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20乘30乘40严格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2013以后中国在航空航天上的成就有哪些?
2、东航2013版畅行e卡如何优惠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20乘30乘40严格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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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以后中国在航空航天上的成就有哪些?
2020年,中国航天全年共执行39次发射任务,发射载荷质量103.06吨,发射次数和发射载荷质量均位居世界第二。其中,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完成34次发射。
长征五号B运载火箭首飞成功,拉开载人航天工程空间站阶段任务序幕。长征五号运载火箭全面投入应用发射,成功发射火星探测器和嫦娥五号探测器,实现了我国地球同步转移轨道运载能力由5.5吨级到14吨级的跨越。
长征八号运载火箭首飞成功,有效增强我国高密度发射任务执行能力。太阳同步轨道运载能力达到4.5吨,突破了快速集成设计生产、电气一体化、节流减载等关键技术,实现了发动机推力调节技术的首次工程应用,为可重复使用打下坚实基础,能满足卫星组网工程和商业发射服务需求。
大推力补燃循环氢氧发动机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重要进展。我国最大推力分段式固体火箭发动机试车成功,为后续运载能力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航天器科技活动方面,全年共研制发射航天器77个,航天器总质量102.61吨,数量和质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中国航天重大工程和专项任务稳步推进,大幅提升航天技术与应用能力。商业卫星研制机构数量持续增长,研制能力稳步提升,研制卫星类型从技术试验逐步向应用卫星转变。
新一代载人飞船试验船高速再入飞行试验圆满成功。此次试验完成了高速再入返回控制、热防护、群伞+气囊着陆方式、重复使用等技术飞行验证,飞船具备高安全、高可靠、模块化、适应多任务、可重复使用等特点,为中国载人登月飞船“启航”奠定了坚实基础。
嫦娥五号完成世界首次月球轨道无人交会对接。连续实现中国首次地外天体采样、地外天体起飞、地外天体轨道交会对接、第二宇宙速度高速再入返回等多项重大技术突破,完成了探月工程“绕、落、回”三步走发展规划,成为中国航天强国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天问一号”火星探测任务迈出中国行星探测第一步。计划在国际上首次通过一次发射实现“环绕、着陆、巡视探测”三大任务,设定了五大科学目标,涉及空间环境、形貌特征、表层结构等研究,将推动中国在行星探测和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的全面发展。目前,已成功实施环绕火星探测,并计划在2021年5月至6月择机着陆火星,开展巡视探测。
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提前半年建成并开通。该系统是中国迄今为止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性能要求最高的巨型复杂航天系统,采用了中国首创的混合星座构型,卫星核心器部件100%国产化。它可提供定位导航授时、全球短报文通信、区域短报文通信、国际搜救、星基增强、地基增强、精密单点定位共7类服务,性能指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北斗”,已迈进全球服务新时代。
通量宽带卫星系统启动建设。亚太6D通信卫星成功发射,是中国当前通信容量最大、波束最多、输出功率最高、设计程度最复杂的民商用通信卫星。卫星主要为亚太区域用户提供全地域、全天候的卫星宽带通信服务,满足海事通信、机载通信、车载通信以及固定卫星宽带互联网接入等多种应用需求。
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收官。这为中国长期稳定获得高分辨全球遥感信息提供了重要保障。中国高分系列卫星已基本形成涵盖不同空间分辨率、不同覆盖宽度、不同谱段、不同重访周期的高分辨率对地观测体系,天基对地观测水平大幅提升,中国卫星数据自主化率进一步加大。高分辨率多模综合成像卫星、资源三号03卫星成功发射,增强了中国综合对地观测能力,其中高分辨率多模综合成像卫星支持多种敏捷成像模式,首次实现“动中成像、多角度成像”,图像获取效率大幅提升。
中国首个海洋水色卫星星座建成。海洋动力环境观测网建设有序推进,海洋一号D卫星成功发射,与在轨的海洋一号C卫星组成中国首个海洋水色卫星星座。海洋二号C星成功发射,与在轨工作的海洋二号B星组网,计划于2021年发射海洋二号D星。届时,海洋二号B/C/D星组网,将组成全球首个海洋动力环境监测网。
“张衡一号”卫星数据参与构建新一代全球地磁场参考模型。该卫星获取了中国首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球地磁场观测数据,构建了15阶全球地磁场参考模型。“天琴一号”卫星实现国内最高水平的无拖曳控制技术在轨验证,为后续研制空间引力波探测航天器、构建高精度空间惯性基准,奠定了坚实技术基础。
实践二十卫星在轨验证通信、导航、遥感等多领域16项关键技术。卫星搭载的Q/V频段高通量通信载荷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后续1太比特/秒高通量通信卫星和全球低轨互联网卫星研制奠定了基础,激光通信载荷实现10吉比特/秒地球同步轨道星地通信能力,创全球最高速率;量子通信载荷完成全球首次地球同步轨道星地偏振编码稳定传输,为牵引和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世界首次连续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太空3D打印完成在轨演示。新一代载人飞船试验船返回舱搭载的“复合材料空间3D打印系统”,在轨期间自主完成了连续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样件打印。此次实验,是中国首次太空3D打印,也是世界首次连续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太空3D打印实验,对于未来空间站长期在轨运行、超大型结构在轨制造具有重要意义。
东航2013版畅行e卡如何优惠
东方航空2013版新e卡是4月12日开始发行的,分为四种类型畅行e会员卡、畅行e银卡、畅行e金卡和畅行e白金卡。只要成为会员,都能享受折上折的优惠。优惠的幅度和畅行e卡的等级相对应,具体优惠信息你可以到东航的官网查询或者拨打95530客服电话。最近东航还在搞活动:5月15日—6月30日,凡是成功购买东航2013版畅行e卡的旅客,在享受折上折优惠的同时,能够参与抽奖活动,中奖率还挺高的。我购买的是畅行e银卡,中了一个挺不错的鼠标。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交换,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探测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国内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向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情报。第十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创新。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由民航局批准设立。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设置机场气象台,民用通用机场根据需要设置机场气象台或气象站。民用机场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可以承担机场气象台的职责。第十三条 民航局在每个飞行情报区内指定一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者机场气象台承担气象监视台的职责。第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国内气象情报和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索取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
(二)制作和发布中、高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并向各地区气象中心和全国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四)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收集、处理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向其提供《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
(七)维护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八)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九)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
(二)制作本地区中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和发布本地区低层区域预报;
(四)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七)收集、处理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并报送民航气象中心;
(八)维护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本地区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九)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十)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第一章 总 则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的依据发生较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条款基本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简称“附件18”)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经正式生效,内容较附件18第三版发生变化,同时《技术细则》基于每两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内容上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规范运营人、托运人的行为,而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等主体的安全运输管理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运输分工的细化,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地也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现行《规定》仅规范托运人和运营人行为的模式在实践中显得管理力度不够而且部分主体责任缺失。为了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全面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各相关主体,使《规定》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相适应,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修订《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健全危险品经营人、托运人、代理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主体责任;创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模式,突出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2011-2012 版)》(Doc9284号文件)是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附件18是国际民航组织向各缔约国提供的管理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原则性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是对附件18的基本规定的详细阐述,包含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所需的全部细则。以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作为修订《规定》的依据既是我国履行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义务,也有利于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则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促进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模式发生变化
