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这四个国家,也就是所谓的“印太国家”,从不久之前美国把太平洋司令部改名为印太司令部,就多多少少体现出战略上的考虑开始转向所谓“两洋协调”,尤其是重视印度的作用。毕竟对美
这四个国家,也就是所谓的“印太国家”,从不久之前美国把太平洋司令部改名为印太司令部,就多多少少体现出战略上的考虑开始转向所谓“两洋协调”,尤其是重视印度的作用。毕竟对美国来说,日、澳都是传统的军事盟友,而印度作为最有潜力的人口大国和新兴经济体,又扼住了两洋的门户,对于美国来说至关重要。
重合的战略从印太所覆盖的范围来看,和BAR(belt and road)的范围有很大的重合之处,某种程度上是“共存”或“竞争”的两种。而且,最近印太四国也在强调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整合欧亚大陆。当然,有的人认为这只是夸夸其谈,但无论如何,对美国这个全球性的领导帝国来说,在欧亚拥有一套和BAR相对应的话语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不管最后能不能真正落实,但它所形成的的威慑效应和战略牵扯就已经足够有力了。总体来看,美日、美澳这两条线还是最稳固的,印度有把美国影响力拉入亚洲的愿望,但不意味着要和美国站在一起。不久之前,中印关系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而印度也接受了俄罗斯提供的反导系统,“不结盟”精神似乎对印度还有极大的影响力。
马蒂斯的演讲美国国防部长马蒂斯前几天发表了多次针对印太的演讲,重点强调了亚洲有很多belt和road,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而且,他对海洋问题、亚洲正在形成的tribute(朝贡)模式也表示了担心,而应对这些战略上的挑战,核心就是印太。这个菱形的战略构想不仅可以封锁住西太平洋,更可以向印度洋延伸自己的影响力,符合美国的战略利益。
松动的同盟但正如前面所提到,这个战略是切实的方案,还是“话术”,目前还不能确定。但除了澳大利亚顽固地坚持之外,其他几个国家都有了松动的迹象,明显表现出对BAR的潜在兴趣,日本的积极性最高。而澳大利亚走得过快过激,甚至比美国还要极端,也已经引发了国内的一些反思和反弹。如此僵硬的战略势必无法保持同调。
对我们来说,不随之起舞,推动自己的步伐才是最重要的。
自从二战结束以来美国就崛起成为全世界政治、经济、军事全方位的霸主,不过这时美国尚有苏联这一足以分庭抗礼的竞争对手,随着苏联的解体如今的美国已成为全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作为世界霸主的美国最忌惮的就是有新的世界霸权崛起进而威胁到自己的地位,因此美国极力压制某一地区出现强势的区域霸主——即使美国的综合国力再强,然而对地缘距离遥远的亚太、中东等地仍是鞭长莫及,毕竟强龙不压地头蛇。在这样的局面下控制关键节点、扶植代理人就成为性价比相对合算的控制模式。美国作为一个美洲国家,同其他世界大国的地缘距离是比较遥远的。具体到亚太地区美国要实现自己的控制意图要面对几个主要大国就是俄罗斯、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印度,很显然中、俄两国不是美国所能控制的,而剩下的日、韩、澳、印都是美国争取拉拢的对象。
美日安保条约指什么?
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2012年7月24日,日本宣称与美国共同作出决定,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2012年9月19日,美方声称对有关领土争端不持立场。事实上,美国一直公开强调钓鱼岛属日美安全保障条约适用对象。
《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是美日的结婚证书,内容如下:
(共10条)
第一条 维护和平的努力
缔约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过以和平手段解决各自的国际纷争,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正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伍力威吓,伍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缔约国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为了能够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努力加强联合国组织。
第二条 经济合作的促进
缔约国通过强化其自由的诸制度,促进作为这些制度的原则,改善安定和福利条件,为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自卫力的维持发展
缔约国通过个别及相互的合作,持续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各自的抵抗伍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随时协议
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随时进行协议。另外,在日本国的安全和远东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斜的时候,在缔约国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随时可以进行协议。
第五条 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正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伍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上述的伍力攻击和结果所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这些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时必须停止。
第六条 基地的许可
为了对日本国的安全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关于上述的日本国内的设施,区域及驻日美军的地位问题,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国的安全保障条约的第3条为基础的行政协定的个别协定及其他已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本条约不得被理解为对依照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产生了影响。
第八条 批准
本条约必须经依照日本国和美国宪法上的手续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时生效。
第九条 旧条约的实效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美安保条约》在此条约生效之时失效。
第十条 条约的终了
本条约是为了维护在日本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联合国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规定。到日美两国承认的期限为止前拥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