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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设备有哪些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7 08:22:2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空管设备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空管设备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集群通信、卫星通信导航监视、话音交换、记录仪、数据通信、自动转报、电传终端、无线电监测、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进近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第四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第五条 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第二章 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标准、规章;

(二)设备生产厂家持有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同时持有ISO9001和ISO9002的认证书;

(三)设备生产厂家具有技术支持能力。第七条 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第八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审查和对设备的测试。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且设备测试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按本办法附件二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

设备生产厂家可以指定设备测试地点。第九条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型号的设备再次申办临时使用许可证。第十条 在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可以向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提供不多于一套的具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的设备。第三章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十一条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使用许可证,应当出具下列基本文件:

(一)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协议;

(三)设备安装调试竣工报告。第十二条 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附件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十三条 使用许可证依照下列程序取得:

(一)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设备的现场测试;

(二)现场测试合格的设备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视设备复杂程度为3至12个月。设备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内投产使用经历不足1年的,试运行期延长12至24个月。设备试运行期超过2年的,临时使用许可证视为继续有效;

(三)试运行期满后,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第六条第一项的要求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评审。试运行评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按本办法附件三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同时注销临时使用许可证;

(四)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不合格的,经设备购置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的申请。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相应规定进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话音通信系统(即内话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仪表着陆系统等;

监视设备包括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设备、精密进近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空管设备开放的批准,对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等实施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空管设备的特殊开放,实施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第五条 空管设备取得开放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空管设备投产开放,是指设备安装后首次实际运行。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定期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校验、检验周期完成校验、检验后的开放。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特殊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经过特殊校验、验证后的开放。

空管设备强制关闭,是指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放、关闭空管设备时,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其强制实施关闭。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第七条 申请开放的空管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开放的气象设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探测资料与连续30 天的人工观测资料对比结果符合气象专业要求;

(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得到相应的修改。第八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空管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一《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附件二《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和附件三《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填写的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和适用的增改表;

(二)空管设备需要校验、验证和试用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和用户报告;

(三)民航总局颁发的该型号空管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设备准入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对空气象广播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件;

(二)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符合气象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证明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探测环境选择的批复件;

(二)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系统软硬件配置、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和高度符合性材料;

(四) 连续30 天的人工对比观测资料及对比结果;

(五)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修改的资料。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开放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疆民航空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新疆民航空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2005-04-25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

新疆民航空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501007734692576,企业法人司剑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疆民航空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空管设备设施的研发、销售、安装、调试及软件开发;机场空管设备维护维修及附件加工;空管工艺设计;空管设备代理销售;职业技能培训、社会经济咨询;航行服务研究及飞行程序设计;提供空管设备设施及相关业务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新疆民航空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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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空管系统设备

1.雷达导航设备

2.通信系统设备

3.气象系统设备

4.附属配套设备

5.管制自动化设备二、油料系统设备

1.飞机加油车、运油车

2.自控系统三、候机楼设备

1.行李处理系统

2.旅客登机桥

3.安检设备

4.航班显示系统

5.离港系统

6.泊位引导系统

7.自动步道

8.值机柜台四、机场场务保障设备

1.特种车辆

2.残损飞机救援设备

3.助航灯光设备五、货运仓库

1.货架

2.自控系统

3.码垛机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六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七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

(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二)凡采购项目列入本规定附录1(《民用航空物资设备强制招标目录》)中的物资设备;

(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第八条 除国外贷款的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供生产设备配套用零部件;

(二)采购旧机电产品;

(三)机电产品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或物资设备一次采购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五)因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难以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七)其他不适于通过招标采购的产品。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一)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只能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曾向项目审批机构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项目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类机构采购的;

(七)经项目审批机构审查并认为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凡投资中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不论其金额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章 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民航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为招标人。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但是招标人在从事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中,应当委托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委托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招标人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航空管是否是由部队控制吗?

就全国来说,实行"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体.制。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空军负责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用飞机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飞行和外航飞行由民航实施指挥。由于这一体.制存在某种局限性,正在着手改.革。就民航内部来说,空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各级空管部门分别隶属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总局空管局对民航空管系统实行业.务领.导,其余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及基本建设等均由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负责。

空域管理

全国划设飞行情报区11个,即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兰州、沈阳、昆明、乌.鲁.木.齐、三亚、香.港以及台.北飞行情报区。经2014年5月全国空管区域优化后,大.陆上空划设高空管.制区(兼中低空管.制区)8个,分别为北.京管.制区、上.海管.制区、广州管.制区、成都管.制区、沈阳管.制区、西安管.制区、三亚管.制区和乌.鲁.木.齐管.制区;绝大多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均设置了塔台管.制区域 。

空管设施

经过不断的建设,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通信、导航、情报、气象保.障系统。通信保.障方面,在全国绝大多数民用机场配置了卫星语.音地面站和卫星数据地面站,每个管.制单位装备了2套以上的甚高频对空通信台,部分对空通信薄弱地区配备了甚高频转播台,中.国国东部地区实现了7000米以上甚高频对空通信的覆盖。导航保.障方面,绝大多数民用机场配备了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和测距仪,大部分高空、中低空管.制区配备了二次或一、二次雷达,中.国国东部地区基本达到7000米以上雷达覆盖。航行情报保.障方面,正在建设航行情报自动化系统,航行通告及航行资料制.作技术有了明显改进。气象保.障方面,各机场配备了气象观测、预报设备,部分机场配备了气象雷达、自动观测系统、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为航班飞行及时提.供了所需的气象资料 。

