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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科技情报信息管理平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3 18:16:5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工业科技情报信息管理平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航工业和中航科技有什么区别?


2、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工业科技情报信息管理平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航工业和中航科技有什么区别?

1、两个不同的集团公司。

2、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简称:中航工业),是中国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于2008年11月6日由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一、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整合而成立。中航工业系列发展歼击机、歼击轰炸机、轰炸机、运输机、教练机、侦察机、直升机、强击机、通用飞机、无人机等飞行器,全面研发涡桨、涡轴、涡喷、涡扇等系列发动机和空空、空面、地空导弹;

强力塑造歼十、飞豹、枭龙、猎鹰、山鹰等飞机品牌和太行、秦岭、昆仑等发动机品牌,为中国军队系统提供航空武器装备,中国跻身于能够研制多种先进航空装备少数国家行列。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简称”中航科技“)成立于1999年7月1日。其前身源于1956年成立的我国国防部第五研究院,曾历经第七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和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的历史沿革。拥有“神舟”、“长征”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核心竞争力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

4、可见,中航工业的主要研究、开发对象为航空和导弹。中航科技的主要研究、开发对象是火箭和太空。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科学技术情报工作,适应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事业。航空科技情报工作是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在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耳目”、“尖兵”、“参谋”作用。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情报的作用,是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第三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贯彻航空工业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民用移植和交流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调整、改革,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情报工作体系。第二章 体系、机构、职责第五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部科学技术局、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情报职能和业务机构以及技术情报网和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组成。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部科学技术局主管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制航空科技情报工作的各种法规;

2.拟制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各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检查和协调;

4.疏通渠道,开辟非订购科技文献来源;

5.组织科技情报技术开发工作和重大科技情报活动;

6.管理科技情报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7.管理科技声像工作;

8.组织重大和重要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工作;

9.统筹规划科技情报队伍的建设。第七条 公司(基地)的科技部门主管全公司(基地)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

2.拟制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在职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情报工作经验的交流及其他情报活动;

4.负责本公司(基地)的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5.对基层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检查和协调。第八条 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部的综合性情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系统搜集、整理与航空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文献(含声像资料),建立完整的检索和报道系统,面向全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情报服务;

2.为部制订方针政策、编制规划计划、实现科学管理、部署科研生产等提供综合性情报,并为配合全部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提出国内外专题情报;

3.组织编辑出版检索类、报道类、研究类科技情报刊物、科技文献以及手册类工具书;

4.负责《中国航空科技文献》(简称HK报告系列)的组织、编辑、出版、交流和上报;

5.负责重大航空科技影片、录像片的制做、译制和发行工作;

6.开展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技术现代化的应用和研究;

7.对专业科技情报中心、基层科技情报机构和技术情报网实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8.组织基层科技情报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

9.开展科技情报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九条 基层科技情报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研究、设计所(院)情报室

1.对本单位专业范围的国内外科技文献归口搜集、整理、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单位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系统跟踪、积累与本单位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制订科研规划、改进科研管理提供国内外发展水平、方向、趋势等决策性情报;

4.为重点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科研攻关、成果鉴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等提供情报;

5.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6.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7.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8.归口管理声像工作,并提供声像资料服务;

9.积极参加情报网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二、工厂情报科(室)

1.针对本厂科研、生产的需要,归口搜集、整理、管理国内外科技文献,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厂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紧密围绕本厂的任务、发展方向、科研课题、技术攻关与改造、技术引进、民品生产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等开展专题情报调研和咨询服务;

4.负责本厂的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5.负责本厂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6.负责本厂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7.归口管理声像工作,并提供声像资料服务;

8.积极参加情报网的活动,组织本厂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三、院、校情报科(室)

1.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搜集、整理、管理国内外科技文献,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单位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组织开展科技情报研究,掌握有关学科的科技水平动态,预测各学科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科研论证和科研攻关等专题研究提供情报服务;

4.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5.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6.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7.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情报概论和情报检索等课程;

8.积极参加情报网的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成果管理、奖励方面的其他规定,加强我部科技成果管理,促进航空科学技术进步,加速航空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自然科技、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按国家(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部、基层(厂、所、院校)三级管理。第四条 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统一组织全部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三○一所),在部科技局业务领导下负责全部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基层单位均应在技术部门设专职或兼职机构和主管科技成果的专门人员,统一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工作。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做好所辖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申报、审查、奖励、建档、保密、交流、推广应用和综合分析等工作。第六条 从事科技成果管理的各级人员必须具备: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四化”建设;

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承担某一专业成果的初审工作;

3.政策观念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熟悉并掌握国家和部有关科技成果的方针、政策、经济法律、各种管理规定和办法。第七条 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审定、验收,其目的在于对该成果做出全面的、公正的技术结论和评价,以便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推广应用。第八条 一项科技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出完整的图纸资料、技术报告、试验报告,工作总结等,提请本单位组织审查,做出基层鉴定意见。经基层鉴定后,认为水平较高、效益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需提请部级鉴定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报告、研制工作总结、基层鉴定意见等)上报业务或课题主管部门(司、局),申请部级鉴定。合作完成的项目可联合提出申请或经协商由主要研制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 型号成果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进行鉴定或定型。其它科技成果部级鉴定(或审定验收)工作,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或课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研制单位以外的权威单位(也可委托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代部组织;或同各种专业会议。学术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应抄送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及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第十条 部级鉴定除研制单位和使用部门外,应有三至五个以上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单位指派的同行专家或有经验的科技人员(讲师、工程师以上)参加。鉴定会规模不宜过大,人数不宜过多,要注意精简节约,重实质讲实效。负责技术鉴定的人员在技术上应承担责任。讨论鉴定(或审定)意见时,被鉴定(或审定)单位的人员应回避,且不作为鉴定组成员。第十一条 应用性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部级鉴定(或审定):

