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遇难救援措施有哪些?
2、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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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航空遇难救援措施有哪些?
- 2、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 3、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 4、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
- 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航空遇难救援措施有哪些?
以秦皇岛为例
秦皇岛市山海关机场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及时妥善地处置秦皇岛市山海关机场及其附近地区突发的航空紧急事件,统一组织、协调社会救助力量,迅速高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应急预案。(二)编制依据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秦皇皇岛市山海关机场及其附近地区航空(军、民)紧急事件的救援工作。 (四)处置原则 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航空紧急事件的救援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领导下,成立秦皇岛市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组建常设机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山海关机场公司负责组建,指挥长由山海关机场公司总经理兼任。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主管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山海关机场海军航空兵训练基地主管副司令山海关机场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秦皇岛海事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武警秦皇岛市支队、山海关机场海军航空兵训练基地、山海关机场公司等单位。
(二)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秦皇岛市山海关机场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调动辖区内社会救助力量,对山海关机场发生的航空紧急事件进行救援,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紧急事件的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值班,做好航空紧急事件的预警工作;按照机场内部《应急救援实施预案》,积极利用自身力量组织前期救援,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当机场自身的力量不足以应付紧急事件时,应果断启动市应急救援预案,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救援单位求助。 3、山海关机场公司: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对其功能进行经常性检查;遵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的规定,制定规范、详细、全面的内部应急救援实施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修改、完善;对应急救援实施预案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演练。 4、山海关机场海军航空兵训练基地:接到救援指令后,按就近原则赶赴事故现场,投入前期的灭火和现场警卫等救援工作;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器材、场地。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航空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工作;监督事故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航空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辖区内航空紧急事件的处置预案。 7、市卫生局:接到救援指令后,立即通知各医疗救援单位,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医护人员、车辆,携带必要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配合公安部门对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 8、市消防支队:接到救援指令后,以最快的速度出动消防车赶赴事故现场(以泡沫车为主),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安排进行救援,并视情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以最有效的方法控制火情、破解飞机抢救遇险人员。 9、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录像、保护工作;交警要在市区通往机场的两条干道主要道口设岗,保证救援车辆畅通无阻;做好事故现场的人员、车辆疏导,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协助搜索、保护飞机黑匣子,参与核实遇难者身份的工作;组织人员处理机上爆炸品或危险品;对劫持飞机、人员等非法干扰进行现场处置。 10、秦皇岛海事局:对海上发生的航空紧急事件,迅速制定措施,出动船艇和飞机进行搜救;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灵活的对落水飞机、人员、货物进行快速、安全的打捞工作。 11、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时,负责协调相关涉外事宜及提供语言翻译。 13、武警秦皇岛市支队: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奔赴现场,布置警戒线;对伤员、物资、设备等进行全力抢救;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置劫持飞机、人员等非法干扰.
三、救援预案启动程序(一)应急救援等级划分 1、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紧急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飞机受损、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集结待命: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二)应急救援程序的启动是否启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实施: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市突发公共事件值班室,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启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等级。 2、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直接向相关救援单位求助,救援单位应迅速行动,并在救援过程中上报本级组织。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调动各种救援力量迅速组织救援。 4、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赶到现场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策实施救援工作。 5、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航空紧急事件的进展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应急救援的信息传递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信息的传递应语言准确、简单明了,内容包括:事故具体地点、事故的性质、当前简要情况如机型、机上旅客人数、飞机损伤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及其他必要内容。(四)现场救援 1、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动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先抢救旅客、机组及其他需要求助的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在确保人员得到及时求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4、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 5、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航空紧急事件的事态发展,尽可能缩小航空紧急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五)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1)紧急事件的搜寻援救工作已经完成。(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6)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7)受影响的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8)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宣布应急救援预案终止。应急救援预案终止后,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要及时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助发生事故的航空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及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事故调查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总局的授权,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
五、预案演练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颁布实施后,山海关机场公司要依据预案要求,定期提出演练方案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组织演练。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中,由于行动迅速、处置措施得当,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延误救援时机、措施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七、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一、关于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条例”的相关要求,民用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机场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问题
