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停靠航空器的勤务车辆在距航空器约 米处应点试刹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2、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停靠航空器的勤务车辆在距航空器约 米处应点试刹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2、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 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4、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
- 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17)
- 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法律分析: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借鉴引用国际民航界先进的运行标准、程序等实践成果,对我国相关管制运行规范进行了优化,以促进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的提升。同时对运行变更和实验运行做出专门规定,明确了运行变更和实验运行的条件和申请、批复程序,以支持空管新技术、新运行方式的应用和发展,相关内容主要有:间隔标准的降低、目视进近、全天候运行的管制服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 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 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 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
(五)负责在24 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第三章 车辆第十一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第十二条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发给通行证件。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一、离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一)请求放行许可、开车、滑行;
(二)请求进入跑道;
(三)请求起飞
(四)上升到第二等待高度层前,或者飞离塔台管制室管制空域时,报告飞行高度。与进近管制室联络并且取得飞离该空域的指示;
(五)应当向进近管制室报告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以及与区域管制室联络的情况。二、航线飞行中应当向区域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一)报告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
(二)占用规定高度层、请求改变高度;
(三)飞越位置报告点时刻、位置、飞行高度、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刻;
(四)在进入相邻管制空域5分钟前,将进入该管制空域的预计时间、飞行高度,报告前方管制室;
(五)向飞离的管制室报告飞越管制边界的时刻、飞行高度,并请求脱离联络;
(六)进入着陆机场空域15分钟以前,报告预计进入进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时间、到达机场(导航台)上空的时间,并请求进入条件;
(七)向飞越机场报告进入、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越机场导航台的时间。三、进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一)进入进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时间、飞行高度。
(二)仪表进近时:
1.报告飞越、正切远距导航台及其飞行高度;
2.开始程序转弯(反向程序进近)、开始第三转弯(直角航线进近程序);
3.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道;
4.飞越远距导航台的高度、飞行条件和着陆许可;
5.复飞。
(三)目视进近时:
1.请求加入起落航线;
2.报告加入起落航线的位置和高度;
3.请求着陆许可;
(四)着陆后,报告脱离跑道。四、航空器应当作出的其他请示和报告
(一)在飞越国境前15分钟,应当与飞入国有关管制单位建立联络,报告航空器位置、预计飞越国境的时间,取得进入国境的许可和进入条件,同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即将飞离的区域管制室;
(二)向国外有关管制单位报告飞越国境(导航台)的时间和飞行高度;
(三)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只要时时间允许,应当将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报告管制员;
(四)遇有危险天气需要改变高度层或者偏离航线绕飞时,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飞行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与管制室保持长守;
(六)管制员要求的其它报告。第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第六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过相应区域,尽可能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守规章制度。第九条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则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一)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三)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
(四)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六)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
4.2.1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3.1民航车辆不得驶出飞行区(食品车、加餐车、垃圾车、污水车、航空邮件运输车以及消防车除外)。
4.3.2除下述有特殊说明的路段外,机尾行车道只允许配餐车、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货运/行李拖盘车、垃圾清运车、清水/污水车、加油管线车、油罐车及其他经批准的车辆通行。
允许所有车辆通行的机尾行车道为:
4.3.2.1 103-116机尾行车道;
4.3.2.2 214-217机尾行车道;
4.3.2.3 315-318、319-322机尾行车道;
4.3.2.4 501-504、535-536机尾行车道;
4.3.2.5 602-612机位机尾行车道;
4.3.2.6 701-711机位机尾行车道;
4.3.3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配餐车、货运/行李拖车、油罐车、传送带车等设计时速低于30km/h的车辆在双向四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只允许在最外侧车道行驶;需向左转弯时,可提前50米进入内侧车道。
4.3.4车辆在双向四车道上行驶,当道路中央为黄色实线时,不允许跨越实线超车、转向或掉头;当道路中央为黄色虚线时,可穿越虚线左转弯进入停机位或停车位,但不允许掉头进入对面车道行驶。
4.3.5通用车辆(机组车、VIP车辆、拖挂设备的车辆及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不得经南机库中路通行,去往701-711机位的上述车辆需经南机库东路通行;去往711以南机位的通用车辆需绕行南机库西路。
4.3.6二号航站楼国内远机位出港大厅北侧道路只允许自西向东单向行驶。