现行《规定》要求在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列明所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不在许可列明范围内的机场,运营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这一许可模式要求民航管理机构对经营人实施危险品运输的机场进行逐一审批,实践中当不同经营人在同一机场实施危险品运输时,民航管理机构通常需要对同一个机场或机场的同一地面服务代理人进行重复审核,以确定经营人在该机场进行危险品运输的地面服务保障能力。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经营人(修订后《规定》将“运营人”改为“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不再列明具体机场,只列明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只要机场在经营人许可经营范围内即可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来确保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
(二)突出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的管理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包括经营人的代理人和托运人的代理人。经营人的代理人又分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货运销售代理人。现行《规定》对代理人的规定仅限于危险品培训的要求,而没有义务和责任以及运营人对其代理人管理责任的规定。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分工的细化,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活动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
修订后的《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代理人,分别对托运人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责任。
1、托运人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直接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准备工作,全部或部分进行危险品的分类识别、包装、标记标签、运输文件准备等工作,因此托运人代理人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规定》要求对托运人代理人参照托运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开展人员培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
2、货运销售代理人。针对当前航空货运销售代理市场现状,《规定》加强了经营人对其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在人员培训、信息提供、货物查验以及隐含危险品防范等方面符合规章要求。《规定》要求货运销售代理人需同经营人签订货运销售代理协议,方可开展相关代理业务,并由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实施管理。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开展的销售代理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3、地面服务代理人。鉴于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中承担了经营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责任,是经营人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的主要体现,《规定》对地面服务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内的地面服务人一般隶属所在机场,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规定》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时,参照经营人责任的规定管理。
(三)加强对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
现行《规定》只要求运营人制定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管理机构批准,对其他危险品运输主体不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实践中,培训大纲是相关主体对人员开展危险品知识培训的具体安排,涉及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及教 材以及培训要求等,直接影响到危险品培训的质量。
修订后《规定》明确要求五类主体必须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这五类主体分别是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国内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其中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安全检查机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货运销售代理人培训大纲由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通过加强对危险品航空运输各主体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来加强危险品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四)增加对培训机构及教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针对危险品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已经普遍存在,而且针对经营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开展了大量的培训工作。
为有效规范现有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同时确保危险品培训的组织性,保证危险品培训质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均可设立培训机构,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通过危险品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同时对所有开展危险品培训工作的机构和单位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教员作了一系列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旨在实现危险品培训机构和教员的统一管理,从而加强危险品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丰富了向航空运输旅客提供危险品运输信息的相关内容
现行《规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方面仅要求运营人及 机场当局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
鉴于旅客携带危险品关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时考虑到《技术细则》在这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丰富和细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险品信息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体,由原来的运营人和机场当局扩大到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二是增加和细化了信息告知的环节和方式,修订后《规定》要求在售票、值机环节进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过网络、自助值机、公告、直观示例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明确了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
修订后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目的是在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体现出经营人是否能够承运危险品以及运输危险品的相关限制条件。此项修改主要基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4章 4.2.1.6 规定:“航空运输合格证(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运行规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应当至少包含附录6第3节的信息,自2010年1月开始,应当遵从附录6第3节的设计。”而附录 6第3节“运行规范”表中包含“是否获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内容。
(七)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对机场管理机构设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的相 关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制定一套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预案,从而有效开展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减少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鉴于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着机场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职能,修订后的《规定》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方案,设置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做了明确要求,从而使机场管理机构的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与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救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体系。
(八)新增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内容
现行《规定》没有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为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加强危险品运输的事后监管,修订后的《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民航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品运输监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了危险品监察员的工作要求;三是规定了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事件举报、调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记录制度。
(九)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现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只有运营人和托运人两类,在托运人代理人或运营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时,《规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相关主体责任的缺失。
修订后的《规定》全面丰富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是扩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对经营人及其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使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对严重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规定》不再直接对隐报、瞒报行为设置行政处罚,而是根据隐报、瞒报行为可能违反的托运人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处罚,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了隐报、瞒报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结果上也加重了对隐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增加了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的规定
现行《规定》没有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结合目前实践,在附则中明确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关于《航空20乘30乘40严格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