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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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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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第五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物品品名表(中英对照)(略)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 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笔记本电脑能带上飞机吗
可以。
乘机时需要过安检,携带笔记本乘机注意事项:
1、笔记本作为电子产品最好单独拿出来,进行X光安检。
2、笔记本电脑的外设设备单独分开进行安检,在电脑的光驱里不要放置光盘。
3、对于笔记本电脑的数量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是对于笔记本电脑电池的容量是有要求的。
扩展资料: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1-2012版)规定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
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容量20000毫安。携带大于100wh小于160wh锂离子电池,要经过航空公司的允许,大于160wh的锂离子电池不允许携带。
旅客携带的备用电池,须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如放入原零售包装或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电池放入独立塑料袋、保护盒中。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备用锂电池,最多只能携带2个。
参考资料: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民航局官网-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3年9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
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
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
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
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
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
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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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
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
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
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
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
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
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
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
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
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
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
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
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
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
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
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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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
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
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
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
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
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
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
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
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
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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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的充电器可以带上飞机吗?
可以。
电源适配器与电池不同,电源适配器内部只是电源电路,并不会像电池那样以化学能的形式储存电能,因此运输过程中并没有起火的危险,所以可以随行李托运,也可以随身携带。
扩展资料: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1.可携带的锂电池: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等个人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上客机。
2.限制携带的锂电池: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超过(含)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锂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3.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装有锂离子电池的轮椅除外,具体规定参见东航轮椅旅客服务办理须知)。
4.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东方航空-锂电池安全运输规定
关于《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