4.3.7二号航站楼行李分拣厅南、北两侧通道只允许行李拖车通行,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4.3.8二号航站楼北指廊西垂头消防通道为接送头等舱旅客及晚到旅客的小型车辆单向专用行车道,其它车辆不得使用。
4.3.9 315-318、319-322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自南向北单向通行。
4.3.10 501-504、535-536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自北向南单向通行。
4.3.11二号航站楼内环路通行规则为:
4.3.11.1内环一路、内环二路远机位登机口门前道路只允许旅客摆渡车、机组车通行
4.3.11.2内环一路东南口与西南口、东北口与西北口之间,内环二路东南口与西南口、东北口与西北口之间的路段允许除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行李/货运拖车、客梯车、航空器加油罐车以外的其他车辆通行。
4.3.12环场路只允许围界巡视车、驱鸟车、灯光及导航设备检修车辆及其他经飞行区管理部批准的车辆行驶,其他车辆禁止驶入。
4.3.13车辆在跑道、滑行道作业的规则为:
4.3.13.1正常运行条件下,除查道车、扫道车、摩擦系数测试车、灯光检修车、航空器引导车及正在拖曳航空器的牵引车外,所有车辆严禁驶入正在使用的跑道及滑行道。其他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应征得飞行区管理部同意,在引导车带领下方可进入。
4.3.13.2在跑道、滑行道上作业的车辆必须配备能够与塔台保持不间断的双向通信联络的设备。
4.3.13.3应急救援情况下,参与救援的车辆可根据机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进入跑道、滑行道区域进行作业。
4.3.14通讯导航队、武警二支队、消防大队和飞行区管理部的车辆在进入跑道外环场路两端的导航敏感区时可通过对讲机直接向塔台请示,其它临时需要进入敏感区的人员须向飞行区运行控制中心申请。
4.3.14.1需要进入导航敏感区的车辆和人员得到许可后,应当快速通过;当有航空器降落时,车辆应当在敏感区外等候,不得强行通过,通过导航敏感区后告知塔台。
4.4车辆安全规定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以前,必须确保所驾驶车辆及移动设备适宜在道路上行驶,车辆符合民航总局«170号令》的相关要求。
4.4.1车辆外观
凡是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车辆需在车辆两侧显著位置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或标志,在车辆顶端喷涂黄色警示颜色。
4.4.2黄色警示灯
凡在航空器活动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警示灯的安装必须满足从前后左右(在平视的情况下)都可看到的位置,另外,灯光强度和转动频次必须满足飞行区运作的要求。
4.4.5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其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4.6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易取之地。
•航空器活动区内发动机处于开启状态的车辆必须打开黄色警示大丁;
•夜间须开启开车头照明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
在雾天或机 场实施II类运行时,车辆应开启雾灯;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禁止使用远光灯。
4.5一般驾驶规定
4.5.1车辆应按指定的通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主动接受执勤人 员的检查;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后,自觉接受机坪监察员的检查和指挥。
4.5.2车辆应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且应靠道路右侧行驶。
4.5.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5.4航空器活动区内严禁吸烟,此规定也适用于车内人员。
4.5.5驾驶员在机坪驾驶车辆时,须与前车有适当距离,确保安全。
4.5.6车辆、集装箱及货架运载货物时需进行固定。
4.5.7未关掉发动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等候。
4.5.8驾驶员不允许在首都机场飞行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4.5.9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应避让旅客摆渡车。
4.6严禁车辆与航空器抢行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车辆均必须让路予航空器;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必须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如图);
当航空器人工引导入位时,严禁车辆从协调人员与航空器之间穿越。
4.7航空器尾流
航空器启动发动机、在进入停机位及离开停机位时,均会产生尾流而造成危险,在停机坪操作的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警觉,与前面未关掉发动机的航空器保持安全距离。
4.8车辆停放规则
•车辆应当按飞行区管理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方向进行停放,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和作业为原则;
•临时停车位只供车辆临时停放、上下客使用,不得长时间占用,停放时驾驶员应随车等候,摆渡车具有优先使用权;
•专用停车位专供某一类车辆停放,其他车辆禁止占用;
•保障车辆在航班到达前,可以进入机位作业等待区,但不得长期占用;车辆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时,必须关问发动机,且驾驶员必须随车等候(如图);
•装卸区供装卸货物的车辆临时停放使用,不得长期占用;
•车辆不得停放在油井及消防井的区域内。
4.9.1车速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路段限速,不得超速行驶(具体的路段限速见附录2一首都机场飞行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在机坪运作区行驶及进行保障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车辆对接航空器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9.2指定行车道
除了在停机位内进行保障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必须沿着地面指定的行车道行驶,不得穿越停机位。
4.9.3靠右行驶
在行车道上行驶的车辆须靠右行驶。若要超越前面的车辆,必须从前面车辆的左边超车,禁止从右侧超车。
4.9.4车辆让行
•车辆在机尾辅助服务车行道行驶时,沿虚线一侧前进的车辆需让行于沿实线前进的车辆,沿实线前进的车辆严禁越线行驶;
•辅助服务车行道内车辆应主动让行给主服务车道内车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车辆让行给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车辆;
•在辅助服务车行道内行驶的车辆应当随时观察周围航空器动态, 当航空器发动机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行驶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避让进出停机位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行驶的车辆须让路予摆渡车、要客车辆、护卫车队以及处理紧急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和消防车,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应急车辆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可以不按线行驶(包括横过滑行道) ,但应注意避让航空器;在执行完救援任务后,应急车辆应按线行驶。
