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养路费征稽所
■ 养路费缴纳范围
1.凡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包括临时牌照、试车牌照)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挂车、悬挂试车号牌
养路费征稽所
■ 养路费缴纳范围
1.凡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包括临时牌照、试车牌照)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挂车、悬挂试车号牌的试验车、摩托车。
2.军事、武警系统改挂地方号牌的车辆。
3.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4.国家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时,也应缴纳养路费。 公安部门对欠费车辆一律不予年检及办理过户、停驶、转籍、注销等异动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欠费车辆一律不予年检及办理过户、停驶、转籍、注销等异动手续。
外资企业用车交养路费吗
养路费征收范围,看看吧!
下列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 凡领有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及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部队及公安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使用军队牌照的企业,的车辆,参加地方营业运输的车辆,承担民用工程的车辆以及包租给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四)驻豫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五)外国个人在我省使用的车辆及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财政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5座(含5座)以下的小客车(免征数量,由省公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免征数量的,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二)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自用车以及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其票价高于公共汽车、电车票价的出租车)。
(三)经省交通厅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专用车辆:
城市环卫部门只在市区、郊区内行驶的洒水车、清洁车(指专用的垃圾车、粪便车等);由财政预算内列支的综合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不含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车);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护专用车辆;公、检、法、司部门10座以下的警车、设有囚箱的囚车(在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公、检、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公安部门的消防车(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防汛部门10座以下的防汛指挥车。
(四)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五)经公路征稽机构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六)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对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免征单位车辆定编内自用的5座以上(不含5座)的客车和生活用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设置的荣军院、敬老院、福利院、收容所的生活自用车辆;维修、养护城市市区道路的工程车(限在市辖区内道路行驶);各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工程车辆;培训汽车驾驶员专业学校的教练车(挂学习专用牌照)。
以上车辆按养路费费额减半征收养路费。
(二)由农场、林场、油田、矿山等单位专用自建、自养的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可适当减征养路费,减征比例为:单线里程在20一30公里的减征20%;在30一40公里的减征30%;在40一50公里的减征40%;在50公里以上的减征60%。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下的,按费额减征60%;跨行公路10一20公里的,按费额减征50%;跨行公路在20公路以上的,按全额征收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