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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
2、麻烦问下如何报考与考取航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教员执照飞行教员适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
- 2、麻烦问下如何报考与考取航空地面理论教员执照呢
- 3、考民用飞机驾照需要什么条件?
- 4、考取民用航空器飞行执照需要多少钱
-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4)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86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6年12月16日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第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运行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e)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b)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的要求。
(c)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有关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141.11条 委托考试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本规则D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考试。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a)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相匹配的训练规范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
(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第141.18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提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
(4)训练规范变更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141.15条有关规定实施。
(b)本条(c)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列入训练规范。
(c)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初次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后续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训练规范中批准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
(1)面向按照CCAR-9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5部)运行的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公司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i)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A)
(ii)仪表等级课程(附件B)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C)
(iv)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F)
(v)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飞机或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附件G)
(vi)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附件H)
(vii)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附件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
(2)面向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的课程:
(i)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附件D)
(ii)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附件E)
第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
(11)训练记录。
(c)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
麻烦问下如何报考与考取航空地面理论教员执照呢
4、理论考试的一般程序
4.1、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的监考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4.2、飞行标准司于2004年8月18日下发了管理文件《飞行人员执照考试点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理论考试必须在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的考试中心或考试点进行。
5、理论考试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5.1、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CCAR-61部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授权教员可以是持有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也可以是持有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但必须在教员执照上具有与申请内容相适应的等级。
5.2、下列申请人无需出示授权教员签字证明:
5.2.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首次参加理论考试;
5.2.2、地面教员执照申请人首次参加地面教员执照理论考试;
5.2.3、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5.2.4、持有外国驾驶员执照申请我国驾驶员执照的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5.2.5、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申请我国驾驶员执照的首次参加相应理论考试
5.3、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CCAR-61部颁发的执照。对于尚未获得按CCAR-61部颁发的执照的人员,其参加理论考试时出示的身份证明必须与其日后申请执照时所持身份证明号码相符,否则其成绩不予承认。
5.4、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理论考试费后,方可参加考试。参加补考,需重新交纳理论考试费。
5.5、对于申请补考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示上一次考试成绩单,在该成绩单下方上有授权教员签注,表明授权教员对该申请人上次理论考试未通过的航空知识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训练,认为其有能力通过理论考试。补考日期与上一次同科目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28个日历日。
6、理论考试的科目和通过成绩
6.1、理论考试通过成绩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确定,除6.2和6.3规定外,其它为80分通过。
6.2、从2005年1月1日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调整为70分通过。
6.3、私用驾驶员执照初级飞机类别调整为70分通过。对于拟在初级飞机上继续担任飞行教员执照的原飞机执照持有人或新申请人,应参加通用飞行教员课程的完整培训,其中教学法为80分通过,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部分为60分通过,不要求参加仪表等级课程考试。
6.4、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启用英文版的飞机类别等级私用驾驶员、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理论考试题库;启用英文版的直升机级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题库。
考民用飞机驾照需要什么条件?
私照飞行员的体检标准已经放宽到几乎跟汽车驾驶员的体检标准基本一致了。换句话说,如果身体条件可以拿汽车驾照,就可以考私人飞机驾照,即便罹患有大众常见的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只要经系统治疗稳定病情后,仍有可能享受飞行的乐趣。
其他报考条件:
(1)学员必须年满17周岁;
(2)身体高度、腿的长度、听力、视力等身体条件都要合格;
(3)此外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
(5)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吃和口音;
(6)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
扩展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在完成下列训练后,即可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学习40小时;飞机的一般知识;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人的因素;气象学;领航;操作程序;
飞行原理;无线电通话。飞行训练40小时,其中至少20小时带飞、10小时单飞,其中包括3小时转场,3小时夜间,3小时仪表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对私照飞行员体检标准放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飞机驾照
考取民用航空器飞行执照需要多少钱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四川广汉)
简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创建于1956年,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一所培养民航飞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开通私人飞行员驾照培训。
费用:20万左右
青岛九天-斯巴腾国际飞行学院(山东临沂)
简介:经中国民航总局( CAAC )批准,由青岛风和日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国际航空培训有限公司、美国斯巴腾航空训练学院共同出资成立的中美合作飞行培训学院。
费用:20万左右
湖北蔚蓝国际航空学校(湖北襄樊)
简介:华中首家获准飞天的民办航校,从事私用和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专为民航培养职业飞行员,也培养私人飞行员。
费用:17万左右
上海东方通用航空公司(浙江杭州)
简介:浙江省第一家获得《私用飞行驾驶员执照》培训资质的通用航空公司。学员在千岛湖通用机场,由持照地面航空理论教员和自身持照飞行教官分别执教。
费用:25万左右
新 疆天翔航空学院(新 疆石河子)
简介:目前新 疆首个也是惟一一个具有商用驾驶执照培训资质的航校。新 疆具有建立航空培训学校得天独厚的天气条件,每年可飞天气达到320天。
费用:16万
(以上培训费用仅供参考,具体以各校公布为准。)
申请私人飞机驾照的身体条件
也许不少人对高中时每年“招飞”(国家录取空军飞行员)的严格检查记忆犹新。然而申请私人飞机执照,对身体素质的要求远低于对民航运输机飞行员的要求,更低于对战斗机飞行员的要求。简单地说,对汽车驾驶执照的身体要求基本适用私人飞机驾照申请人的身体要求。基本条件包括矫正视力1.0以上,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4)
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
“(h)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
(1)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修改为:
“(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地面教员执照种类:
(ⅰ)基础;
(ⅱ)高级;
(ⅲ)仪表。
(2)航空器类别等级:
(ⅰ)飞机;
(ⅱ)旋翼机;
(ⅲ)滑翔机;
(ⅳ)初级飞机。”四、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修改为:
“(a)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的书面申请书,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ⅰ)身份证明;
(ⅱ)学历证明;
(ⅲ)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ⅳ)体检合格证明;
(ⅴ)原执照(如要求);
(ⅵ)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ⅶ)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ⅷ)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听证
(ⅰ)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ⅱ)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ⅲ)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私用驾驶员、商用驾驶员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的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地面教员临时执照、CCAR-121部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运行许可,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ⅳ)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副本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总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的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而不具备颁发执照的条件,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总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对于初次颁发的Ⅱ类仪表运行许可,只准许决断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最近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了3次决断高为45米(150英尺)的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销。
(f)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g)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关于《教员执照飞行教员适用》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