管.制方式

尽管大部分管.制区配备了二次或一、二次雷达,但管.制方式还没有进行根本性的变革,除北.京终端区、深圳进近管.制区实行了雷达管.制以外,绝大多数单位仍采用程序管.制,或者雷达监.视条件下缩小间隔的程序管.制 。

空管基础知识

空管是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手段对飞机飞行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保证飞行安全和有秩序飞行。那么你对空管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空管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空管的原理

适应飞行安全需求和航空运输发展、解决空间飞机大增需要,也称航空管理和空中管制。空中交通管制的概述为:

1、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等专业手段对飞机飞行活动进行监视、控制与指挥,从而保证飞机飞行安全和与使飞机按照一定线路秩序飞行。

2、在飞行航线的空域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并按管理区的范围与情况选择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对飞机进行管制。

3、在管理空域内进行间隔划分,飞机间的水平和垂直方向间隔构成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

4、由导航设备、雷达系统、二次雷达、通信设备、地面控制中心组成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完成监视、识别、引导覆盖区域内的飞机,保证其正常安全的飞行。

空管的限制因素

航空器飞行限制因素影响和制约航空器飞行的各种因素。包括:

1、航空器性能的限制:不同型号的飞机有不同的商务载重、起降条件、巡航时速等。50年代以前的客机不能飞往西藏高原,而当代则有多型飞机能在高原机场起降。

2、气象条件的限制:不同型的航空器有不同的飞行气象标准,因为气候变化多端,时常会刮风下雨,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如龙卷风等,所以绝对的“全天候飞机”是不存在的。

3、不同性质的飞行任务的限制:运输机要求在相对固定的高度层飞行,并且不同型号的飞机有不同的最佳飞行高度层。农业飞机喷洒农药时要求在低空飞行,一般情况下飞得越低喷洒效果越好。

4、时间的限制:为了防止飞机在天空出现危险接近或相撞,既要在空间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保持高度差和距离,同时在时间上要合理调配次序,拉开时间间隔。

5、地理环境的限制:如山峰、高压电塔、电视塔等突出物都对飞行有影响,飞行规则对此有种种限制。还有,重要城市市区、军事要地空域不准飞入,列为“空中禁区”。

6、地面保障设施的限制:为安全可靠地完成飞行任务,地面保障设施有:通信和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指挥、搜索和救援等,一旦这些设备不完备或出现故障.对飞行活动的限制就趋多。

7、地面对空活动的限制:如对空射击靶场有活动的地区空域,禁止飞机飞入。

总之,航空器是在有限的空间、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条件下起飞、降落和飞行的、由于航空器的飞行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人们通过实践以及飞行事故的痛苦教训,逐步形成了一套管理空中飞行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即空中交通管制。

空管的管制方法

1、程序管制

程序管制方式对设备的要求较低,不需要相应监视设备的支持,其主要的设备环境是地空通话设备。管制员在工作时,通过飞行员的位置报告分析、了解飞机间的位置关系,推断空中交通状况及变化趋势,同时向飞机发布放行许可,指挥飞机飞行。

航空器起飞前,机长必须将飞行计划呈交给报告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内容包括飞行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台、预计飞越各点的时间、携带油量和备降机场等。空中交通管制员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的内容填写在飞行进程单内。当空中交通管制员收到航空器机长报告的位置和有关资料后,立即同飞行进程单的内容校正,当发现航空器之间小于规定垂直和纵向、侧向间隔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配间隔。这种方法速度慢精确度差,为保证安全因而对空中飞行限制很多,如同机型同航路同高度需间隔10分钟,因而在划定的空间内所能容纳的航空器较少。这种方法是中国民航管制工作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使用的主要方法。

该方法也在雷达管制区雷达失效时使用。在随着民用航空事业的迅速发展,飞行量的不断增长,中国民航加强了雷达、通信、导航设施的建设,并协同有关部门逐步改革管制体制,在主要航路、区域已实行先进的雷达管制。

2、雷达管制

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显示,可以了解本管制空域雷达波覆盖范围内所有航空器的精确位置,因此能够大大减小航空器之间的间隔,使管制工作变得主动,管制人员由被动指挥转变为主动指挥,提高了空中交通管制的安全性、有序性、高效性。

在民航管制定使用的雷达种类为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一次监视雷达发射的一小部分无线电脉冲被目标反射回来并由该雷达收回加以处理和显示,在显示器上只显示一个亮点而无其他数据。二次监视雷达是一种把已测到的目标与一种以应答机形式相配合设备协调起来的雷达系统,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出标牌、符号、编号、航班号、高度和运行轨迹等及特殊编号。

3、两者区别

雷达管制与程序管制相比是空中交通管制的巨大进步。

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种管制手段允许的航空器之间最小水平间隔不同。在区域管制范围内,程序管制要求同航线同高度航空器之间最小水平间隔10分钟(对于大中型飞机来说,相当于150KM左右的距离),雷达监控条件下的程序管制间隔只需75KM,而雷达管制间隔仅仅需要20KM。

关于《民航空管设备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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