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2009年7月1日实施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据此,本规则分别在总则第四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四章第十九条和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响应和细化,并在总体要求、机构职责、应急救援计划及预案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指挥等方面都明确了机场所在地政府对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导地位,以及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与所在城市突发事件应对相融合的问题。二、关于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本规则总则中,增加了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条款。即“最大限度抢救人的生命及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出动及时、救援有效的原则”,以此作为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纲和全体参加救援人员的行为准则。这样做,一是贯彻落实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强调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二是将整个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在总则中做一个高度浓缩和概括,更加突出了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本质要求。三、关于对机场配备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的要求
民航应急救援工作的设施设备配备中,有关消防、应急救护等方面都有相关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如由民航局公安局管理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和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管理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等,这些都在本规则中直接引用。但是对于残损航空器搬移问题,却一直没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为此,在紧急突发事件中,由于搬移设备不足,残损航空器不能快速移走,客观上延长了突发事件的处置时间,影响了机场的正常运行。基于上述情况,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规则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要求民用运输机场应根据其飞机年起降架次的多少,配备一定规模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四、关于机场消防战斗员应当具有紧急救护技能问题
机场发生的突发事件,特别是涉及航空器失事的紧急事件,第一支响应力量是消防救援部门,因此消防战斗员往往是第一批接触遇难者的人员。而就我国民用机场目前情况而言,除了少数大型枢纽机场外,大部分机场不具备完善的医疗救护条件,机场所在地的地方医疗救护人员又难以在最短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由此,伤员的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心脏复苏等紧急救护工作难以尽快实施,客观上会延误救治时间,因此,要求消防战斗员具有紧急救护技能,对最大限度的挽救遇难者的生命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几乎全世界机场的专职消防队员都不同程度的具有紧急救护技能并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而我国尚缺乏相应的法规规章,在此情况下,也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本规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增加了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消防人员可对伤员实施紧急救护的条款。另外,在本规则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也对包括机场专、兼职消防员的医疗救护技能提出了要求。五、关于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中的督导问题
按照国家和民航行业的要求,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定期组织演练,以考核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及其预案的合理和完善、设施设备的维护准备情况、参加救援的各级指挥员指挥能力及其应变能力。就目前情况看,特别是综合演练,往往出现演练变为“演戏”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演练的所有环节都是预先设定好的,不能有丝毫的改变,也就更谈不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为此,本规则在第七章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演练工作“导”、“演”分开的原则和做法,也就是在演练指挥班子以外增设督导和督查人员,根据演练的进程假设突发情况,以考验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特别是各级指挥人员的应变能力。
另外,在本规则第七章第六十条,还专门做出规定,民航行政机关对演练工作应当予以督查,以综合评估演练工作的实效性。六、关于应急救援工作中机场公安部门职责问题
《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对机场公安机构职责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空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因此我局规章对机场公安机构的业务管理仅限于空防安全,“原规则”(90号令)的表述涉及公安部的管理职责,但考虑到两部门联合发布规章可能会影响本规章的出台进度,因此,本规章回避了对机场公安机关职责进行直接规定,只对预案进行要求,由地方政府在制定预案时将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再予以明确。该内容在第四章第二十条予以体现。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编制的必要性
2003年“非典”过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于2005年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一批专项预案,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航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先后牵头制定了《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等2件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应急工作管理体制,组织民航各单位共同应对或参与应对了多起突发事件。但随着应急工作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职责缺乏统一界定。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突发事件与民用航空活动的相互作用关系十分复杂,民航应急工作不应仅限于航空器事故与劫机事件两个方面。但由于缺乏统一界定,一些单位已经开展的应急工作与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还存在着明显差异。
二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内容缺乏全面认识。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多个环节。但实际工作中却普遍存在着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同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现象,实际工作内容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要求存在着巨大差距。
三是对于民航应急工作的方法缺乏正确理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复杂过程及其与民用航空活动的复杂作用关系决定民航应急工作需要各个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应当依据网络型组织的原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的工作体制仍然不够健全,机制仍然不够顺畅。
四是民航应急工作的基础不够牢固。民航是全国少数几个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业之一。现行体制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最终将落实到民航企事业单位身上。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普遍原则与民航实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民航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无法充分发挥,加强民航应急工作将缺乏坚实、可靠的基础。
以上因素使一些单位危机意识不强、资源投入不足、预先准备不够充分、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应急处置能力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民航各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工作也难以开展。因此,有必制定并颁布《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以促进民航应急工作的全面加强。二、编制过程
2006年,民航局成立了《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写小组,但在起草过程中遇到了《预案》效力不足的问题。经民航局与办公厅领导同意,编写小组于2007年确定同步起草《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6月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近些年来民航加强应急工作的实践经验,完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工作,并下发全民航征求意见。经过对各单位九十余条意见(建议)的分析、汇总和采纳,于2008年9月18日至19日在西安召开了评审会,邀请来自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安技中心和部分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的16位专家代表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再次进行修改。2008年10月报请民航局法规部门审查。2009年12月,民航局法规部门在北京召开了法规审查会,并在会后由法规部门与编写组依据评审意见对《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0年1月25日报请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审查通过。三、基本内容
