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空勤人员体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空勤人员体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是哪些
- 3、谁知道中国民航空勤乘务员体检标准
- 4、中国民航大学的那个体检见证怎么回事
- 5、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6、民航飞行员体格检查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空勤人员身心健康,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劳动效率,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依据。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 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各种飞行活动的卫生保障。
二、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和卫生防疫。
三、组织实施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和学习训练期间的卫生保障。
四、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签发《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五、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与疗养。
六、参加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组织实施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七、开展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第四条 航空卫生工作是民航卫生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应予充分重视,并加强航空卫生队伍的建设。
航空卫生工作人员应热爱民航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奉公守法,为保证飞行安全服务。
空勤人员应配合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第五条 为使航空卫生工作能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予以保证。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民航航空卫生工作,拟定航空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体检标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民航局的体检鉴定机构,参与全国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和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对其他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民航局的航空医学研究机构,负责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第七条 民航局批准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及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第八条 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航空卫生工作。其业务受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第九条 航空公司的航空卫生机构和航空卫生工作人员是保障空勤人员身心健康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各飞行队航医室(科)的航空医师与空勤人员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80。第十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飞行学院)的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全学院的卫生工作。其校部飞行学生队的航医室(科)及各分院专职航空医师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学生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
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学院体检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飞行人员、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并参加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应以对空勤人员疾病的诊治和疗养为工作重点。
民航医院应设空勤科或空勤病房。
民航局批准的医院、疗养院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航空卫生工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统称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简称航卫人员。航卫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第十三条 为使航卫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要求航卫人员每五年内脱产培训或专业进修不少于六个月,包括学习飞行知识、体验飞行模拟机操作和跟班飞行等。第十四条 民航局定期组织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民用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方可从事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和招收空勤学生医学选拔等工作。第十五条 航卫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民航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各种飞行卫生保障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做好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第十七条 在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中,航空医师应:
一、根据各种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对空勤人员进行航空卫生知识教育,使其了解飞行中各种不良因素对人体的影响,掌握预防方法,提高适应能力。
二、空勤人员患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疾病时,应暂时停止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经医疗处置后,对身体复原者恢复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如其身体状况与原体检鉴定结论不符时,应送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
三、根据飞行人员的个体生理、心理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搭配机组的建议。
四、对参加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出勤前体检。对符合放飞条件者签发“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其存根由航医室(科)保存。对因身心原因不能按计划飞行的空勤人员应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更换。
五、了解空勤人员在飞行中的身体状况,对他们在飞行中遇到的各种涉及身心健康的因素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六、对机组人员的空中餐食进行卫生监督。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是哪些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a级体检标准;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心理品质不良,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精神病,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人格障碍,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癫痫,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心肌梗塞,心绞痛,冠心病,严重的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心脏移植。
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活动性肺结核,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可能导致失能的疝,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病毒性肝炎,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痢疾,伤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严重的月经失调,肾移植,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前庭功能障碍,言语或发音障碍,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视野异常,色盲,夜盲,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扩展资料
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90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
超过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谁知道中国民航空勤乘务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空勤乘务员体检标准 :
一、一般条件
1、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状况可以满足空中服务工作需要。不应有:1)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2)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慢性的疾病;3)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2、建议美学条件五官端正、肤色好 ; 身材匀称 ; 性格开朗、举止端庄。3、建议身高女性:160cm~172cm。下身长应超过上身长2cm 以上。男性:170cm~182cm。
二、精神、神经系统
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3、神经症不合格。4、睡眠障碍不合格。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6、言语障碍不合格。7、癫痫不合格。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三、心理学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四、呼吸系统
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肺结核临床治愈后,经一年地面观察全身情况良好合格。2、自发性气胸反复发作不合格。
五、循环系统
1、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2、严重的心电图异常不合格。3、高血压病不合格。4、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六、消化系统
1、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临床治愈后,全身情况良好合格。3、消化道手术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4、腹外疝修补术及阑尾切除术后,经一至三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
七、泌尿生殖系统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2、肾结核临床治愈后,经一年地面观察,肾功能正常合格。3、急性肾炎临床治愈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肾功能正常合格。4、急性肾盂肾炎治愈后,经三个月地面观察无复发合格。5、无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合格。
八、造血系统严重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九、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严重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十、运动系统
1、运动系统疾病、损伤遗有功能障碍不合格。2、影响出勤的慢性腰腿痛不合。
十一、皮肤及其附属器
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2、腋臭不合格。3、性病不合格。
十二、眼及其附属器
1、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0.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矫正视力不低于0.5,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合格。在行使职责时必须戴矫正眼镜。2、色盲不合格。3、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影响机上服务工作不合格。
十三、耳鼻咽喉及口腔
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2、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3、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扩展资料:
关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
对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国际民航公约和发达国家都没有要求,但我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均有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要求。
为了航空运输活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方便乘务员体检、办证,规则对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规定。规定以满足国家卫生法规为基准,较现行体检标准减少了体检项目,并简化了体检程序。
关于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
国际上,对学生驾驶员申请执照时和行使执照权利时均应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本规则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对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驾驶员的养成是国家化巨资培养,从培养前途、节省成本考虑,规则较国际同类标准要求高,
规定了以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培养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时或在行使学生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其他飞行人员在其学生阶段,申请相应执照或行使相应执照权利时,应当取得相应执照所要求种类的体检合格证。如学习、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参考资料: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航大学的那个体检见证怎么回事
中国民航大学体检见证如下。
民航大学所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都要体检。一般专业学生体检标准和其他学校类似,但特种专业学生体检则根据国家标准进行。 空管专业学生体检需达到民航空勤人员三类体检标准,其中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弱视、色盲等都不能报考。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法律分析:(1)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民航飞行员体格检查标准
1、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52公斤以上,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 视力裸眼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无慢性鼻炎和鼻窦炎,嗅觉正常,听力正常,无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 没有头痛、头昏、失眠的症状。
2、眼科: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视野异常,色盲、色弱,夜盲治疗无效等,均不合格。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可以确诊为不合格。
3、耳鼻喉科: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内耳疾病或眩晕症,晕机病治疗无效,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以上检查结果均可诊断检查不合格。
扩展资料:
民航飞行员从业资格
所有飞行员在执行航班任务前时应获得以下资格与证照:
(1)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商照或航线运输执照)
(3)空勤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
(4)教员执照(飞行教员适用)
民航飞行员从业要求
(1)遵纪守法、积极向上、无不良犯罪记录、为人忠诚、有志于航空事业发展;
(2)男性身高169-185CM,体重不低于50KG; 女性身高160-185CM,体重不低于45KG;
(3)英语水平良好;
(4)无晕车、晕船;
(5)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6)无口吃;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
(7)矫正视力高于C字表0.5(相当于无散光E字表4.6以上);
(8)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9)无肾炎或血尿,蛋白尿;无慢性肠胃道疾病;
(10)无肺结核;
(11)无较重的沙眼或倒睫;无肝炎或肝脾肿大;
(12)无耳朵流脓,听力差,经常耳鸣症状;
(13)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4)无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5)无高血压、心脏病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航飞行员
关于《民用航空空勤人员体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