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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2 15:37:4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从浦东机场打车到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法律分析:(1)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从浦东机场打车到民航体检局多远

浦东机场到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中心:

一、打车

全程约48.8公里 打车费用: 172元 (按驾车的最短路程计算)

二、公交

磁悬浮 → 地铁2号线 → 地铁10号线,全程约51.0公里

1、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步行约1.6公里,到达浦东国际机场站

2、乘坐磁悬浮,经过1站, 到达龙阳路站

3、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6站, 到达南京东路站

4、步行约240米,换乘地铁10号线

5、乘坐地铁10号线,经过9站, 到达伊犁路站

6、步行约380米,到达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协助地区管理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地区管理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行政管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的外事管理与接待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按授权,处理辖区内涉港澳台民航事务。

2、航空安全办公室

综合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告;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按规定组织辖区内安全评估工作并承办航空安全奖惩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的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承担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区管理局领导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地区管理局各项政策、规定和合同草案的法律审查;组织并监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的审查和执行;负责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管理;指导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审核企业、机场联合兼并和改制上市,受理企业、机场不公平竞争的设诉;负责辖区内以地区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的管理。

4、计划统计处(节能减排办公室)

研究提出所辖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对民用机场布局和机场、航路建设规划以及航线开辟提出建议;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新建、改扩建、迁建等项目的前期审查;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政府性基金补贴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及其监督工作;承办辖区内购租航空器项目的评估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等计划项目的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收费监督和航油供油保障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民航行业节能减排有关管理工作。

5、财务处

负责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外汇额度使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及辖区内财务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与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负责组织管理局权限内的民航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负责辖区内行政性收费的监督;协助征收政府性基金;负责地区管理局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6、人事科教处

管理和指导地区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培训教育、智力引进、科技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地区管理局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公务员招录、考核、任用、调配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民航科技项目,协调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信息化管理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主体系列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协调辖区内行业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7、运输管理处(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含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审核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航空运输企业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输地面服务、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市场准入及其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消费者事务,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航空抢险救灾工作;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8、通用航空处

对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办理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9、飞行标准处

负责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办理对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10、外国航空公司审定和监管处

负责规定范围内外国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其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管理局实施运行合格审定的外航的监督检查工作。

11、航空卫生处

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并审核颁发体检合格证;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体检单位委任代表及民用航空体检人员委任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预案的审查,并实施监督检查。

12、航务管理处

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应急程序;承办有关飞行程序的验证试飞、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航务代理工作实施监管;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委任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按授权审查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控制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对辖区内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13、适航维修处

审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加改装方案及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审核报批或批准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执管航空器的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和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处理;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负责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按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器初始维修大纲审查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

14、适航审定处

按授权对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材料等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颁发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指令;办理颁发民用航空器初始标准适航证的有关事宜;负责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装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审批工作;按授权负责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对有关委任代表进行资格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标准计量工作。

15、机场管理处

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总体规划、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净空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选址报告;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验收,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招投标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管理除外);对辖区内航油企业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机场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

16、空中交通管制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民航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管制人员和航行情报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对辖区内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域、航行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7、通信导航监视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事项;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8、航空气象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航空气象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气象设施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对辖区内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9、公安局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炸机或其它突发事件的预案;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相关安全保卫、国家安全和反恐工作;指导、检查辖区内专机警卫工作;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民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机场进行航空保安审计;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省(区、市)空防安全监管及地区管理局机关的内部保卫、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团委办公室)

负责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共青团等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统战工作。

21、工会办公室

负责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指导辖区内民航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纪检监察处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23、离退休干部处

组织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等活动;负责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办理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统计、来信来访等工作。

上海市民航医院网站

好像没有网站。

民航上海医院 民航上海医院位于上海市虹桥开发区和古北小区之间,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医院于1972年由民航总局立项,并经国务院、中共军委批准建立,于1984年开院,直属民航总局,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领导。是上海市二级医院,上海市医保定点单位。主要承担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医学临床、医学康复、科研、航空医学交流和飞行人员的体检鉴定等任务,是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医学中心,同时面向社会接待来自上海及全国各地的广大患者。

医院特色科室为:整形美容外科、体检中心、康复中心、中医心内科、中医伤科、肿瘤科、显微骨科、妇科、整形美容外科,另设有:中医科、手足外科、空勤科、普内科、普外科、泌尿科、儿科、皮肤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理疗科、麻醉科、病理科、检验科、影像科、防保科等。

医院始终把病人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医疗服务。医院目前有病床240张,专业人员23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医护人员64人,中级职称医护人员97人。医院每年有计划的增设现代化大型医疗设备,如动态心电图、多功能遥控x光机、多普勒脑血流分析仪、电子光学纤维胃镜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航上海医院的专家优势和专科特色,医院先后成立了特需医疗部,成立了多个研究诊疗中心。整形美容外科拥有一支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治医师组成的医疗队伍,一年365天,天天专家门诊,医院还拥有一批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为患者进行诊断并提供周全的治疗方案。医院具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并建立了急诊“绿色通道”,是国家定点医保治疗中心。中心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已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及国内的多家医疗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活动。

医院全体医护人员时刻以“团结、奉献、敬业、创新”的院训为守则,以人才为依托,始终坚持走科技兴院之路,重视科研投入,引进人才;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病人为中心,提出“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消费”的理念;以质量为基础,把医疗质量作为医院发展的永恒主题,以“服务质量优,治疗效果好”的理念取信于民。

为适应民航体制及医疗体制改革,医院采取”以医疗为龙头,康复修养和体检为两翼“的发展战略,医疗上走小综合,大专科之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现有资源为基础,积极引进外部机制,开展特色服务。逐步建成具有尖端医疗、航空特色的精品医院。

让社会满意,让百姓放心在民航上海医院。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设置19个职能机构、3个党群工作机构和1个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主要有办公室、航空安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处、人事科教处、运输管理处、通用航空处、飞行标准处、、外国航空公司审定和监管处、航空卫生处、、航务管理处、适航维修处、适航审定处、、机场管理处、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航空气象处、、公安局、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离退休干部处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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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1年8月31日发布,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25号)目录A分部 总则B分部 体检合格证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G分部 法律责任H分部 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A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67.9 〔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67.11 〔费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3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1)Ⅰ级体检合格证;(2)Ⅱ级体检合格证;(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67.15 〔临时体检合格证〕(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67.17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3)私用驾驶员执照。(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关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中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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