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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空安保审计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3 08:19:2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航空安保审计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


2、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航空安保审计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

(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对其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企业航空安保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满足航空安保工作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第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置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履行航空安保职责。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航空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培训合格。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通航的机场指定或通过航空安保协议指定一名航空安保协调员,履行航空安保协调、信息通报等职责。第十条 机长是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代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其航空安保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第二节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保障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二条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应当在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作出规定。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第三节 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民航审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实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局负责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和财务收支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 民航各级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六条 民航审计机构的任务。

(一)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及决算,包括收入、成本及费用支出、经营成果等基本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工、竣工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外汇收支计划及外汇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而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违反财经法纪,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严重侵占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和民航审计规章,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审计措施和办法,报民航局备案;参与重要财务等方面的措施和办法的制定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委托办的其它审计事项。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职能。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凭证、帐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经济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为查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事项,有权召集会议或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找当事人谈话及对其发放调查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项目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和一切不正当的收支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责成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和限期改正。

(五)对阻挠、拒绝或损害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帐册或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级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表扬和奖励。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并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及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建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权越级向上级审计机构、民航局审计局和审计署反映。第八条 民航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其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者,必须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惩处。第十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机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全心全意地为基层服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十一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第十二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等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依法制裁,不宜担任审计工作的,应予以撤换。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送达审计。

由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将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决算及有关的资料送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就地审计。

审计部门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机。

审计部门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审计会计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四)其他审计方式。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第四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第六条 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第七条 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第十一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第十二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第十三条 事件信息收集分为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实行分类管理。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和非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包含在事件样例中,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空管单位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外国航空公司除外)应当参照事件样例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航局有哪些机构?

中国民航局的机构设置包括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一、内设机构包括:

1、综合司

2、发展计划司

3、国际司

4、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5、公安局

6、全国民航工会

7、航空安全办公室

8、运输司

9、飞行标准司

10、机场司

11、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12、财务司

13、人事科教司

14、政策法规司

15、直属机关党委

16、党组纪检组

17、离退休干部局

二、直属机构包括: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3、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4、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5、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6、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7、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8、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9、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服务局

10、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11、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

12、民航医学中心(民航总医院)

13、中国民航大学

1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15、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16、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17、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8、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19、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20、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

2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2、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中心

23、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中心

扩展资料:

中国民航局的职责:

1、综合管理民航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势,发布安全指令、通报,提出安全建议和措施。

2、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建议落实情况。

3、指导民航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科技研究应用工作。

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

5、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民航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民航行业发展综合政策。

6、承办民航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7、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综合交通、铁路、公路、水运、特定区域、服务贸易、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边境区域合作等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对城市、行业或地区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8、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

如何保障空防安全

空防安全面临四大挑战[/b]

挑战之一:空防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的挑战。在国际上,民用航空成为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的首选目标。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投入到国际竞争中去的中国民航企业,空防的范围扩大到全世界,危及空防安全的对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一把手术刀片、一把原始的黑火药,将要面对的是用高科技武装起来的意欲制造重大事件的亡命之徒,空防安全如“鱼游于沸鼎之中,燕巢于飞幕之上”。如何应对空防安全的新形势,是对中国的民航企业提出的严峻考验。

挑战之二:多年形成的空防安全管理模式已经随旧体制而破除,急需建立起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机制。空防安全重在预防,预防工作如同一个充足气体的气球,只要有一处有了漏洞,整个气球将会瘪掉,这就是我们说的“气球效应”。在新体制下,空防安全将由各企业负责,管理主体已经由民航总局转变为各航空企业。空防安全责任可以划分,空防安全预防的整体性却不能分解。如何保持统一的完整无缺的预防体系,是企业自我管理中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挑战之三:能否充分认识空防安全的作用,正确树立空防安全工作在企业的地位,这是空防安全面临的又一个挑战。空防安全工作的产出是不明显的,这就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能否将空防安全确立在一个正确的位置上,历史已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在20世纪90年代初,六大骨干航空公司宣告成立后,正逢国家改革开放带来的民航大发展的良机,当时机票是最热门的商品,只要有飞机飞就有钱赚,各航空公司忙于招兵买马,扩大经营规模,空防安全欠账多多,这是必须引起注意的。

挑战之四:我国的空防安全将要接受国际民航组织的强制性审计。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对《安全保卫——制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进行了第12次修订,强化了民用航空保安政策和国际标准。要求每个缔约国应确保原仅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用于国内民用航空,并且增加了对航空保安质量控制和人的因素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按照新的国际标准,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03年开始对所有缔约国的民用航空保安状况进行强制性审计。我国是首批被审计的国家之一。新组建的中国民用航空企业空防安全工作要达到新的国际标准,尚须做大量的工作。

[b]如何应对新挑战?[/b]

要理顺思路,端正态度,充分认识空防安全在民航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保证空防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治影响,也是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十几年来血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空防安全的重要,切不可“好了伤疤忘了疼”,只是在口头上或文件中重视,实际工作中忽视,发生了问题重视,过后又忽视,领导重视是保证空防安全的基础。只要我们的领导者真心想加强空防工作,眼光向着实际,就会有办法,有对策。

想干还必须会干。空防安全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要抓住特点掌握规律,使空防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几年来,我们在加强空防安全喊的很多,怎样加强研究较少。2003年1月7日,杨元元局长在全国民航航空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根据我国民航的实际,提出了“五严”,即严在组织领导、严在规章标准、严在监督检查、严在教育培训、严在系统完善。这是对民航安全工作也是空防安全工作切合实际的科学的总结,是当前乃至今后保证空防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办法有了,关键问题是要解决谁来做、达到一个什么标准。长期以来,我们的空防工作没有一个高的标准,空防工作成为人皆可为的岗位,这就难免使我们的空防教育、培训、检查流于形式。要培养一批空防安全的专家,对民用航空保安进行专门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规范指导,这才能改变凭经验管理低层次运作的状态。空防安全任重道远,责任重大,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一项正义事业,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就一定会战胜一切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分子,确保空防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审计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原《审计条例》即行废止。民航局一九九一年二月根据此条例发布的第18号令《中国民航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现行《审计法》对原《审计条例》作了较大修改,更加适合强化审计工作需要。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民航总局是民航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根据《审计法》的上述精神,重新制定适合民航工作实际的民航内审规定,是贯彻《审计法》,建立健全民航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加强民航审计工作的迫切需要。

《规定》共十六条,分别对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二、关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

《规定》明确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里讲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要设立,而且要独立。这对内部审计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同时又明确了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三、关于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体制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民航总局审计局负责领导和指导、监督民航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从而明确了作为了审计署的派驻机构的总局审计局与民航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关系,是领导、指导和监督的关系,这就从组织上解决了民航内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监督体制,有利于从组织上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了其承上启下的关系。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各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隶属关系、领导关系,《规定》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规定》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对合资合作企业及合作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这样就解决了合资合作企业内部审计问题。

《规定》明确规定了部门、单位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处罚的权限。这比原来的内审权限有所扩大,加大了审计处罚的权威和力度,对推动内审工作的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五、关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规定》规定了民航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这与国家的程序基本一致,这有利于民航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六、关于民航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问题。

《规定》明确了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这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发展审计业务。第七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下属企业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和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民航总局审计局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第八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对民航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第九条 民航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按时报送经济活动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按照审计程序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情况,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向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民航总局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关于《国家航空安保审计员》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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