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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条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9 18:28:4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注册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开办私人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手续?


2、开一个飞行俱乐部要哪些程序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注册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开办私人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手续?

一、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二、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最低要求(单位:万元):(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

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筹建申请书;

(二) 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开展的工作:

(一) 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 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 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四) 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六) 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七) 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八) 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九) 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运营手册;2、质量手册;3、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4、航空安全管理手册;5、安全保卫方案;6、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三) 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四) 企业章程;

(五) 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六)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 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八) 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 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四)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申请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载明内容: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基地机场、企业类别、注册资本、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与范围、有效期限、颁发日期、许可机关印章;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开一个飞行俱乐部要哪些程序和条件

一、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1(5((8需6要办理2可以97联系99我))79)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二、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最低要求(单位:万元):(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

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筹建申请书;

(二) 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开展的工作:

(一) 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 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 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四) 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六) 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七) 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八) 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九) 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运营手册;2、质量手册;3、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4、航空安全管理手册;5、安全保卫方案;6、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三) 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四) 企业章程;

(五) 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六)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 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八) 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 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四)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申请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载明内容: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基地机场、企业类别、注册资本、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与范围、有效期限、颁发日期、许可机关印章;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我想成立一家航空俱乐部需要哪些部门同意

如果是赢利性的俱乐部,那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就可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你提供各种手续,比如防火手续什么的,都通过了就不需要再办其他的什么了。如果你是创业者,那找找当地有没有关于创业者的优惠政策,有的话会给你很多优惠的。俱乐部名称不能为:****市***俱乐部有限公司 1.先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开证明 2.再到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3.等候通知 备注:要有准备材料,例如:社团组织创办宗旨、章程、发起人详细资料等 1.50人以上 2.活动场所 3.3万元活动资金的帐户 然后最重要的是主管部门,你必须先找个主管部门才行,比如成立省级艺术社团,主管部门就是省级党政机关(文联),如果你成立的是省级个体户协会,那么你的主管单位就应该是省工商局~~~ 这个比较难~~主要主管部门同意了,你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就行了`1!~ 关键是要有组织经费,下来就是安全要重视,一个事故就让你很难再缓过劲儿来....至于申办手续,都是时间问题,去办的时候人家就告诉你了~~ 要成立俱乐部,前提是有足够的爱好者,和一个技术、经验都很好而且有足够时间的领队。 要注意的是安全。一个安全事故有可能让全部努力都付之东流。 要看你想成立一个什么样的俱乐部,如果是要成立一家盈利性质的俱乐部,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和其他相关的主管的行政机关去办理就可以了。 如果要成立一家要政治取向的俱乐部的话,那就是基本不可能

关于《注册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条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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