4.10在滑行道附近行驶或穿越滑行道须知
4.10.1穿越滑行道车辆在穿越滑行道时,遇有"STOP"标志时,必须停车观察,在确定安全后,方可通过; 如需让行予航空器时,车辆必须在"STOP"标志前停车等待。
4.10.2与航空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无论行车道在什么位置,车辆必须与航空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4.10.3不得在滑行道停车驾驶员严禁在滑行道上停车。
4.11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须知
4.11.1驶进停机位
•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
•当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时,严禁车辆进入机位安全区;
•无人看管的车辆禁止停放在保障作业等待区和机位安全区内;
•为航班提供服务的保障车辆在机位安全区和保障作业等待区运作时,应当注意避让航空器旁的地勤人员。
4.11.2航空器到达前的车辆停放位置
准备为到达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停放在专用位置或保障作业等待区内,直至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
安全靠泊状态的四个要素:
•发动机关问; •
防撞灯关闭;
•轮挡正确放置,两个后起落架外侧机轮前后和前轮前后挡上轮挡; •
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挡放好后,机务应向驾驶舱发出松刹车信号)。
4.11.3航空器旁的车辆停放位置
•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0米以外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时方可对接;
•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车辆与航空器及邻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工作;
•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轮挡,驾驶员应随车等候
•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再鸣号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如上右图)。
4.11.4不得在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无论任何车辆(除加油车外) ,严禁在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4.11.5特定区域的保护
车辆严禁驶入廊桥移动区、廊桥摆放区、人行步道、高杆灯保护区、机位电源保护区及加油井保护区(如图)。 加油车前方的紧急出口通道,同时加油车辆车头不允许正对机身。
航空器推出停机位时,除了拖车外,任何车辆不得侵入机位安全区。
4.12拖曳须知
4.12.1行李拖车拖挂托盘时,大托盘不得超过4节;小托盘不得超过6节;行李拖斗拖挂不得超过4节。
4.12.2行李拖车在拖曳拖盘/拖斗时不得倒开。
4.12.3拖曳千斤顶及服务梯时速20公里/小时
4.13低能见度(II/III类运行)时的安全措施
4.13.1车辆行驶 车辆须尽量减少在停机坪上的行驶。
4.13.2航空器运转区严禁任何车辆驶进航空器运转区、II / III类运行敏感区及临界区。
4.13.3滑行道与服务车道相交处为保障航空器往来的安全,飞行区管理部门将派人在车行道穿越滑行道入口处,进行交通管制。
4.13.4车速
最高车速限制减至每小时20公里,但随着能见度减低,驾驶员必须按当时的情况,适当减低车速,以确保安全。
4.13.5安全距离
驾驶员须与飞机及其他车辆保持比平常更大的安全距离。
4.14飞行区车辆流动加油
4.14.1加油车辆要求
•航空器牵引车、平台车、传送带车、客梯车、旅客摆渡车、电源车及气源车可以进行定点加油,其他特种车辆及通用车辆不得进行定点加油。
•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电源车及气源车可在各机位前方的特种车停放区进行定点加油,但该机位停放航空器时不得进行加油作业。
5、车辆故障及意外报告
5.1车辆故障
5.1.1报告
若车辆在滑行道、滑行支道或停机位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飞行区控制中心和塔台,并迅速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把危险警告灯亮起,有警示牌的应设置警示牌。
5.1.2移离车辆
接报后,故障车辆单位必须及时到场进行处置,服从飞行区管理部门的指挥,迅速把故障车辆移离现场或移至不影响航空器运作的安全区域。
5.1.3禁止检修车辆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禁止检查或修理车辆。
5.2交通意外
5.2.1报告
若在航空器活动区内发生交通意外,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飞行区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并听从飞行区管理部门的指挥。
5.2.2伤亡事件
若有人员伤亡,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医疗部门、飞行区控制中心及机场公安分局报告,并对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5.2.3留在现场
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除必要的救护及止损措施外,相关人员应留在原地,保护现场,而且肇事车辆不应被移动。
5.2.4事故调查和处理
飞行区内车辆交通意外由飞行区管理部会同机场交通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协调处理;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意外事件交由机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
首都机场飞行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一、分区限速原则限速区域划分以下列原则进行:
1、与航空器进位或离位路线无交叉的双向四车道外侧道路限速25km/h,内侧道路限速50km/h;
2、与航空器进位或离位路线无交叉的双向双车道道路限速 40km/h (T1楼前道路限速25km/h );
3、各机位机尾行车道限速25km/h;
4、自滑出港的远机位机头方向行车道限速25km/h;
5、T3航站楼楼内环路限速25km/h;
6、连接东西区的道路限速50km/h;
7、环场路限速50km/h;
说明:穿越滑行道的路段,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限速50km/ho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和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活动的外国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顺畅。空中交通管理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第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目的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目的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目的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者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