《规定》由8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总则、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预防与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对民航应急工作的职责、内容进行了定义;提出了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借鉴网络型组织结构的原理,规划了以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核心机构,以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为工作机构的应急管理体制;对突发事件与民用航空的复杂关系进行了力求准确的解释;对民航应急工作各个环节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规定》在编写中以明确应急工作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要求为主要目标,以现有民航规章尚未做出规定的应急工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努力保持与现有民航规章的一致,并在附则中增加了“本规定颁布前施行的其他民用航空规章对民航应急工作的具体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条款,以符合加强应急管理是在原有机构工作职责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统筹规划与综合协调,促进原有机构在应急工作中更加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原则。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总体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第五条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第六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备工作,同时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第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第八条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第九条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援。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国际民航组织的总体要求考虑到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迫切需要,国际民航组织在1998年10月召开的第32届大会上审议了关于援助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议题,并通过了第A32-7号决议,呼吁各缔约国重申它们支援民用航空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承诺,敦促有关国家制定家属援助计划。2001年,国际民航组织发布了《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援助指南》(国际民航组织通告285-AN/166),作为提供给各缔约国制定此类规定的参考文件。二、其他国家关于空难旅客家属援助的立法情况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美国是较早制定空难旅客家属援助规定的国家。1996年10月9日,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1996年空难家庭援助条例》,该条例赋予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以帮助发生在美国领土上的空难遇难者家属的附加责任。
这一法律由1996年9月9日的《总统行政备忘录》加以补充,在该备忘录中克林顿总统指定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为向重大交通灾难遇难者家属提供联邦服务的协调机构,此外,参与家庭援助的联邦机构和其他机构还包括:美国红十字会(ARC)、国务院(DOS)、卫生和公共服务部(DHHS)、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司法部(DOJ)、国防部(DOD)。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为有效实施这一法令,还先后与上述机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此外,为及时、充分地掌握发生事故的航班的旅客信息,美国运输部还制定了《旅客舱单信息》(243部),收录在美国法典第49集第14分集中,对旅客信息的收集和保存、空难后的信息传递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上述法令为美国有效实施空难旅客家属援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三、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在一起具体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要有成效地为旅客家属提供必要的援助,必须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调和配合。而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均没有关于家属援助的具体规定或要求。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我局不能为其他部门和机构设定权利与义务。更为重要的是,与美国不同,我国对于民用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权力按照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对于特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以上的事故,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大以下的事故由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有鉴于此,规定中明确由民航总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定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协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家属之间的联络。
围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问题,规定着重了与现行规章的衔接问题。如关于事故信息报告,主要与2005年4月7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相衔接,此外,还考虑了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等规章的协调、统一的问题。四、规定的出发点和基本内容尽管有上述立法方面的困难,我们无法在短时期内出台一个类似美国模式的家属援助条例,但是从现实的需要考虑,我们认为,应当在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行业管理权限内,制定一个相关规定,重点在于要有一套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尤其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家属援助计划,并应当定期组织演练,以避免一旦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出现的混乱局面,特别是要给旅客家属以必要的精神抚慰和援助。本规定围绕上述原则,主要涉及了这样几方面的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级标准,我国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划分为三个等级,尽管从理论上说,不论事故的规模多大,罹难者及其家属均应该得到适当的援助,但由于航空器事故的大小和情况不同,提供家属援助所需资源的多少相差很大。考虑到我国公共航空运输的载客量等特点,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在重大及其以上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2、关于主管部门的职责自2002年国务院关于民航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我局作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行使行业管理职责,已彻底改变体制改革前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处理中,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认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政府的角度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以便有需要时启动应急程序。这一应急程序关注的应当是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协调、配合、各自职责分工。在一起具体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按照我国现行的事故调查职责分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应当是配合或组织进行事故调查以及督促、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理,在后者的处理中行业主管部门更多地应当充当督促和协调角色,重视政府信息的公布,具体的家属援助工作、赔偿工作应当由事发航空运输企业承担,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3、关于航空运输企业的责任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处理中,最为重要的是当事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我们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是值得行业主管部门特别重视的问题。尽管有的企业已经制定了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预案,但在必要时是否能够迅速激活整套程序,使之有成效地发挥作用,仍是值得怀疑的。针对这些情况,规定了航空运输企业不仅应当将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而且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善后处理中,航空运输企业是家属援助方面的具体实施者。因此,运输企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家属援助计划,以保证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能够为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抚慰。这就要求航空运输企业要为此计划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保障,规定相应地提出了原则要求。
4、关于对外国公共航空承运人能否适用问题美国在公布空难家庭援助法案后,又通过了关于要求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和外国航空承运人满足涉及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航空器事故所涉旅客家属需要的规定,要求飞美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要向运输部长和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关于满足该外国航空承运人控制下的航空器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事故所涉家属需要的计划。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对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未提此类要求。
特此说明。
关于《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