1.凡上级下达基层的科研任务,完成后,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审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2.已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并正式生产应用一年以上,由部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对技术水平、使用效果、技术经济价值、作用意义等方面出具结论性意见的。

3.经有检验权威的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标准等单位)检验合格,出具证明的。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经费(含专家审稿费),可由研制单位从本课题研制经费或成本中开支。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分别按国务院、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与部颁发的奖励条例和细则执行。

1.申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申请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的成果,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3.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奖励实施细则和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促进航空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包括:应用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外技术;科技管理;标准化;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八类。不同类别完成的同一成果可合并授奖。第三条 申请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方式进行。

1.申报:由完成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组织联合申报,申报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尚需同时缴纳评审费100元,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2.审查: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后列奖的成果,均由科技局归口提交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航空行业评审组进行审定。航空行业评审组的权限:审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审查推荐航空专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奖。该组部内成员审批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第四条 申报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均需经过部级鉴定(或审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它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立见解,应对航空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并经必要的试验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审定,审定形式可采取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部性专业技术会议,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同行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宣读皆可,但均须获得书面的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指在气动、强度、控制、加工、机载设备及各系统等方面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是经过多种有代表性例题考核、型号实例试算,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行态,方可进行鉴定。

3.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充分试验验证。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实物,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其效果良好,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方可进行鉴定。

4.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生产中应用一年以上,由基层组织本单位的有关生产、技术、财务等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5.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6.科技情报成果的评荐:凡在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订规划或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规划、计划实施效果。凡服务性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情报效果证明及情报对课题关键技术提供情况的报告。

7.科技管理成果的评荐:必须有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与此相当的部外单位的推荐意见(其内容包括该项成果的水平,它的独到处,现在已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第五条 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附后)。

2.部级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检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研究(技术)报告(含测试、试验、试车、试飞报告和研制工作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时间)。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他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尚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一式三份,当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经初审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所需文件份数,可由部成果办负责复印补足,其经费事后与基层结算。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速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特成立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部科技委)。第二条 部科技委是部党组和部长关于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决策的助手和参谋机构;是部领导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第三条 部科技委的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航空工业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积极探索并提出建议;

(二)参与制订并审议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人才培养、智力开发和智力引进规划、重大民品开发规划;

(三)参与研究并审议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研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

(四)审定部级、推荐国家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五)参与评审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对部属公司、厂、所科技委实行业务指导;

(七)受部长委托,对重大科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四条 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科技问题(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技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在提交部党组决策前,应经部科技委研究和讨论,提出决策的建议。第五条 部科技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报部长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部科技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兼)。常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第七条 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由部聘请部内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担任,每届任期四年。第八条 部科技委按专业任务设若干专业组和研究组,各组设组长、副组长,正副组长由委员担任,均由部聘任。第九条 专业组由部科技委有关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组成。专业组成员和专业秘书由部科技委聘任,每届任期四年。第十条 专业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本专业的发展战略和技术发展方向;讨论本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配合主管业务部门对本专业的重大预研课题进行督促指导;推荐本专业优秀人才;评审推荐本专业的重大科技成果。

各专业组应加强横向联系,并开展跨专业的专题活动。第十一条 部科技委的会议分专业组会议、常务办公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三种。

(一)专业组会议,是基本的活动形式,除分工主管的常务委员、委员、专业组成员参加外,可邀请部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也可根据需要,召开部分委员、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专业组活动,按年度计划进行,尽可能与有关司局结合。临时开会由组长、副组长商定,并报部科技委批准。必要时,也可召开专业组联席会议。

(二)常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部科技委的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专业组的重大建议、日常工作及其它科技问题。必要时,召开常务办公扩大会议。

(三)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航空工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重大决策建议。第十二条 部各有关厅、司、局、办是科技委的办事机构,科技局是主要办事机构,承办有关业务工作。科技委设办公室,负责办理科技委的日常工作。技术经济研究所(六二○所)、科技情报研究所(六二八所)是部科技委的依托单位。第十三条 部科技委的活动经费,根据需要由部逐年拨给。第十四条 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的任务和工作条件:

(一)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应经常对航空工业、本专业的重大科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集体或以个人的形式向部科技委提交供领导决策的建议书。

(二)为充分发挥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的作用,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他们阅读部企事业领导干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文件和有关航空科技方面的文件资料,包括部颁发的科技年度计划、长远规划,经济、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有关科研动态和新品研制进展情况,本单位的科技年度计划、发展规划等,并保证他们参加部科技委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部科技委委托六二八所、三○一所,按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专业特长直接寄送有关国内外航空科技情报资料、考察报告及综合性科技资料等,并提供借阅和复制资料的方便。

(四)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在参加科技活动中,所在和所到单位,应在工作上给予保证和生活上给予方便。

关于《航空工业科技情报信息管理平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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