机场管制服务是向在机场机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以及在机场附近飞行且接受进近和区域管制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进近管制服务是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区域管制服务是向接受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第七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者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最佳地流入或者通过相应区域,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第八条 空域管理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改善空域环境,优化空域结构,尽可能满足空域用户使用空域的需求。第九条 航空器在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活动应当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的指令和许可。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职责,对危及或者影响空中交通安全的行为,可以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保障航空器的安全。第十条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在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第十一条 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与飞行管制部门和其他航空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空中交通安全。第十二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遵循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协调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十三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空中交通管理水平。对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十四条 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提供。管制单位应当为下列航空器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一)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
(二)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三)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四)机场交通。第十五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单位应当:
(一)获取航空器飞行计划和有关变化的情况,以及航空器飞行动态;
(二)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航空器位置及其相对关系;
(三)发布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与指令,提供飞行情报,防止受管制的航空器相撞,维持空中交通秩序,加速空中交通流量;
(四)当航空器可能与其他管制单位管制下的航空器发生冲突时,或者在将航空器移交给其他管制单位之前,应当向该管制单位进行必要的通报协调。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 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 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车辆第八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
(三)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
(四)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七)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第九条 未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经民航公安机关核准,发给有效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此种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第十条 使用特种车辆灯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
(三)牵引车在牵引航空器时,开黄色警示灯;
(四)引导车“ 跟我来”灯光标志牌清晰、有效。
(五)夜间开顶端照明灯、黄色警示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及黄色警示灯。第十一条 需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经所在机场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并喷涂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黄色标志。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员第十二条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本规则附录一《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样式》规定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
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十三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车辆停靠航空器时,应当有人指挥;
(二)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驾驶员应随车等候;
(三)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四)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鸣号后再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
(五)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六)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四章 车辆行驶第十四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道路上行驶;
(二)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三)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接近航空器或牵引航空器时,时速按关于特种车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五)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不得从机翼下穿行;
(六)除需接近航空器作业的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接近航空器。
(七)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航管部门同意,并告民航公安机关知晓,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驶入跑道、滑行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与能航管部门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
关于《停靠航空器的勤务车辆在距航空器约 米处应点试刹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