规体系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国内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境内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国际航空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领空主权原则

2.航空器国籍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原则,即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它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而且它只能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登记,若同时在两个国家登记,其国籍便没有效力,从事国际航空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受登记国的法律管辖。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975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了修改,目前采取推定过失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反劫机三公约”,即1963《东京公约》、1970《海牙公约》和1971《蒙特利尔公约》。

这方面最主要的三个公约就是《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我国均已参加)此外,还有《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上面《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这方面又有一个《蒙特利尔公约》问世,其全称为《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或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航空器的安全。(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传送明知是虚假情报。

2.下列国家拥有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即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降落地国,即在其国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即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材内发生的;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引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劫机是可引渡的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不起诉即引渡。

民航系统由哪三部分组成

从组织结构看,民用航空运输的各类企业、民航机场,以及参与通用航空各种活动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4大部分组成。

1.政府部门

民用航空业对安全的要求高,必须进行严格管理,涉及国家主权和交往的事务多,要求迅速地协调和统一的调度,因而几乎各个国家都设立独立的政府机构来管理民航事物,我国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来负责管理。政府部门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1)制定民用航空各项法规、条例,并监督这些法规、条例的执行。

2)对航空企业进行规划、审批和管理。

3)对航路进行规划和管理,并对日常的空中交通实行管理,保障空中飞行安全、有效、迅速地实行。

4)对民用航空器及相关技术装备的制造、使用制定技术标准并进行审核、发证、监督安全,调查处理民用飞机的飞行事故。

5)代表国家管理国际民航的交往、谈判,参加国际组织,监督对外国航空企业在国内的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

6)对民航机场进行统一的规划和业务管理。

7)对民航的各类专业人员制定共作标准,并进行考核、颁发执照,培训民航共作人员。

2.参与航空运输的各类企业

指从事和民航业有关的各类企业,其中最主要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即我们常说的航空公司,它们掌握航空器从事生产运输,是民航业生产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类型的航空企业如油料、航材、销售等,都是围绕着运输企业开展活动的。航空公司的业务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航空器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另一部分是公司的经营和销售。航空公司必须安全飞行和占有市场才能获得利润。

3.民航机场

机场是民用航空和整个社会的结合点,机场也是一个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此,机场既带有赢利的企业性质同时也带有为地区公共服务的事业性质,因而世界上大多数机场是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半企业性质的机构,主要为航空运输服务的机场称为航空港或简称空港,使用空港的一般是较大的运输飞机,空港要有为旅客服务的地区建筑、相应设施和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参与通用航空各种活动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包括飞行学校、通用航空公司、为通用航空服务的各类企业、航空研究单位、航空体育活动单位以及拥有飞机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关于《民用航空法为核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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