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侦查卫星是怎样侦查的?侦察卫星是一种获取军事情报的卫星,它“站得高、看得远”,是活跃在太空中的“间谍”。由于它具有侦察面积大、范围广、速度快、效果好、可定期或连续
一、侦查卫星是怎样侦查的?
侦察卫星是一种获取军事情报的卫星,它“站得高、看得远”,是活跃在太空中的“间谍”。由于它具有侦察面积大、范围广、速度快、效果好、可定期或连续监视某一地区并不受国界和天气等限制的优点,在冷战时候,成为超级大国的“宠儿”。在人类发射的所有人造卫星中,侦察卫星就占了1/3。
侦察卫星可分为照相侦察卫星、电子侦察卫星、导弹预警卫星和海洋监视卫星。照相侦察卫星是其中出现得最早、数量最多的,它一般运行在150~1000千米高空,每天绕地球飞行十几圈。它是担任空间侦察任务的“主力军”。卫星上携带的侦察设备就像照相侦察卫星的“眼睛”,它包括可见光照相机、红外照相机、多光谱照相机,以及后期出现的合成孔径雷达和电视摄像机等。
照相侦察卫星所获得的情报,如胶卷、磁带等都记录贮存在返回舱内,当飞经本国国土时降落回收;也可以通过无线电以实时或延时的传输方式,由地面接收站接收后,再作处理和判读。
此外,电子侦察卫星上装有电子侦察设备,用来侦辨敌方雷达和其他无线电设备的位置和特性,窃听敌方的机密信息。导弹预警卫星利用卫星上的红外探测仪,及早发现导弹起飞时发动机尾焰的红外辐射。而海洋监视卫星,用雷达、无线电接收机、红外探测器等侦察设备,监视海上舰船和潜艇的活动。
二、醉驾侦查是怎么侦查的?
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侦办来讲,采取的侦查行为主要是勘验检查、讯问与鉴定。勘验检查主要包括:
现场录像、拍照以确定机动车所处位置、状态以及固定驾驶员与车的结合状态;
人身检查以固定对嫌疑人抽血的过程。
讯问的目的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主要包括:
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姓名、住址、身份等,并之后调取其户籍证明予以固定;
通过讯问获取犯罪信息,比如:何时饮酒、饮酒的品种与数量、与谁一起饮酒、酒后驾驶的路线与目的地等,与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进行印证。
三、中止侦查和终止侦查的区别?
中止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
2. 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行为能力的
PS: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形而导致侦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此时既不能终结侦查也不能撤销案件就适用侦查中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未“中止侦查”的相关表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规定,检察长可以决定中止侦查,待中止侦查的情形消失后恢复侦查。
侦查终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案件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实、充分
3. 法律手续完备
4.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5.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PS: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但是并不完全意味着侦查的终结,有可能会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四、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已经做到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而终止侦查则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案件无违法犯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死亡,公安机关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五、中止侦查和侦查终结的区别?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中止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24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六、继续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但现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次数限制是两次。
继续侦查一般是由于证据不足或案情不明确,案件还没结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案件
七、电子侦查和反电子侦查的手段?
电子侦察是使用专门的电子技术设备进行侦察的。如无线电技术侦察、雷达侦察和电视侦察等。主要任务是侦察、侦听敌方雷达、无线电通信、导弹制导等电子设备发射的信号,获取其技术参数、通信内容、所在位置等情报。
电子反侦察技术包括:电子信息设备采用低截获概率技术;严格控制己方的电磁辐射;设置假辐射源进行欺骗;转移阵地和及时通报敌方电子侦察活动情况等。
电子反侦察是为防止敌方截获并利用己方电子信息设备发射的电磁信号而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目的是使敌方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情报,不易实施有效的干扰和摧毁
八、军校技术侦查和特种侦查的区别?
技侦就是应用高科技手段侦察所需要的信息或情报,成员很少亲自参加作战,而特侦就是指特种作战,包括敌后侦察,潜入,袭击等,前着毕业了去技侦局,后者分到各侦察部队或特种部队,军校有两种特种专业,一是侦察指挥,二是特种作战与指挥,后者毕业后海陆空都有可能,因为它的训练就包括三栖作战
九、串案侦查与并案侦查的区别?
串案侦查主要是指:例如入室盗窃案件发生了,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作案工具等痕迹与近期各辖区入室盗窃案有同样迹象,所以把不同时间、地点发生多起盗窃案窜案侦查。
并案侦查指:例如一个人在同一天晚上,在一楼房多次高空攀爬阳台、窗口,入室对多户人家进行盗窃钱物,侦查人员勘查现场后,自然把多起同一作案方法的盗窃案并案侦查。
十、侦查的性质?
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侦查是一种具有特定活动内容和目的要求的诉讼活动,对随后进行的起诉、审判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成为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一)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
(二)侦查的客体是已立案的刑事案件
(三)侦查活动的内容
(四)侦查的目的具有多层次性
(五)侦查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活动
行使
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
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条还就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或进行任何侦查活动,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自作主张、为所欲为。
5·侦查的目的。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破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可以把侦查的概念定义为:侦查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