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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7 06:23:0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


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入罪,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于2017年5月16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对于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拥有者在该系统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的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四、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六、《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八、《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由海关总署2016年3月15日发布,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5类不能入境的行李:(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附件: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doc)

九、新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而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代表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据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委任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航空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第四条 定义

(一)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第五条 授权

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委任代表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第七条 委任代表类别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

(1)工程委任代表;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5)其他代表。

上述各类委任代表根据需要可设置不同的专业。第八条 委任代表条件

(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或检验工作的人员。

(二)维修监督委任代表除必须具有本条(一)(1)、(2)和(4)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2)是民用航空器使用或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从事维修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三年以上。

(三)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除具备本条(一)(1)和(2)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维修人员培训大纲;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五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的航空器维修教学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九条 工程委任代表的权限

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对已取得型号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所审查的设计小改或服务通告符合有关的适航标准时,委任代表可予以批准。第十条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的权限

(一)对已取得生产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时,委任代表可以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规章签发首次适航证件。委任代表也可在民航局的特别授权下签发出口适航证件;

(二)若制造人对已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试飞或生产试飞时,委任代表可以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标准签发第I类特许飞行证;

(三)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生产批准证书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所生产的或进行设计更改的产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四)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监督检查制造人的质量保证系统,对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并报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第十一条 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权限

(一)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性及维修单位的合格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

(二)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委任代表应对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施正常年检的专业航空器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将结果报有关适航部门,经批准后,可对其适航证进行正常签署。

(三)委任代表应检查维修人员执照和检验人员执照持有人的工作并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民航局授予的其它权限。

民航总局运输司会委托哪个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检测鉴定,必须委托国家或民航总局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实施。必要时,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有关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进行综合检测评价。

中国民航局的机构设置包括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一、内设机构包括:

1、综合司

2、发展计划司

3、国际司

4、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5、公安局

6、全国民航工会

7、航空安全办公室

8、运输司

9、飞行标准司

10、机场司

11、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12、财务司

13、人事科教司

14、政策法规司

15、直属机关党委

16、党组纪检组

17、离退休干部局

二、直属机构包括: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3、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4、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5、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6、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7、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8、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9、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服务局

10、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11、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

12、民航医学中心(民航总医院)

13、中国民航大学

1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15、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16、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17、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8、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19、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20、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

2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2、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中心

23、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中心

扩展资料:

中国民航局的职责:

1、综合管理民航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势,发布安全指令、通报,提出安全建议和措施。

2、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建议落实情况。

3、指导民航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科技研究应用工作。

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

5、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民航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民航行业发展综合政策。

6、承办民航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7、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综合交通、铁路、公路、水运、特定区域、服务贸易、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边境区域合作等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对城市、行业或地区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8、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总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第三条 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相冲突。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冲突的内容无效。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第五条 管理程序(英文为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第六条 咨询通告(英文为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第七条 管理文件(英文为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决定或政策说明。第八条 工作手册(英文为Working Manual,简称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第九条 信息通告(英文为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第十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并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预计完成日期等。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可按照实际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但需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人”)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拟定编制大纲,经有关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进入起草阶段。第十四条 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多次。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定稿后,由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争议不大的,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后应当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民航总局网站()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公布。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见附件二、附件三。第二十一条 AP、AC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所属规章编号、职能部门英文代码(见附件一)、年份、顺序编号以及修订序号等依次排列组成。第二十二条 MD、WM、IB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职能部门英文代码、年份、顺序编号依次排列组成。第二十三条 各种规范性文件用封面字体不同颜色加以区别,AP为绿色字、AC为蓝色字、MD为紫色字、WM为桔黄色字、IB为墨绿色字。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英文名称两字代码一览表

 名称 英文全称两字代码 办公厅 General OfficeGO 航空安全办公室 Office of Aviation SafetyAS政策法规司

Department of

 Policies,Laws and RegulationsLR

规划发展司Department of PlanningPL 财务司 Department of FinanceFI人事科教司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PE

国际合作司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CooperationIA

 运输司

 Department of Air

 TransportationTR

飞行标准司

Department of Flight

StandardFS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Department of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AA

 机场司

 Department of

AirportCA

 公安局 Aviation Security BureauSB 空中交通管理局

 Air Traffic Management

 BureauTM

附件二:AP、AC封面版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图标略) 管理程序(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司(局、厅、室)

----------------------------------------------------------------------------------------------------------------------

编 号:××-×××-×××-××-××-××

英文 所属规 部门英 顺序 修订

( - - -年份- - )

简称 章编号 文代码 编号 序号

下发日期:××××年××月××日

(文件名称)

附件三:MD、WM、IB封面版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图标略) 管理文件(工作手册或信息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司(局、厅、室)

---------------------------------------------------------------------------------------------------------------------

编 号:××-×××-××-××

英文 部门英 顺序

( - -年份- )

简称 文代码 编号

下发日期:××××年××月××日

(文件名称)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进行修订,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修改形成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无人机要办什么手续才能飞

无人机要办什么手续才能飞

无人机要办什么手续才能飞,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日渐成熟,民用无人机尤其是消费级无人机迅速发展。一些无人机的无序飞行却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无人机要办什么手续才能飞。

无人机要办什么手续才能飞1

无人机需要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距离半径500米内,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不需要证照。超出该范畴的则在飞行资质管理范围内。

无人机起飞重量在250克(含)以上,就必须根据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实名登记注册。8月31日后如果仍未注册,其行为将被视为非法,无人机的使用也将受影响。

个人民用无人机拥有者登记信息包括:

1、拥有者姓名需要提交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2、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3、产品型号以及产品序号。

4、无人机使用目的。

无人机要办什么手续才能飞2

无人机不用到公安局备案,但飞行时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日渐成熟,民用无人机尤其是消费级无人机迅速发展。一些无人机的`无序飞行却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约2万架无人机处于“黑飞”状态。

“黑飞”指的是无人机未经登记批准的飞行。按照现有的无人机管理法规,除了室内飞行、无人机重量不超过7公斤且在视距内飞行(飞行半径小于500米、飞行高度小于120米)、在空旷地区且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等三种情况外,无人机驾驶员都必须有“驾照”;同时任何飞行器飞行都必须预先提出申请。

民用无人机使用规定: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无人机要办什么手续才能飞3

起飞全重大于7千克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才能飞行。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11月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符合在室内运行、在视距内飞行的质量在7千克以下、在人烟稀少及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三种情况的“无人机”,不需要持照飞行。

2016年7月,为加强对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化管理,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对无人机进行分类,规定操控Ⅲ类及Ⅲ类以上,即空机重量大于4KG,起飞全重大于7KG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才能飞行。

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2017年6月1日起,起飞重量达250g以上(含250g)的无人机实施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并填写相应信息,包括制造商、拥有者、产品信息等。

2015年12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进一步规范轻小无人机运行,以及区域限制。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24日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禁止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机飞行器当地规范化管理,各省地方也因地制宜出台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条款,限制部分飞行区域及申请飞行计划,让无人机不再“放肆飞”。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中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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